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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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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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最新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光船租赁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
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12.船级(第8条)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1条)16.交船时间(第2条)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18.还船港(第3条)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22.租期23.租金(第9条)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
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
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
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
船交给
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篇二:
内河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契约号:
号
承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适应水运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谋求双方在水运业方面良好的发展前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所有的“”船(船舶识别号:
船舶登记号,主要参数:
总长:
m,型宽:
m,型深:
m,总吨:
,净吨:
,总功率:
台×Kw)租赁给甲方经营内河航线运输。
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甲方每年月日前向乙方交清当年租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赁船舶期间的一切经营费用由自己负责,如燃料、润料、船员工资、车船使用税、运输代办费、承运责任保险、货物保险、营业税及其他各种规费、附加费、安检费等。
2、甲方负责承租期间的船舶、机械等修理费用及各种另配件更换费用。
3、甲方租赁船舶经营期间,要遵守《海商法》、《货物运输规则》、《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如有违反,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在承运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必须足额购买货物保险和承运责任保险,按章纳税。
如发生海损事故或货损货差,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但甲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等事宜的,乙方要给予配合,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租赁经营期间,所聘用的船员由自己负责,甲方必须为所聘用的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要严格遵守船舶各部职责和船舶、船员运作规范,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得违规操作,不得超载,如发生海损事故或货损货差,一切后果甲方负责。
6、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船舶工属具和船舶证书,并经常检查船舶各种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如有损坏或灭失,按价赔偿。
必须保养好船舶,每航次卸货后把货舱及甲板冲洗干净,每两航次冲洗一次船旁,保持舱底干爽,不受潮生锈。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船舶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扣押。
具备有效的船舶相关证书,包括船舶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处于适航状态。
8、甲方保证已取得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9、甲方保证船舶营运范围与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一致。
10、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或拖交租金,否则,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把船舶驶回宜春港,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负责。
11、甲方独立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12、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甲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13、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交船时,按船舶检验证书的基本要求配备各种工具属具,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交验船舶所需证书(详见船舶物品清单)。
2、乙方负责出租期间船舶例行打漆的费用。
3、乙方负责出租期间船舶检验及办理证书的费用。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必须遵章守法,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及抢险救灾、军用物资运输,须无条件服从有关部门的调配。
5、乙方向甲方保证其具有把船舶出租给甲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六、甲方如要将船舶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取得乙方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合同。
七、其他条款
1、为了更好地做好租船期间该船的维修保养工作,并适当照顾乙方家属就业,甲方在租船期间所招聘的船员应该优先安排乙方及其家属到原船工作,工资、补贴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参照同类行业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船舶光租合同期届满后,由甲、乙双方商议是否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续
租优先权。
承租期满因各种原因无法再履行协议时,乙方要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持船体无损伤,机械运转正常,否则,由甲方负责修理好后才能交乙方验收。
3、承包金按实际交船起止日期计收,中间剔除年检修理的时间。
4、船舶的交接工作在即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将船舶在给甲方经营,合同期满或遇证书到期等原因无法再租赁时甲方也要在港将船交还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执行。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水运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等)而导致租船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舶登记记机一份。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三: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20XX(BaREcon)(cn)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贝尔康20XX中文
第一部分
“金融担保凭证”表示本合同所附的抵押、捐款合约或其它金融担保凭证,并在第28栏有列明。
2.租期:
考虑到第22栏所列明的租金,在第21栏列明的期限内(“租期”)船东允许出租且租船人同意承租该船舶。
3.交船港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
(a)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船舶将在第13栏中列明的港口或地点的备妥泊位由船东交付租船人并由租船人接收。
(b)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第5栏列明的船旗国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有效合格证书,并且符合第10栏所要求的船级。
船舶交付时应当具备有效检验,而且贸易和船级证书的有效期不低于第12栏列明的月份数。
(c)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本第3条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就船东对该船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陈述、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的费用(相应的时间损失船东不负担),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2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4.交船时间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
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4栏中列明的日期,同时船东应当克尽职责不晚于第15栏中列明的日期交付船舶。
除非第18栏另有约定外,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船舶备妥交付日期的准确通知。
对于船舶地点的可能变化,船东要向租船人随时通知。
5.解除合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
(a)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5栏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通过该日期后连续36个小时内给予船东解除本合同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若租船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通知,则本合同依然有效。
(b)如果船舶会延迟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取消租船合同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或者消约日后36小时内(在两者较早的时间)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c)第5条项下的解约将不损害租船人依本合同向船东索赔。
6.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0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租船人保证,未经船舶保险人同意,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船舶保险合同(包括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不相符的条件下,若经保险人同意则租船人应符合如支付额外保费或其它保险人提出的条件。
租船人保证,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任何该船所航行国家禁止的贸易和经营,或不从事任何的违法贸易和经营以及载运任何违法或禁止的货物或以任何形式置该船被定罪、毁灭、查封、没收之境地。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
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7.检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
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
8.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
(a)以此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
此种检验费用应由船东支付,除非船舶被发现需要进行修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要求的水帄。
(b)如果租船人未按第10(g)条安排船舶进坞,则此种检查或检验费用由租船人负担并且
(c)因任何其它商业原因他们认为有必要时(只要未发生不正当的影响船舶商业运行时),此种检查或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
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的一部分并且由租船人负担时间损失。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
9.财产目录、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包括备件、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
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未启封的供应品和油漆、绳索和其它可消耗物品(不包括备用零件),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租船人保证所有在财产目录中列明的备用零件在租期中被使用的,应当在还船之前进行更换,费用由租船人负担。
10.保养和营运
(a)(i)保养和营运。
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
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
另除了第14条
(1)所规定者外,由他们自行负担费用使第10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ii)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不包括租船人的时间损失)超过第23栏内列明依29栏船舶水险价值百分比时或5%(该栏空白时),若有超出,租金将更改以及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应在船东及租船人中分担,应考虑本合同项下的剩余租期,以及未达成约定时参考第30条的争议解决条款。
(iii)经济担保。
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应对依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责任提供经济担保或承担经济责任。
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
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
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b)船舶营运。
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
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应为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旗的登记国和其它适用法律的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经合理要求,租船人应向船东及抵押权人告知雇佣、干坞及重要的船舶修理计划。
(d)船名和船旗。
在租船期内,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
经船东同意但船东不应无理阻碍,租船人可以自由更换船旗及/或船名。
若船东要求,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登记及重新登记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且所花时间损失由租船人负担。
(e)船舶变动。
依第10(a)(ii)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锅炉、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
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f)船上装备、设备和装置的使用-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
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
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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