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沪一中刑初第字99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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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初第字9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一中刑初第字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桑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闵行区统计局副局长,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团结花苑22号1706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闵行区莘松一村17号301室。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国良、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31日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伟及其辩护人徐国良、金韶峰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19年1月,被告人桑伟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副局长期间,接受上海达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震轩的请托,为使该公司能从上海祥浦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浦公司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利用分管该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的职务便利,指使该科科长沈珏另案处理在参与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招投标评审工作中,对祥浦公司予以照顾。
祥浦公司中标后,被告人桑伟收受张震轩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桑伟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副局长期间,为谋取私利,指使崔鑫华出面以挂靠形式经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介绍崔以个人名义与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方复兴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协议,挂靠该公司经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其间,被告人桑伟在崔鑫华及明方公司参与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招投标、审价结论被抽查复审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照顾,并按分成收取人民币5,884,23130元。
被告人桑伟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张震轩、沈珏、蔡体备、崔鑫华、陆明、李克诚、陈伟斌、傅永军等人的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及任职情况证明、内部承包责任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发票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并当庭向被告人桑伟进行了讯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桑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9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桑伟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桑伟对于起诉指控其收受张震轩10万元贿赂并无异议,但辩称其从明方公司收取的588万余元系通过崔鑫华的挂靠所获经营收入,其在主观上并无受贿故意。
辩护人提出,桑伟从明方公司收取的588万余元应是经营收入性质而非受贿,理由是崔鑫华挂靠到明方公司与桑伟利用职权并无关系;崔在挂靠后实际参与了审价业务,相关业务也是崔去承接来的。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月,被告人桑伟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副局长期间,接受上海达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衡公司董事长张震轩因犯单位行贿罪已被判刑的请托,利用分管该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的职务便利,指使该科科长沈珏另案处理在参与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招投标评审工作中,对投标单位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浦公司予以照顾,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
嗣后,被告人桑伟接受张震轩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间,当祥浦公司的一笔审价业务被闵行区审计局抽查复审时,桑伟又关照沈珏,让该公司自行推荐复审人员参与了复审。
二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桑伟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副局长期间,为谋取利益,与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方公司总经理陆明商定,由桑找人挂靠至明方公司做审价业务,后者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桑利润。
嗣后,桑伟物色了崔鑫华,与崔商定由崔挂靠至明方公司做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所得收益归桑所有,桑则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发工资、年终奖金等形式给予崔报酬。
2019年年中,被告人桑伟将崔鑫华推荐给陆明,使崔进入该公司做审价业务。
2019年6月,崔鑫华受桑伟指使,以个人名义与明方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审价业务协议,明确约定了与明方公司的利润分成比例。
在崔鑫华挂靠明方公司期间,被告人桑伟利用其职务便利,对明方公司在闵行区开展审价业务给予照顾。
其中于2019年下半年,桑伟通知明方公司总经理陆明参加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招投标,然后指使沈珏在评审中对明方公司给予照顾,后该公司顺利中标。
2019年间,当其得知明方公司的一个审价项目被闵行区审计局抽查复审为不合格时,又通过向沈珏打招呼等手段干预复审工作,后该项目最终通过复审。
2019年6月至2019年1月,明方公司依照挂靠协议支付了人民币共计5,884,23130元。
为收取上述钱款,桑伟借用崔鑫华等人的身份证,开办了上海森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铭公司、上海森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蒲公司、上海蒲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溪公司。
明方公司在收到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以咨询费等名义开具支票,崔鑫华收取后全部交由桑伟支配使用,桑依约支付给崔报酬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以下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桑伟的身份、职务及职责范围等事实
1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闵行区审计局属机关法人性质。
2闵行区委组织部提供的桑伟的干部履历表、干部基本情况表、区审计局出具的桑伟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桑伟于2019年6月至2019年5月,任闵行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处级,桑的职责范围是协助局长做好审计局的多项工作。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桑伟分管财政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包括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审价项目的抽查复审工作和办公室工作;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间,桑分管经济责任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和经贸审计科工作。
3证人刘杰原闵行区审计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闵行区审计局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所作的审价报告有作出是否认可的权力,故也有权向建设方推荐和指定审价机构。
2019年1月前,只要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均可来做审价。
2019年1月开始,区里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法确定了六家审价单位。
招投标工作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审计局派人参与招标评审,桑伟派沈珏参与。
审计局对六家审价机构完成的审价报告每年进行抽查复审,对复查核减率超过3%的单位,要取消审价资格。
4闵府发20191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区审计局对承接本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审价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可通过直接复查或抽查,对定点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价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审计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和全过程跟踪审计时,可以利用或否定社会中介机构的审定结果;对被检查的定点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区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监督检查发现定点社会中介机构建设项目审定价和实际复查价格的核增、核减额存在明显误差或超出行业规定范围的,区审计局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5上海市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提供的相关招投标资料证实,2019年9月开始,闵行区政府对本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价定点咨询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当时邀请了闵行区审计局沈珏、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月华等五名人员作为专家评审会成员,对参与投标的11家单位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并打分,最终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六家中标单位。
2以下证据证实了桑伟利用职务之便为达衡公司、明方公司开展审价业务提供帮助等事实
1证人张震轩达衡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主要在闵行区从事工程造价审计业务。
2019年,其在一次吃饭时认识了桑伟。
同年,挂靠在祥浦公司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蔡体备向其提出,祥浦公司参与了闵行区审价业务招投标,希望其能跟桑伟打招呼使该公司中标,并允诺事成后所获业务可交给达衡公司做,利润分成。
其遂找到桑伟,请桑在招投标过程中对祥浦公司予以照顾,桑答应了。
祥浦公司随后顺利中标,该公司接到的闵行区审价业务均转由达衡公司承接。
2019年底或者2019年初,祥浦公司的一个工程造价项目被闵行区审计局随机抽中复审,经桑伟关照,其让蔡体备自行找了一个复审员参与复审,最终顺利通过了复审。
2证人陆明明方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9年下半年间,桑伟告知其闵行区在搞审价单位招投标,让明方公司也去参加,称他到时会出力的。
后来明方公司确实中了标,开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城投公司分派审价项目。
2019年明方公司有个项目被抽查复审,最初误差率达到10%以上,桑伟出面以后,降到了3%以下。
3证人沈珏原闵行区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9年间,其代表闵行区审计局参与了该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单位招投标的评审工作,桑伟叫其对参与投标的祥浦公司、明方公司给予照顾,其就给上述两家公司打了较高的分数,后这两家公司均中了标。
2019年间,在审计局要对祥浦公司进行抽查复审时,桑伟又关照其让祥浦公司自行找人复审,其照办了。
2019年下半年,明方公司有一个审价结论被审计局抽中复查,核减率超过3,桑伟知道后很着急,到其办公室里讲怎么搞的,言下之意是核减率超过3是有问题的。
其就召集各方重新开了一个协调会,最后重新核算后的核减率是294%。
4证人蔡体备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系统处工程师、祥浦公司兼职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间与祥浦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成比例为其与祥浦公司各拿82、18。
2019年6月,其在以祥浦公司名义投标闵行区的审价业务时,请张震轩帮忙到审计局打招呼,并承诺如果中标,所接业务给张所在的达衡公司承接,利润五五分成。
2019年底或2019年初,该公司所做的一个审价业务被闵行区审计局抽中进行复审,其向沈珏推荐朋友沈晓平参与复审,这种做法有违回避制度。
5证人沈晓平预决算工程师的证言证实,2019年间,其受朋友蔡体备之托到闵行区审计局参与工程审计的抽查工作,经与该局姓沈的科长联系,其被安排对祥浦公司所做的一项审价项目进行审核,前后工作四个月左右,到2019年年底结束。
6证人傅永军闵行区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副主任科员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其承担了元江路桥工程审价复审的联系协调工作,具体复审由复审员陈伟斌承担。
陈复审后,其将相关复审资料交给科长沈珏。
过了一两天,桑伟来到他们办公室,质问大家怎么搞的,然后和沈珏单独谈了一会儿。
当时只有一个元江路桥工程复审项目,故其理解桑伟前述讲的话是针对该项目。
后来沈珏就通知到城投公司开协调会,开会的有崔鑫华等人,决定针对该项目要根据补充材料重新复审。
后来他就通知陈伟斌根据会议上决定的方法重新复审,最终核减率为294。
7证人陈伟斌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受聘担任闵行区审计局内审协会复审员,具体负责对闵行区六家社会中介审价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2019年9月,其对明方公司制作的闵行区元江路桥梁维修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复审,初审核减率达3278%。
其将此情况告诉了明方公司方面具体负责的小崔后,崔未作任何申辩,在半个多月后送来一些补充材料,其根据这些材料重新核算后,确定核减率为294%。
8上海市闵行区招标投标中心提供的相关招投标资料、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政府采购单位名单、相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祥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方公司提供的《闵行地区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等书证证实,祥浦公司、明方公司参与了2019年9月开始的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价定点咨询项目招投标,前者在专家评审中得分排名第五,后者得分排名第一,从而均中标成为闵行区工程造价审价定点单位。
祥浦公司分别接受闵行区公园管理所、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闵行区公路管理署委托,为这些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自2019年12月至2019年12月,蔡体备通过闵行区招投标承接的审价项目收入共计977,203元。
2019年至2019年,明方公司在闵行地区承接审价咨询业务共计44项。
9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闵审报201933号《闵行区审计局关于元江路桥梁维修工程的复查结果报告》、相关复审材料等证实,2019年11月17日,闵行区审计局经过对明方公司元江路桥梁维修工程复查,认为该公司对该工程造价控制较好,未超出3%的行业差错标准。
3以下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桑伟与陆明商定由桑伟找人挂靠至明方公司合作审价业务,所得利润由双方分配等事实
1证人陆明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底或201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桑伟,在一次闲聊时,其向桑伟提出让桑找人挂靠至明方公司做审价,然后以分成的方式让桑赚钱。
2019年上半年,桑伟向其介绍了崔鑫华,让崔挂靠至明方公司合作做审价业务。
此后桑伟又要求明方公司与崔鑫华签订书面协议,其就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李克诚与崔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了利润分成比例等事项。
自2019年至2019年间,明方公司通过崔鑫华分配给桑伟钱款共计580万余元。
其之所以愿意这样做,是因为桑伟是审计局副局长,明方公司在闵行开展业务需要桑的帮忙。
公司本身审价人员很充足,并不需要审价人员,而且崔鑫华的审价业务能力也有限。
2证人崔鑫华的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桑伟。
此后经桑伟安排,其与明方公司总经理陆明见了面,随即进入该公司做审价业务;后又受桑伟指使,与明方公司就挂靠收入分配方案等事项签订了书面协议。
桑伟向其承诺会给其收入的5作为报酬,其并不另从明方公司领取工资,故其清楚自己只是在为桑伟打工,至于前述收入分成都归桑伟所得。
其并没有审价资质证书,具体工作是做了一些小项目的审价工作以及在一些大项目中送资料、开会等辅助工作。
3证人李克诚明方公司副总经理、张士强明方公司闵行片业务主管的证言证实,崔鑫华于2019年挂靠至明方公司,具体是做闵行方面的审价业务。
对于分成比例为75%的项目,基本工作都由崔鑫华做,明方负责最终审核及出具审价报告;对其他分成的项目,主要的技术工作都是明方派人做的,崔仅做点开会、传递资料等辅助工作。
李克诚的证言还证实,2019年6月,陆明告知其闵行有一个叫崔鑫华的要挂靠做业务,让其负责签订合同。
后来崔拿着一份已经起草好的书面协议来,其看后觉得分成比例跟外面差不多,就签字同意。
对于崔鑫华和桑伟之间的关系,其并不知情。
4书证明方公司提供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证实,2019年6月2日,崔鑫华以个人名义与明方公司签订协议,明方公司将该公司业务一部承包给崔负责,崔自己负责的项目需交收入额的25%管理费;由明方公司另派其他审价人员参与的项目需交50%管理费;特殊项目另行协商。
明方公司负责应缴纳的税金。
4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桑伟分别从张震轩、明方公司收取钱款以及钱款去向等事实
1证人崔鑫华的证言证实,桑伟以其为法人代表开办了蒲溪公司、森蒲公司。
公司的有关支票章、公章都由桑伟控制,其无权动用。
2019年6月开始,其受桑伟指使,将森铭等公司的发票交到明方公司财务后领取支票,再把支票交给桑伟。
桑前后支付给其报酬共计40万至50万元。
2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等证实,森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田英;森蒲公司、蒲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崔鑫华。
上述三家公司均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于2019年8月27日沪司会字2019第14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22日,明方公司向闵行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收取审价费9,418,70029元,然后由崔鑫华将其中分得的5,884,23130元转入森铭公司1,383,26230元,森蒲公司2,114,263元,蒲溪公司2,286,706元。
之后的具体去向如下提取现金2,062,610元;划入七宝古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57,100元;划入闵****地产有限公司100,000元;划入上海双固建筑材料公司200,000元;划入上海石油分公司20,000元;划入上海馨亭置业有限公司1,405,578元;支付税款45,000元;转为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1,354,33316元。
5本案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桑伟在侦查机关仅了解其具有受贿嫌疑的情况下,向闵行区纪委如实交代了其收受明方公司给予的500余万元钱款等事实。
6被告人桑伟的当庭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桑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但是,被告人桑伟将明方公司给予的部分钱款分配给崔鑫华作为报酬,由于崔在挂靠明方公司期间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务,故对此部分钱款应从桑伟的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具体金额就高认定为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桑伟在司法机关并未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应认定为自首,结合桑伟在案发后被追缴部分赃款等情节,决定对桑伟从轻处罚。
关于辩方提出桑伟收取明方公司588万余元钱款应属经营收入性质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在主观上,明方公司之所以接受崔鑫华挂靠并通过崔给予桑伟较高比例的利润分成,是因为桑伟担任了闵行区审计局副局长的职务,能为该公司在闵行区开展审价业务提供帮助,桑伟对此也是明确的;明方公司本身并不缺审价专业人员,崔鑫华的审价能力也有限。
在客观上,桑伟也确实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明方公司参加闵行区审价单位招投标以及具体审价项目被抽查复审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了帮助,从而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及通过复审。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人桑伟从明方公司收取的500万余元钱款在实质上并非经营收入,而是通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取的贿赂,辩方的相关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没收财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付。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
鑫
代理审判员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李长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珏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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