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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协议书完整版
共同投资协议书
共同投资协议书
乙方:
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共同投资威尼斯水疗中心股权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90万元整(玖拾万元),占威尼斯水疗中心股份3
3.3%(预算总投资为270万元)。
其中甲方投资万元(陆拾万元)乙方投资万元(壹拾万元整)。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用共同投资90万元(玖拾万元整)作为投资威尼斯水疗中心股权的资金,甲乙双方共同拥有水疗中心股权,并享受同等投资金额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利润分享和风险共担。
三、乙方有权过问日常经营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所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乙双方转让股权须经另一方投资人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人有优先承让权。
六、甲方不得私自转让共同投资的股权,不得以上述股权对-1-
外质押、抵押等私人业务。
七、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甲方自愿以所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投资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它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撤回出资,否则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
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2-
第二篇:
共同投资协议书
共同投资协议
甲方:
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其中授权委托书,由当事人辨别出资:
甲方最少$
附送: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范本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范本
共同投资基金是金融信托的一种,由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成基金25%
式中:
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
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
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
7.经理人可:
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
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
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
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资基金的分类:
1.按投资目标不同区分为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根据基金变现方式不同可将基金划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
3.根据不同投资地域和筹资地域可分为四类:
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国际基金、海外基金。
4.根据组织形态不同将其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信托财产的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基金则没有。
信托财产之依据:
公司型基金的信托财产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而契约型基金则为信托契约。
证券之发行:
公司型基金既可以发行普通股,又可以发行公司债和优先股,投资者为股东,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
而契约型基金则只发行受益凭证。
融资渠道:
公司型基金在基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增加投资组合的总资产时,基金可以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投资者地位不同:
契约型的投资者购买投资信托的受益凭证,是契约关系当事人,投资者即受益人,对资金运用没有发言权;公司型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即为股东,以股息的形态取得收益,对基金的运用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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