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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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的法律思考
——论智障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摘要】南通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件对社会的触动,暴露出了我国智障未成年人知情同意权行使规则的缺
失。
文章分析了案件的本质问题,通过对域外立法、判例之考察,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智力残疾人;子宫切除;知情同意;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40—05
thecontemplationofthehysterectomyofyoungmentallyretardedgirlinnantong-howthementallyretarded
childrenexertingtheirinformedconsentri#t.zhubin,zhangchuan-lun.schoolofhealthpolicy&management,
nanjingmedicaluniversityjiangsunanjing210029
【abstract】ri1leimpactbroughttothesocietybythecaseofhysterectomyoftwomentallyretardedgirlsinnantong
cityhasexposedthedeficiencyoftheroleabouttheexertionofyoungchildren’sinformedconsentright.ri1lisarticlewill
analyzetheessenceofthecase,andwillgivesomelegislativesuggestionsafterthestudyofforeigncasesandlegislations.
【keywords】mentallydeficiency,hysterectomy,informedconsent,proxy
一
、案情介绍
被告人缪开荣,男,南通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被
告人陈晓燕,女,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被告人
王晨毅,男,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被告人苏韵华,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主治医
师。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分部)普
儿班两名痴呆女童富院、通晓霜分别自20XX年、
20XX年10月来月经后,因痴呆不能自理,给护理工
作带来难度,该院普儿班护理组护理员多次向被告
人陈晓燕汇报此事,陈晓燕答复待向领导汇报后再
定。
20XX年4月10et,被告人陈晓燕向被告人缪开
荣汇报了上述情况,并讲怕意外怀孕,建议将两痴呆
女孩的子宫切除,缪开荣当即表示同意。
后被告人陈
晓燕打电话给被告人苏韵华讲:
福利院有两个痴呆
儿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
苏韵华即
找到被告人王晨毅,王晨毅表示同意并联系好在城
东医院做该手术。
同年4月14日上午,南通市社会
福利院护理人员将富院、通晓霜送至城东医院,办理
了住院有关手续,并做了术前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两
女孩的子宫均属正常。
当天中午,被告人陈晓燕代表
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下午由被告人王晨毅
主刀.被告人苏韵华做助手,分别对两女孩做了子宫
次全切除手术。
经法医鉴定,富院、通晓霜的损伤程
度均为重伤。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4被告非法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
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于20XX年5月16et对4被告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①
另据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
组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通晓霜(1992年出生)患精
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富院
(1993年出生)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
能力。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
[作者简介]祝彬(1977一),男,安徽砀山人,医学学士,法学硕士,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
诉讼法学,医事
法学;tel:
+86—25—86862948;e—mail:
zhubinn@hotmail.com
①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崇检刑诉[20XX1136号。
法
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2期)
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4名被告人都分别向
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都能及
时到公安机关并交代对富院、通晓霜两名女孩的子
宫次全切除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
因此,对4被告
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又鉴于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减轻处罚。
判处陈晓燕
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
6个月。
①
二、切除手术的合法性探讨
(一)控方观点
控方观点简单明了,认为4被告非法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致两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
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
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二)辩方观点
从被告人王晨毅的辩护意见中可以看出辩方的
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福利院是否滥用监护权。
认为作为监护人的
南通市福利院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被监
护人的最大利益,处分了被监护人的身体权,对其身
体器官——子宫行次全切除手术,不构成滥用监护
权。
(2)重度智障能否作为子宫切除的手术指征。
指
出两个被手术的少女存在原发性痛经现象,每次月
经来时万分痛苦,并且个人完全没有处理经期卫生
的能力。
提出子宫切除本身是治疗痛经的方案之一,
并提出了医学专家意见和相关参考文献。
认为本案
中对两少女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符合实际情况。
(3)手术是否符合两名智障少女的最大利益。
指
出在手术之前,每次月经来潮带给两个孩子的只有
痛苦和悲惨,完全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生活质量。
⑦
而手术以后,两个孩子由于没有痛经和经期不能自
理问题的困扰,生活质量大大提高,健康状况也大为
·141·
改善。
所以手术是一种正确的医疗选择,完全符合两
名智障女孩的最大利益。
(4)认为不应当让当事人来承担法律制度缺失
的责任。
(三)本质:
智障未成年人特殊事务知情同意权
行使程序规则的缺失
知情同意,来自英文“informedconsent”,该词的
表面意义是基于说明的同意或基于提供情报的同
意。
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医师的告知,患者的同意”,
我国学者通常译为“知情同意”。
具体含义是指,医师
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有针对地
向患者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就其有关风险和其他可
以考虑的措施做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取得
患者的同意。
③
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由自己行使知情同意权,因
为法律相信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但
是无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知情同意权,谁来作为其
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尤其是关系到特殊医疗措施的
同意时,怎样才能更符合无行为能力人的最佳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
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
人的财产。
”根据该规定,被监护人的一些普通事务,
如衣食住行等事务,由监护人代理行使没有问题。
但
是当涉及被监护人的重大人身权利的问题时,如身
体组织(本案中被监护人的子宫)的切除、终止妊娠、
绝育、参与医学实验与研究等,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
行使知情同意权时是否还能像代理普通事务那样不
受任何程序的约束。
本案的本质问题乃在于缺少完备的智障未成年
人知情同意权的法定行使程序,缺少出现特殊问题
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务的代理程序。
所以本案的
被告人在无法可循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为了两个智
障少女的利益将其子宫次全切除,便引发法律上的
争议,将我们的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置于一种尴尬的
境地。
①从言.南通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一审宣判,4人被定罪轻判一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和管制。
http:
//www.
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210486.20o6—07—05
②根据福利院工作人员的反映,两个智障孩子每次来月经时非常痛苦,由于患有原发性的痛经,经常会在地上打滚,半夜惊
叫,护理人员即使非常精心照顾,也无法避免她们有时会把月经带拿在手上玩,甚至放在嘴里咬,经血常常弄得床上、身
上、地上到处都是。
③张宝珠,李泽平,朱士俊.医院落实“知情权”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7(4):
68—70
·142·
“把一个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案件推
给成文法国家的法院审判是不幸的,而推给一个成
文法且尚不完善国家的法院审判则更不幸。
即。
当成
文法国家的法院判决不能同时满足两个对立的伦理
诉求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缺失的是规则。
”①
三、域外立法、判例之考察与研究
(一)澳大利亚
昆士兰州1998年颁布了代理法案。
根据该代理
法案。
代理人或监护人对特殊医疗保健措施没有代
理权。
特殊医疗保健措施主要包括委托人的绝育手
术,终止妊娠,和委托人从事特殊医学研究以及实验
性医疗保健措施,对委托人进行电子痉挛疗法或精
神外科手术疗法。
以及委托人指示的其他特殊医疗
措施。
法案第4章规定。
授权“法定健康代理人”
(statutoryhealthattorney)做医疗决定时,应当从合
适的和有能力的人员范围内选择。
这里的人员范围
是指“有照顾患病成年人义务的成年人”。
这表明当
一个人丧失决定能力时。
代表其行使医疗方面决定
权的首要人选应当是其家庭中的合适成员。
如果没
有合适人选.则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才是法定健康代
理人。
应当指出的是,法定健康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不
包括特殊健康事务。
②
在secretary,departmentofhealthandcommunity
servicesvbandsmb[19921(175clr218)
案中,玛里恩是一名先天性智障女童,同时患有严重
的耳聋、癫痫,并有行为问题。
玛里恩14岁时,在身
体发育上和同龄女孩一样进入了青春期。
但她的智
力仍停留在幼儿阶段。
因而她不仅无法照顾自己,而
且根本不理解有关性、怀孕、哺育等概念和意义。
玛
里恩的父母认为,对于玛里恩而言,实施子宫和卵巢
切除术是符合她的最佳利益的(bestinterests).因为
基于医生的建议。
子宫切除术可以防止月经来潮和
怀孕;卵巢切除术可以稳定体内的激素水平,从而有
效控制心理和行为问题。
玛里恩的父母遂向澳大利
亚北领地高等法院提出下列申请:
(1)由法院认可给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2期)
予玛里恩实施子宫和卵巢切除术;或者
(2)法院允许
玛里恩的父母,作为玛里恩的医疗决定的代理人。
同
意给玛里恩实施子宫和卵巢切除术。
法庭对事实并无异议。
问题在于通常意义上的
医疗决定代理人(medical—decisionproxy)是否有权
利为被代理人做出像上述案例中的非完全出于治疗
目的的医疗决定。
答案是“否”!
当涉及与上述案例类
似的非常规需要的医疗决定时,只有法庭(而不是父
母、夫妻、医生)才有权利代替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
丧失自我决定能力的患者(incompetentpatient)做出
决定,当然法庭的决定也必须是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换言之.如果法庭和父母都认为对玛里恩实施绝育
手术是符合玛里恩的最佳利益的,法庭将给予许可;
如果法庭认为对玛里恩实施绝育手术不符合玛里恩
的最佳利益,尽管父母坚持手术,法庭仍会下令禁止
对玛里恩实施绝育手术;如果法庭认为对玛里恩实
施绝育手术符合玛里恩的最佳利益。
但父母反对手
术并认为手术不符合玛里恩的最佳利益,法庭会取
消玛里恩父母作为其女儿医疗决定代理人的资格而
任命其他人担任。
在本案中。
法庭同意玛里恩父母的
观点。
即对玛里恩实施绝育手术是符合玛里恩的最
佳利益的。
并因此给予了许可。
④
(二)美国
2o世纪上半叶。
美国约有好几万人因被诊断为
智障而被施以绝育手术。
④
1993年8月。
美国国家统一联邦法律委员会会
议通过了《统一卫生保健决定法案》。
根据该法案,当
一个人无法作决定时。
法案授权卫生保健决定可以
由被委任的代理人做出;或者当没有监护人也没有
委任代理人时,可以由指定的地方法官、家庭成员或
者亲密的朋友做出决定;或者最后由有管辖权的法
院做出。
法案要求代理人和被指定的地方法官在为
患者做卫生保健决定时要根据患者的意见或者可以
探知的患者的其他愿望。
否则,代理人或者地方法官
除了根据可知的患者的价值观念作决定外。
必须根
据患者最佳利益原则为患者做出卫生保健决定。
①张野,李吴莹.“悲剧的选择”——切除智障少女子宫行为定罪处罚之思考.来源:
http:
//dz1.1egaltheory.com.cn/view.asp?
infold=
7481&cl~sid=99
②edecision—makingandadvancedirectivessub-commiaeeofelawreformcommissionofhongkong,consultationpaper
(july20XX),substitutedecision-makingandadvancedirectivesinrelationtomedicaltreatment,p80—83.
③资料来源:
http:
//www.2000888.com/hudong/can/opennews.asp?
id=566
④shapiro,tm(1985).populationcontrolpolitics:
women,sterilization,andreproductivechoice.philadelphia:
templeuniversity
press.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2期)
当就决定问题发生争执时,法案授权由法院对
卫生保健决定裁决或者采取其他公平的救济,并授
权法院确定谁有权提起诉求。
①
(三)英国
在英国,父母代理孩子行使医疗同意权时必须
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常规的对孩子有利的
医疗同意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力范围,但是对于其
他的一些特殊的医疗行为,例如绝育手术,医疗研究
和器官移植,器官、组织的切除等则要视情形而定。
在redfaminor)(wardship:
sterilizati0n)(1976)
案中.d是一名患有“sotossyndrome”病的11岁的
女孩,同时她还患有癫痫病,智力上有缺陷,行为不
正常。
d的母亲担心d会怀孕,因为d没有照看孩
子的能力。
由于d根本不会懂得避孕,所以她的母
亲希望给她施行绝育手术。
医生赞同手术,但是教育
心理学家却反对手术,于是诉请法院裁定。
高等法院
认为。
d的绝育手术是不可避免的,d还无法理解这
种手术的意义,然而,将来d可能会对这种手术比
现在更理解。
也许能够自己做出选择。
这种手术不是
医疗上所必须的,非医疗目的的绝育手术不能反映
d的最佳利益。
②于是d的手术未获批准。
在rebfaminor)(wardship:
sterilizati0n1f1988)
案中.一名17岁的女孩b.智商只有五六岁孩子的
智商,并且由于曾经患过癫痫病,导致其根本无法表
达自己的意志。
尽管她在生理方面已经性成熟,但是
她对性和怀孕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的认知能力。
由
于b没有避孕的知识和能力,其母亲担心她会怀
孕,假如她怀孕并需要行剖腹产的话,将会带来一系
列的问题。
因为b还有个不好的习惯。
就是喜欢揭
伤疤。
于是,b的母亲和当地政府部门一起请求法院
裁定对b实施绝育手术。
英国国会上议院认为,b将
永远无法理解这方面的知识并为自己做出决定,于
是批准对其行绝育手术。
③
templeman勋爵说,“在我看来。
没有法庭的同
·143·
意.18岁以下的女孩子不允许被施行绝育手术。
”④
在reefaminor)(mediealtreatment)(1991)
中。
一名17岁的智障女孩e因为月经的问题必须
要切除子宫。
法庭认为,“⋯⋯进行手术是为了治疗
的目的。
还是为了绝育的目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
的区别。
必须予以考虑。
”在为了治疗目的的情形下,
无须经过法庭的同意。
只要父母同意即可。
⑤
可见。
英国将类似切除子宫这样的特殊手术视
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区别对待,如果是非治疗目
的.则必须要经过法庭的同意。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
南非在立法尝试上介入较早,1975年颁布的《南
非堕胎与节育法案》(southafrica’sabortionand
sterilizationactno2『1975】)授权允许对严重智障妇
女进行节育手术。
从1975至1987年,仅在南非比勒
陀利~(pretoria)的hfverwoerd医院就依据该法令
实施了152例节育手术(其中140名女性,12名男
性1。
受术者中大部分被鉴定为复杂或严重智障(74
人),其他为中度智障(68人)。
140名女性受术者中,
109名接受了子宫切除术,无法解决经期卫生问题是
其接受该种手术最直接的因素。
另外的31位女性接
受了输卵管结扎手术。
⑥
“台湾优生保健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不足20
岁1的未婚者和“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
己事务”被宣告为“禁治产”的20岁以上人士可进行
节育手术。
手术类型为“结扎手术”,除了“应得法定
代理人同意”外,还要满足“怀孕或分娩,又危及母体
健康之虞”或“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
精神疾病”且“无法治愈”之前提。
其后出台的“优生
保健法实施细则”(20XX年5月9日修正)中明确细
化“患有精神疾病”为“无能力照顾婴儿者,如患重度
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
所以目前在台
湾.具有法定医学上原因智障未成年人可被施行法
定节育手术。
⑦
①thedecision—makingandadvancedirectivessub—committeeofthelawrearmcommissionofhongkong,consultationpaper
‘(july20XX),substitutedecision-makingandadvancedirectivesinrelationtomedicaltreatment,p134-136.
②brendangreene,essentialmedicallaw,武汉大学出版社(影印版),20XX年6月版,第35页。
③同前引。
④同前引。
⑤同前引,第36页。
⑥vandermerwejv,rouxjp.sterilizationofmentalyretardedpersons.[j】.obstetgynecolsurv.1987,42(8):
489—493.
⑦冒蓓蓓.基本人权保障与智障者节育手术开展可能性讨论——着眼“南通儿童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切除事件”分析[j】.
医学与哲学,20XX,26(9):
58—60
·144·
加拿大马尼托巴省1992年颁布了《医疗保健指
示法案》。
根据该法案,为了防止当一个人在将来某
个时间无行为能力或者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时。
可以通过预先医疗保健指示的形式提前对自己希望
采取的医疗措施做出指示,制作人还可以在医疗预
先保健指示中选任代理人代表其将来做出决定。
但是。
法案同时对代理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
限制。
例如绝育手术、切除身体组织或者基于研究目
的的医疗行为,代理人均无权同意。
①
四、结论:
尽快确立智障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代
理制度
通过对以上各国的考察。
我们发现我国这方面
规则和制度的缺失,为防止类似尴尬情形的出现,应
尽快完善智障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代理制度和相应
规则。
为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拟提出以下粗浅建
议。
1.应当确立智障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制定科学、
合理、可行的智障者最佳利益判断标准和程序,防止
①thehemscaredi~ctivesact,s1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2期)
最佳利益原则成为侵犯智障者权益的合法借口。
2.代理制度对于代理授权、权限范围以及代理
权的行使程序等应务必详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
保护智障者的合法权益。
3.对于代理事项应当区分为一般事项如衣食住
行等。
和特殊事项如身体组织的切除、身体器官的捐
献、妊娠的终止、绝育、生命维持措施的保留与撤除、
医学研究和试验的参与等。
同时,对于特殊医疗行
为。
应当区分为治疗目的的医疗行为和非治疗目的
的医疗行为。
不同事项和不同目的的医疗行为应当
适用不同的决定程序,这样才能使效率与公正并重,
更好地保护智障者的权益。
4.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这些事项引发的纠纷
进行裁决,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庭,负责对
这类事项的审查。
提供司法保障程序。
5.应当规定一些免责条款。
如医院、代理人等的
免责条款。
防止知情同意权的滥用。
(收稿:
20o7一o3—15;修回:
20XX—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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