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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
央、全国妇联等2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公安部为牵头单位,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负责同志担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承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省级、地市级、县级逐级建立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打击犯罪和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七条反拐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备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第八条主要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省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遣送和安置等环节的协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宣传工作
第九条宣传部门加大反拐宣传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反拐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出版反拐题材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提高群众防拐意识,加大反拐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部门采用新闻、访谈、专题、专栏等形式,普及反拐知识,交流康复措施,宣传反拐工作。
第十三条文化部门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农村宣传演出,提高群众反拐意识。
第十四条教育部将反拐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铁道、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人力资源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发放反拐宣传品,加强反拐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儿童防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部门针对贫困妇女特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违法职业中介行为。
第二十条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弓I导树立男女平等的新型生育观念;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口信息的交流,协助做好反拐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和被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糯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五章打击、解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研究制定打防对策。
同时,对相关警种民警加强反拐业务培训,提高其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失踪人员和DNA等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
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和被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改造,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降低重新犯罪率。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五章打击、解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研究制定打防对策。
同时,对相关警种民警加强反拐业务培训,提高其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失踪人员和DNA等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健全举报制度,通过设立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广辟线索来源。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审查验证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涉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并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遣返和接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铁道、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从重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从中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
第三十六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童,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安置。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的被解救妇女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开展就业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妇联组织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反拐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再次被拐卖。
第四十条卫生部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及时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被解救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部统筹反拐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与配合,确保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五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与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及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冒际组织资源、信息、技术和融资优势,争取国际援助,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了解各国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措施,借鉴国际反拐经验和理念,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我国反拐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各省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经本级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综治部门把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围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第五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12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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