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汇编.docx
- 文档编号:891002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9.96KB
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汇编.docx
《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汇编.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汇编
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代表人物名著略表”、“西方部门法学体系简表
1、宏观理解中西方法律的八大区别:
从法的形成上来看,中国法律起源于部族征战,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斗争;
从法的本位上看,中国法律是集团本位,西方法律是个人本位;
从法的文化属性上看,中国是公法文化,西方是私法文化;
从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上看,中国法律是伦理化的,西方法律是宗教性的;
从法的体系来看,中华法系是封闭的,西方法系是开放的;
从法的学术来看,中国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西方的法律学术是法学;
从法的精神来看,中国法的精神是人治,西方法的精神是法治;
从价值取向来看,中国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无讼,西方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正义。
根据以下材料,请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异?
案件情形:
A夜晚跑到B家里盗窃,B大声呼救,B的邻居C在家不出手相救,地方长官D也没有及时出现。
C与D承担责任吗?
中国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
按照秦律,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答问》:
“有贼杀伤人□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不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另,《唐律•捕亡律》: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
西方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
按照美国工业革命之前的法律,D是要承担责任的,C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治安法官有保障社区的平安的职责,C对B没有注意的义务;现代侵权法的形成以“过失”的形成为标志,C不承担责任是因为B的损害C没有过失,D承担责任是因为他因职位而有职责。
不同处理结果的背后折射着怎样的文化心理?
这是第一次形考任务,不知道大家都完成的怎么样了。
设计该题的出发点就是在大家学完前三到四章以后,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有一个从本位到属性以及伦理化的对比理解。
所以分析以上材料的关键点是: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需要一种利他主义道德之下的连带责任,而西方陌生人社会需要基于利己主义道德之下的分别的和个人的责任。
围绕这个展开就可以了。
2、还可以再看看这个: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
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
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
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对于如何做出判决法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有信奉实证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不对他们问罪;另外,信奉经济法学的法官认为,与其四个人都死,而让三个人活,这是有效益的,对这三个人没必要再定罪,可以让他们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补偿死者的家属。
同样的一个案例,中国人也做出了不同的判断:
一是判罪,理由是这三个人罪大恶极,于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另一种判罪的理由是中国当前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必须依法办事。
二是无罪,理由也有两个,其一,按照传统思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所以如果死去的那一个人是杀身取义,那也就没有必要追究了;其二,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标准,牺牲自身来挽救他人是集体主义的题中之意,也是无可厚非的。
请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分析思路:
首先,西方实证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法律的遵循,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能最大程度的维持公平和正义,而且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必须要加以维护;自然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自然规律的遵从,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在实定法之外还有一个适用于万物的法律——自然法,而自然法才是真正理性的体现;经济法学派的观点则充分体现了一种经济理性。
相应地,中国人做出的判断充分体现了伦理道德的制约以及集体本位的影响。
综上,中西法律文化的最大区别主要有两点:
其一,中国法律强调伦理道德,西方法律则讲究理性;其二,中国法律注重集体本为,西方法律讲求个人利益。
3、请再看一个:
材料1:
1972年共和党候选人尼克松总统竞选连任时,他的竞选助手为了偷取民主党竞选策略的情报,深夜使用间谍技术开锁进入民主党在华盛顿水门大厦的全国总部办公室,试图安装窃听器,被当场逮住,爆发了“水门事件”。
通过“水门事件”的调查发现,案件牵涉尼克松的直属官员。
在哥伦比亚的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政府起诉了直接涉及丑闻的官员,并调查总统与事件的联系。
占国会参.众两院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利用“水门事件”,向谋求连任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松不断发难。
1973年至1974年,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象带以查明真相,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特权为由予以拒绝。
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裁定总统必须交出录象带。
上交的录象带证明尼克松确实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
国会随即启动弹劾程序,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
“水门事件”后,为了限制总统的战争权,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了《战争权力法》,为了限制总统重组行政部门和拦截国会拨款的权力,1974年通过了《预算和拦截控制法》,1978年,国会通过《政府部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授权特别检察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针对“水门事件”引发的政府官员的经济问题,1978年修正了1883年的《文官制度法》,修改为《文官制度改革法》,加强了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约束。
材料2:
美国联邦宪法关于弹劾总统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
参议员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院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
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
任何人非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共和国荣誉职务、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二条第四项:
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及行为不检罪行而在弹劾并被判有罪时应予撤职。
请结合教材内容,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分析美国法律的精神
这个问题的设定已经体现的是后面几章的内容,核心关键是西方法律的法治精神。
参考答题思路:
题中所给出的材料,充分折射出美国法律的法治精神。
一、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美国联邦宪法关于弹劾总统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任何人非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位高权重的总统,也必须和大众一样按法行事,受法律的制约。
并且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规范官员的行为。
三、分权与制衡。
这是西方思想家为他们理想中的法治大厦所设计的权力框架和根本保障。
美国宪法建立了一个在西方堪称经典的分权与制衡的政制,即三权分立。
从材料也可以看出,三权不是简单地分立,而是在制衡基础上实行分权,在分权中实现制衡。
[引用原文]:
金坛电大11秋法本班李光启:
网上形考作业我感觉做错了两题还能重做吗?
你的评阅老师可以通过“退回”的方式让你重做一次
4、还有一个:
在中美大学生案例竞赛活动的准备过程中,美国学生和中国学生在形成案例内容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
美国学生做案例,注重内容,思维发散,尊重个人。
写PPT的过程描述下来就是:
新建一个PPT,蓝色背景,把自己能想到的内容架构一一罗列,然后想到哪,就在相应的区域添加内容。
有了任何新的想法就随时修改架构和补充内容。
随着内容的丰富,条理越来越清晰。
他们可以边写边探讨,探讨的内容往往很具体,基本是针对自己没有想清楚的问题,去征求他人的意见,再确定自己想要表达什么,补充进去。
最后,这几个美国学生可能都写了自己的想法,互相交换意见。
他们尊重对方,把对方的内容都加到PPT中。
最后内容分工,谁负责哪一部分的presentation(介绍、演讲、现场发言等),就对本部分进行整理,再去掉自己不能理解的部分。
中国学生做案例有所不同,倾向于谋求一个共识,但往往共识很难达成。
也许中国学生有时忽略合作的本质,或过于注重统一思想,为了达成presentation的架构,为了一个目标问题可以一直争论,但最后往往各执立场。
这里,中国学生也许太在意如何说服对方而忽视了去听取别人的意见,而使共识很难达成。
在PPT内容制作上,中国学生也表现出注重形式大于内容。
我们应该用什么图片?
采用什么样的背景?
使用什么样的图标?
等等。
在推荐presentation时,会推举一个能够代表自己思想的人,用同一个声音说话。
请结合课程内容,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分析两者折射的差异
思路:
案例中正体现了个人本位与集团本位的不同文化差异。
(1)在以个人作为法的权利义务基本单位的美国,美国学生注重自我,尊重他人。
所以反映到案例上,不用考虑合作的一致性问题,合作就是大家把各自的想法拼凑在一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反映到沟通上,基本是以正面反馈为主;注重内容胜于形式,提高了效率,返璞归真;如果去推荐做presentation的话,每个想贡献想法的人,都会上台。
(2)在传统上一直以集团或者集体作为法的权利义务基本单位的中国,中国学生更注重集体,讲究集团内部的一统性。
反映到案例上,就是不停的想统一思想,说服他人,反映到沟通上,就是谋求共识,而共识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形成,效率会偏低。
如果推荐做presentation,会推举一个能够代表自己思想的人,用同一个声音说话。
PPT是国外发明的,传到中国来的都是精美的代表,所以更侧重注重形式的完美。
5、再比如,我们的形考第四次任务:
观看电影《刮痧》,结合课程内容,简要描述电影中你认为明显表现出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场景2-3处,并加以详细分析。
感兴趣的同学很多,我本来想留点悬念的,但如果不给点思路的引导,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建议思路:
第一个场景:
主人公许大同在自己电脑软件设计获奖的颁奖会上因儿子丹丹与老板兼好朋友的儿子打架并拒绝道歉,动手打了儿子一巴掌。
两者差异:
美国——社会普遍不接受。
中国——传统社会说打就打,而且公开打。
原因:
美国:
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孩子也是独立的权利个体,是一个个人本位的法律社会;中国:
传统的集团本位和宗法伦理,孩子被认为是一个家庭团体的成员,有义务服从父母、服从长辈和上级,而团体中责罚成员,也传达的是团体的内向,对另一个不属于本团体的成员的遵照,也折射了这样一种差序格局、内向封闭的社会结构。
可以此类推
6、我们的形考任务三:
讨论主题: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现象:
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
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
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
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中国法院门口多见独角兽。
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
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
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肚中。
可以从以下思路考虑:
(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欧洲 中世纪 刑事 民法 化选例 简表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