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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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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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婚姻法期末复习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
1、总论:
(一)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婚姻法的变迁:
1、1950年《婚姻法》:
(目的:
解放妇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婚姻法》:
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农行成员的调整。
增加老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
4、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三)婚姻:
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
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
v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同辈份男女可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
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
2、对偶婚制:
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v婚姻自由是一种人身自由,而非财产权利
v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b、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离婚自由:
a、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v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
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区别:
是否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法院支持“忠诚协议”的理由:
(1)婚姻法T4: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合同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婚姻法T19
(4)婚姻法T46
不支持的理由:
内容违反婚姻自由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2、一夫一妻原则: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称为个体婚制。
v保障措施:
(1)禁止重婚。
(重婚有两种形式:
法律上的重婚——有登记;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的民事后果:
A、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T10);B、判决离婚的依据(T32);C、无过错方可申请损害赔偿(T46)
重婚的刑事责任:
A、婚姻法T45;B、刑法T258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
3、男女平等原则:
v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
(1)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生育、姓名、居住、财产处理、家庭义务等)
(2)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关系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v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①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②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③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男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④在尽家庭义务方面付出比较多的,可以申请补偿(婚姻法T40)。
v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
▂▃(重点)①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特征:
a、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行为的方式是作为;c、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d、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e、后果的伤害性。
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部分上课所提问题:
1、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2、关注老年人的犯罪问题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有何特点,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给出哪些建议,应怎样完善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4、受虐儿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5、计划生育原则
(5)亲属制度
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特征主要在于该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3、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1)宗亲:
①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②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人的妇女,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③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
(2)外亲
(3)妻亲
4、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
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血亲的配偶
(2)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的血亲
(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
█其他的简单看一下:
书P63—81█
2、婚姻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早期型结婚的方式:
1、掠夺婚:
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2、有偿婚:
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3、聘取婚
(3)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补办结婚登记程序是指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没有输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行政程序。
┨
(5)婚约制度
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彩礼”归还的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6)婚姻无效与撤销:
1、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v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v婚姻无效宣告机关: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v注意:
①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②有关婚姻资金积累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③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v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区别:
同居关系:
共同共有(区分不了的情况下)
婚姻关系:
婚后所得共有制(双方约定除外)
v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
(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
(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关系,具有公开性。
v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其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证,结婚日期的算法应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五)离婚的相关问题:
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
(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A、签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该协议无效;
B、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又反悔的:
(1)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2)财产分割反悔,法院会受理,但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3)有隐匿财产行为的,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起诉;(4)对小孩抚养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司法解释二》T9。
3、诉讼离婚制度:
(1)概念:
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双方重归于好,继续夫妻关系;B、双方离婚;C、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持不同意见,依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结果:
A、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B、双方达成同意离婚;C、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3)调解书从签收之日起生效,拒绝签收的,即行判决;签收后又后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A、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B、在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起之日起计算;
C、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D、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行为,诉讼时效为1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不服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2年,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v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2)法定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的实现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v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v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离婚的,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v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对于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没有提起的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v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v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v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6、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家庭制度:
(一)、夫妻关系:
即夫妻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大类。
v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住所决定权;(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4)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司法解释三T9:
①男方要求赔偿,不会获得支持;②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而要求离婚的,可以准许);(5)夫妻忠实义务;(6)夫妻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五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丈夫或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处分的权力是平等的;夫妻双方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司法解释三T11))
v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A、统一财产制:
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E、剩余共同财产制。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A、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B、因夫妻离婚而终止;C、其他原因,如夫妻协商一致改用其他的夫妻财产制。
(4)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条件:
A、约定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B、约定必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C、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5)夫妻纠纷常见类型:
A、婚前与婚后财产纠纷;B、隐匿、转移、变卖夫妻财产纠纷;C、一方继承或受遗赠财产引发纠纷;D、实体、股份、股票的分割争议;E、房子等不动产之争;F、无形资产之争;G、夫妻财产支出之争;H、债务之争。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司法解释三T4)
(三)、夫妻债务: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债务的认定:
A、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B、一方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C、一方能举出跃然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下列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担债务;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
是亲属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3、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T21,司法解释一T20、21),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T23),(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T24)。
v思考1:
房子登记在小孩名下,父母离婚时是否能对房子进行分割
——
(1)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原则,房子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
(2)孩子虽没出资,但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有权接受赠予;
(3)父母虽说是法定监护人,但除非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是无权处分其财产的。
v思考2:
父母子女能否断绝关系
——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
v思考3:
在校大学生致人损害的:
——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抚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5)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或生育的子女。
要件:
(1)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
(2)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期间;(4)须生母之夫的血统。
2、在夫妻关系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6)非婚生子女: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7)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
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类型:
1、名分型:
(纯粹的姻亲关系);2、共同生活型:
(拟制血亲关系);3、收养型:
(养父母子女关系)。
v继父母对养了几年的继子女,后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予以补偿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其继父(母)与生母(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
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抚养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8)收养关系:
1、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3、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1)一般收养:
A、被收养人的条件:
a、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外);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d、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B、收养人的条件:
a、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b、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差距为40岁)。
(2)特殊收养: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男女年龄差和14周岁的年龄限制;B、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C、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是否有子女,自愿收养1名或数名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的,国家是予以鼓励的(突破有无子女的限制、可收养数名)。
4、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关系的确定:
(1)承认此种收养关系;
(2)在涉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而发生纠纷的,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来处理。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和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5、收养终止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
(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3)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6、收养终止的效力:
(1)直接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
(2)间接后果: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9)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妹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有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
4、继承制度:
(一)、继承的特点:
(1)以公司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死亡的法律意义:
A、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开始;B、决定遗产的范围;C、决定继承人的范围。
)(2)转移是公司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二)、继承人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继承人,也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
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又称酌情分得遗产人,指继承人以外的两种人,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遗产承受人的范围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它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包括国家和集体。
其它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包括:
依靠被继承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恢复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
(4)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遗产的范围:
v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v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归继承人所有,如果有2个以上的继承人,遗产在分割前,为继承人共同所有;
v在确定遗产份额时,应先将配偶或其它成员的财产或财产份额区分出来。
(6)有争议的遗产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①林地可以继承;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③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可以继承。
2、被继承人捐献其器官所得款项是否属于遗产
3、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关键看是否有受益人,如果没有受益人,则为遗产,可以继承。
(情形:
A、没有指定或指定不明,B、受益人死亡,C、受益人丧失权利)
4、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属于遗产,只有具有特定条件的人才能拿这笔钱。
5、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05年3月22日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6、有限公司股权问题:
股东资格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合伙企业财产问题:
财产权益可以继承,但合伙人身份的继承要依据合伙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7)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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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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