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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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
嵊泗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
工作方案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加快推进我县渔民养老保障工作,重点把握四项基本原则:
一要依法行政。
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要分类解决。
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重点解决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
三要统筹兼顾。
根据现有社保体系,结合我县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现状,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
四要属地负责。
对本县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稳步推进各阶段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核定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身份,并按照“依法行政、分类解决”的原则,于2017年3月底之前顺利集中完成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申报核发和传统渔民遗孀申报认定补贴工作,调整后的待遇从2017年4月1日发放并补发2017年1-3月新老待遇差额部分。
2018年3月底前集中完成首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渔民缴费补助申报工作,缴费补助于2018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身份确认
1.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按舟人社发〔2014〕259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文件认定的“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捕捞渔民”。
2.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指经海洋与渔业部门认定的从事国内捕捞、远洋作业和水产养殖的舟山籍从业人员,主要指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传统捕捞渔民,也包含非传统捕捞渔民中超过劳动年龄段“职保”延缴人员。
3.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指已亡故的配偶被认定为“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捕捞渔民”,本人未改嫁。
遗孀身份认定先由乡镇、社区(村)核实公示,然后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确认盖章,再由县社保中心核定发放。
既是原集体捕捞渔民又符合享受遗孀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不得叠加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和遗孀生活补贴。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3月15日-11月25日)
1.征求意见建议。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召开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海洋渔业管理人员等各界人士的工作座谈会,与乡镇渔业干部、社区(村)干部、渔民代表等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掌握基础信息,了解基层诉求,提出方案意见。
2.完成数据测算。
做好缴费档次调整后新老待遇测算比较,便于群众更加简洁明了地理解政策,更快地作出重新缴费档次选择申报。
3.拟定政策方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拟定《嵊泗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并提交县委县政府同意。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25日-12月5日)
1.动员部署。
由人力社保、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通知及工作方案,县、乡两级相应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
2.宣传发动。
印制宣传、培训资料和填报表格等,联合相关部门选派工作人员赴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为顺利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并依托华数网络电视平台、乡镇网格化工作走访、设摊等多内容多形式的宣传载体,努力做到参保政策宣传的全覆盖。
3.政策培训。
根据工作步骤组织各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参加政策培训。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5日-2018年6月30日)
从完成时间截点上将整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并部署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
1.第一阶段为2016年12月5日-20日,选择一个乡镇或一个社区(村)作为试点率先开展并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要求试点乡镇、社区(村)于12月20日前完成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申报核发和传统渔民遗孀申报认定补贴工作。
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补缴的,要在12月20日前将一次性补缴款项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卡账户内;试点乡镇、社区(村)要在12月20日前将《舟山市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选缴费档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根据不同的档次选择分类汇总,并将《审批表》和《汇总表》上交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根据《审批表》和《汇总表》将补缴款项统一扣缴入库并重新核发待遇。
传统渔民遗孀要在12月10日前到申报并填写《原集体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试点乡镇、社区(村)要核实汇总,《汇总表》在乡镇、社区(村)公示7天,并在12月20日前将《核定表》、《汇总表》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确认盖章;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在12月22日前将《核定表》、《汇总表》转交县社保中心核定发放生活补贴。
重选缴费档次后新核发待遇及渔民遗孀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发放,同时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停止发放。
2.第二阶段为2016年12月5日-2017年3月31日,各乡镇、社区(村)全面开展并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要求各乡镇、社区(村)于2017年3月31日前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申报核发和传统渔民遗孀申报认定补贴工作。
已退休传统捕捞渔民重选缴费档次补缴的,要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一次性补缴款项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卡账户内;各乡镇、社区(村)要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审批表》根据不同的档次选择分类汇总,并将《审批表》和《汇总表》上交县社保中心;县社保中心根据《审批表》和《汇总表》将补缴款项统一扣缴入库并重新核发待遇。
传统渔民遗孀要在2017年2月15日前到社区(村)申报并填写《核定表》;各乡镇、社区(村)要核实汇总,《汇总表》在乡镇、社区(村)公示7天,并在2017年2月28日前将《核定表》、《汇总表》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确认盖章;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在2017年3月5日前将《核定表》、《汇总表》转交县社保中心核定发放生活补贴。
重选缴费档次后新核发待遇及渔民遗孀生活补贴从2017年4月1日起发放并补发2017年1-3月份重选档次待遇差额部分和遗孀生活补贴,同时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停止发放。
3.第三阶段为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各乡镇、社区(村)完成首批参加“职保”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缴费补助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数据库,重点完成劳动年龄段内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身份确认工作;首批缴费补助对象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根据县社保中心出具的“职保”缴费证明向乡镇、社区(村)提出缴费补助申请;各乡镇、社区(村)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将申请缴费补助情况汇总后报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确认;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及时将缴费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情况等通过乡镇向社会公示,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各乡镇、社区(村)补助对象和金额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在2018年4月30日前根据县海洋与渔业局认定的补助对象和金额,将所需补助资金拨付给所属乡镇;各乡镇、社区(村)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分发至个人。
缴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申请对象上年度的“职保”缴费补助,具体经办流程参照上述时间节点,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缴费补助,不予追补。
(四)总结汇总阶段(2017年2月1日-2018年6月20日前)
各乡镇、相关部门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梳理,对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一月一报制度,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和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专项工作总结。
五、补助办法
(一)参加“居保”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1.在到达60周岁并符合“居保”领取条件的,可自愿选择是否按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满15年;
2.目前已经在领取“居保”基本养老金的,也享有一次选择补缴的机会。
3.选择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原集体捕捞年限进行账户量化(1200元-1575元,2400元-1668元,3600元-1760元),领取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停发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发放原集体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
4.不选择按上述标准补缴的,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
5.属“职保”延缴人员的,不必重新选择缴费,仍按原规定享受待遇。
(二)参加“职保”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1.劳动年龄段内(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保”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最长不超过5年,仍不足15年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2.正常缴费、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均享受政府80元/月的缴费补助;
3.属“职保”延缴人员的,延缴期间同时可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和80元/月的缴费补助。
(三)参加“职保”的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1.劳动年龄段内(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保”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2.正常缴费、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均享受政府20元/月的缴费补助。
(四)参加“居保”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遗孀
1.在享受“居保”待遇的基础上叠加享受生活补贴;
2.原集体捕捞期间因生产事故死亡渔民的遗孀,生活补贴为200元/月,其他原因死亡渔民的遗孀,生活补贴为100元/月;
3.既具有原集体捕捞渔民身份又符合遗孀条件的人员,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不得叠加享受原集体捕捞渔民和遗孀生活补贴。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社区(村)必须高度重视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县人力社保、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动机制,严格核准程序,细化各环节衔接过程,加强管理和服务。
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数据库,并做好缴费补助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社保中心积极配合县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海洋捕捞从业人员参保信息比对。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单位责任分解表》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单位责任分解表
工作阶段
主要职责
责任单位
时间要求
前期
准备
阶段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出方案意见。
县人力社保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3月15日-11月25日
做好缴费档次调整后新老待遇测算比较。
县人力社保局
牵头拟定《嵊泗县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方案》。
县人力社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
宣传
发动
阶段
下发文件通知,召开动员暨培训会议。
县人力社保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2016年11月25日-12月5日
印制宣传、培训资料和表格,做好相关政策宣传。
组织
实施
阶段
安排补贴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日起
第一阶段
试点乡镇、
社区(村)
重选缴费档次对象填报《舟山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选缴费档次申报审批表》,并及时将补缴款存入指定账户。
试点乡镇、所属村(社区)
县人力社保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2月5日-12月20日
传统渔民遗孀填报《原集体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申报核定表》。
2016年12月5日-12月10日
试点乡镇、社区(村)
收集重选缴费档次的《审批表》并按缴费档次分类汇总,《审批表》与《汇总表》一并上报县社保中心。
将遗孀《核定表》核实汇总,公示7天后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确认盖章。
2016年12月5日-12月20日
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将遗孀《核定表》与《汇总表》转交社保中心核发生活补贴。
2016年12月20日-12月22日
第二阶段
其余各乡镇、社区(村)
重选缴费档次对象填报《舟山海洋捕捞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选缴费档次申报审批表》,并及时将补缴款存入指定账户。
其余各乡镇、所属村(社区)
县人力社保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28日
传统渔民遗孀填报《原集体捕捞渔民遗孀生活补贴申报核定表》。
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15日
各乡镇、社区(村)
收集重选缴费档次的《审批表》并按缴费档次分类汇总,《审批表》与《汇总表》一并上报县社保中心。
将遗孀《核定表》核实汇总,公示7天后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确认盖章。
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28日
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将遗孀《核定表》与《汇总表》转交社保中心核发生活补贴。
2017年2月28日
-3月5日
第三阶段
全县各各乡镇、社区(村)
建立和完善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数据库。
全县各乡镇、所属村(社区)
县人力社保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月1日
-12月31日
申请缴费补助对象凭社保出具的缴费证明向所在乡镇、社区(村)提出申请。
2018年1月1日
-3月31日
各乡镇、社区(村)汇总申请情况并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确认。
2018年1月1日
-3月31日
县海洋与渔业局将缴费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向社会公示后报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日
-4月10日
县财政局将所需补助资金拨付给所属乡镇。
2018年4月10日
-4月30日
各乡镇、社区(村)将补助资金分发至个人。
2018年5月1日
-6月30日
总结汇总
阶段
整理汇总工作推进中的情况和问题,形成一月一报制度,并相应完成专项工作总结。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
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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