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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培训资料
行车安全培训资料拔萃
第一章《铁路维规》—业务管理
第一节通则
第89条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90条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91条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92条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作业过程监控、联控、互控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自控能力。
第93条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
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第94条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用。
必须加强电务调度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
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95条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96条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97条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98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99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100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三节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01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电信安表2),申请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
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经批准列入铁路局(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
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
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
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准进行处理。
第102条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
1.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
无人、中继站由铁路局(公司)制定具体办法。
2.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处理设备故障或隐患时,要点前,必须确认设备停用影响范围,登记内容为停用设备名称、停用时间、影响范围等。
3.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4.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6.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四节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103条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104条应急预案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
铁路局(公司)负责制定A类应急预案,电务段负责制定B、C类应急预案。
B类应急预案应报电务处审查备案。
A类应急预案由电务处负责启动,B类应急预案由电务段负责启动,C类应急预案由车间负责启动。
A、B、C类范围划分,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105条应急预案应包括:
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06条不同设备类型抢修方案应按下列设备分类制定。
1.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联锁、TDCS、CTC、CTCS等);
2电气集中室内设备;
3.道岔转换设备;
4.轨道电路设备;
5.信号机设备;
6.区间闭塞设备;
7.驼峰设备;
8.电缆线路;
9.电源设备。
第107条计算机联锁、CTC、TDCS、CTCS、驼峰自动化等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108条电务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109条电务处、电务段应加强对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准确处理,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
第110条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应急抢险检查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按险情等级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故障处理人员应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处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使用。
第112条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
第113条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节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114条信号故障分为信号事故和信号障碍。
信号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管理和考核。
第115条信号障碍分为信号责任障碍和信号非责任障碍。
1.信号责任障碍是指信号设备维修不良、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2.信号非责任障碍是指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器材材质不良及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障碍。
第116条信号障碍及一般事故按责任、非责任分别进行统计。
第117条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信号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属外界影响:
1.供电、电气化、通信影响;
2.列车车载物体刮、砸及人为偷盗、拆卸、毁坏设备;
3.道岔尖轨卡物、外界施工妨碍等;
4.水害等自然灾害;
5.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118条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119条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报告。
2.电务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公司)电务调度报告。
3.铁路干线发生影响客车的信号设备故障,自故障发生时间起2h内,电务处调度应将故障概况、影响范围、处理情况等及时向铁道部电务调度汇报。
故障超过2h未恢复的,应将当前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4.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及险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120条信号故障管理制度:
1.发生信号故障后,信号工区应及时填写《信号事故障碍登记簿》(电信安表1)。
2.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电务段应及时填写“信号一般行车事故统计分析表”(电信统表4),连同事故分析报告一并报电务处。
3.发生险性及重大、大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至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4.电务处、电务段每月应填写“信号障碍统计表、信号障碍原因分析表、信号设备雷害统计表”(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总结,电务段每月25日前报电务处,电务处每月末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5.电务处每月应对管内信号故障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通报各电务段。
6.每年年末,各级均应统计分析全年信号设备故障情况,填写电信统表4、电信统表5、电信统表6-1和6-2,并附安全总结,逐级上报;电务处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三节联锁纪律
第306条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及器材规格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变主要器材规格、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部颁标准设计,须经铁道部批准。
2.变更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修改电路图及联锁软件,由铁路局(公司)批准。
3.计算机联锁软件功能超出制式检测范围时,应重新进行联锁软件检测。
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
5.电路修改后,电务段应及时修改图纸并存档。
第307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
第308条各种监测、报警电路等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随意借用联锁条件。
第309条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准进行信号电路和联锁软件修改。
第310条防止联锁失效应重点注意:
1.防止联锁试验不彻底,造成的联锁失效。
2.防止未纳入联锁的设备与既有联锁发生联系,造成的道岔错误转动、信号错误开放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3.防止道岔配线错误,造成道岔错误表示。
4.防止挤切销非正常折断,造成道岔机械锁闭失效。
5.防止信号电缆绝缘不良,造成接地、混线。
6.防止室内外设备状态(位置)表示不一致。
7.防止电源对地漏电流超标。
第311条发现联锁电路和联锁软件存在问题,电务段应及时向电务处报告,由电务处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312条应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安全管理,坚持定期测试、登记制度,向车务部门明示,制定严格的卡控措施,纳入站细,规范管理。
第313条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
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第314条既有设备改造时,相关图纸必须及时修改,确保图纸正确,图实相符。
第315条对信号电路图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处加盖图纸修改专用章,专用章应有“修改文号、修改人、修改日期”等内容。
第六节联锁试验
第316条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分为施工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日常维修联锁关系检查试验(简称联锁试验)。
Ⅰ级施工联锁试验由电务段负责;年度联锁试验、Ⅱ级施工联锁试验由车间负责;电务段重点参加联锁关系复杂的年度联锁试验;日常维修联锁试验及Ⅲ级施工联锁试验由工区或车间负责。
第317条铁路局(公司)应在《信号联锁管理办法》中明确试验分工、试验程序、试验方法、试验标准用语及注意事项等。
第318条联锁试验应按《信号联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明确试验负责人,并严格执行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专人监督的试验制度。
第319条电务段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段联锁主任(工程师)制定,经主管副段长审批后实施;车间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车间联锁工程师制定,经段联锁主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320条联锁试验必须在天窗内进行。
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联锁试验,必须在垂直天窗内进行。
第321条联锁试验时应填写试验记录。
试验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第322条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危及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323条施工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1.设备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联锁电路进行导通试验,达到设备与图纸相符,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交电务段复查试验。
2.电务段在施工单位完成联锁试验的基础上,应首先对配线进行全面核对,做到图实相符,并进行全面的模拟联锁试验;与设备连接后,应进行完整的联锁核对试验。
驼峰联锁试验还应包括模拟溜放和实车溜放试验。
3.严禁以施工单位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4.施工验交联锁试验由电务段联锁主任(工程师)负责,按电信维表6-2、6-3、6-4和6-5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彻底地试验,并认真填写“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检查表”。
第324条年度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1.车间应按制定的联锁方案和电信维表6-6所列项目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填入“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检查表”,并汇总上报。
2.中修站(区间)联锁试验应结合年度联锁试验一并进行,由所属车间负责,中修车间配合。
第325条日常维修联锁试验有关规定:
故障处理、设备损坏修复、设备冗余补强、新技术设备器材上道使用、单项设备整治更换后,所涉及联锁电路的应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章广铁集团电务安全“十项卡死制度”
一、施工作业卡死制度
1.施工必须要有按规定设计、审核、批准的施工图。
2.必须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审核。
3.施工必须要有按规定等级编制、审核、签认的施工方案。
4.涉及联锁的施工必须有经审核(会审)、签认的联锁试验方案。
5.过渡施工必须要有经审批的过渡设计和过渡方案。
6.配合施工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含施工配合协议)。
7.施工前必须召开施工预备会。
8.施工负责人和盯控干部必须按施工等级的规定要求到达现场并履行职责。
施工负责人、监控人员、配合人员、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不到位禁止施工。
9.施工准备工作必须到位(满足条件)才能要点施工。
10.施工作业项目必须与施工计划一致,严禁无计划、超范围施工和超范围准备。
11.联锁试验必须彻底、正确后方能开通设备使用。
12.联锁试验及操动道岔时必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严禁操动已办理列车进路中的相关道岔。
13.开通前必须对施工场所、设备状态、过渡试验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机械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清理。
14.施工作业后必须对设备运用及列车运行状况进行监控。
15.既有设备拆配线作业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图物核对”,必须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控(复核)”制度。
16.设备、路料、机具严禁侵入限界。
二、天窗修作业卡死制度
1.严禁天窗点外进行天窗点内项目的作业。
2.严禁Ⅴ型天窗内进行垂直天窗规定项目的作业。
3.严禁天窗前后施工作业机具、材料侵入限界。
4.严禁未联系登记或联络不畅进行作业。
5.严禁超范围作业。
6.维修作业必须按规定等级编制和审批计划、设置作业负责人。
7.严禁准备工作不充分、作业条件不满足时进行维修作业。
8.严禁在驼峰溜放期间(指已开放驼峰溜放信号)上道作业。
9.严禁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擅自离岗或做与联络防护无关的工作。
10.天窗点外上道进行设备巡视检查、故障处理等作业,必须报车间批准,并在运统-46上登记。
三、信号联锁安全卡死制度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段,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或道岔机械和电气分离沟通表示。
6.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
7.严禁未按规定流程批准改变器材规格、变更信号显示方式、变更联锁关系、修改电路图及联锁软件、变更接点组等
8.严禁未纳入联锁的设备与既有联锁发生联系。
9.严禁机械锁闭失效,电缆、电源接地混线造成联锁失效。
10.严禁联锁试验不彻底开通设备使用。
11.严禁以施工单位、供应商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12.联锁试验方案必须经联锁工程师或联锁委员会审批,施工联锁试验必须按相应等级由电务段或车间负责实施。
13.信号联锁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必须经联锁试验资格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14.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必须及时登记,严禁盲目销号。
15.二次调整区段接收电平上调后必须测试残压达标,按要求盯控并及时回调。
四、软件数据安全卡死制度
1.软件数据的修改和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供应商提报《信号软件变更申请表》必须按规定同步提供正式的软件修改发布单、测试评审报告、原因及影响分析报告、联锁试验内容及方案等。
3.软件数据变更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施工方案必须经电务处审核批准方能实施。
4.软件数据换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仿真试验(测试)、现场对位试验和相关联锁试验。
5.软件数据换装前必须核对软件版本号正确,换装后必须核对版本一致性和按规定建立版本管理台帐。
6.软件数据换装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控。
7.软件数据更换后必须进行彻底的联锁试验并正确后方能开通使用。
8.备用设备的软件数据必须同步换装完成。
9.远程修改软件和数据必须通过专用网络,报请电务处批准并在段技术人员的监控下进行。
10.软件换装操作必须使用专用的笔记本电脑和专用的移动介质。
11.严禁未经批准使用外部接口和新增终端设备,未使用的数据接口必须加封管理。
12.各种数据的采集、审核、提报、审批、发布必须按规定的流程,严禁使用未经发布的数据。
五、LKJ数据换装卡死制度
1.必须确保提报的LKJ基础数据准确。
2.LKJ数据编制必须依据铁路总公司业务部门或铁路局总工室发布有关文电的要求执行。
3.编制工作必须执行双人、双组编制校核作业制度。
4.编制下发的LKJ基础数据源文件必须经电务处LKJ检测室、电务段两级模拟试验正确。
5.数据交接必须按LKJ数据交接表内容确认交接数据无误。
6.未召开LKJ数据换装协调会议,禁止换装作业。
7.禁止提前进行换装作业。
8.换装时,电务段及车载车间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到现场盯控,并履行职责。
9.换装过渡期时间截止后,未经换装的机车禁止出库。
10.LKJ芯片换装工作必须执行一人换装、一人复核的作业制度。
11.换装完毕后必须确认LKJ数据版本、设备主要参数正确。
12.IC卡数据文件编辑软件控制参数调整后必须与机务段共同试验确认。
13.LKJ(GYK)设备互换及故障处理完毕(指主机、显示器)时必须确认数据版本正确。
六、高速铁路作业卡死制度
1.严禁天窗点外进行除正常的室内设备巡视、监测分析外的其他作业(含通信承载行车业务)。
2.严禁外单位在无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带领情况下上道施工、作业。
3.严禁将未经编号、登记的工机具、仪表、材料带入防护栅栏以内。
4.严禁无调度命令进入栅栏内施工、作业;未下达本线封锁、邻线限速的调度命令,严禁上道处理故障。
5.未确认设备加锁、固定良好,人员、工机具及仪表、材料全部撤至安全点前,严禁销点。
6.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设备试验验证良好,方可交付使用。
7.软件数据的修改和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未确认各子系统间的影响前不得随意进行软件升级。
8.列控系统(含地面和车载)软件升级涉及现场动态试验的必须按要求记录动态试验数据并存档。
七、应急处置卡死制度
1.发生设备故障时,必须登记停用设备。
2.发生设备故障时,必须及时向电务调度汇报。
3.处理故障时,必须对设备进行确认,不得故障升级、扩大影响范围。
4.处理故障需拆、配线时,必须经段调度指挥中心同意。
5.处理故障时,严禁擅自修改运用中的计算机联锁、TCC、TSRS、CTC、RBC、ATP、LKJ、应答器等软件及数据。
6.处理故障时,严禁在计算机联锁设备上使用未进行联锁试验或一致性校核的备用芯片、CF卡及软件。
7.处理故障时,严禁违反规定盲目处理。
8.故障处理完毕后,必须试验验证良好,方能交付使用。
9.故障处理及设备交付后,必须按规定盯控。
八、机械室作业卡死制度
1.进入机械室必须经段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并在《进入机械室登记簿》内登记。
2.凡施工、厂家等外单位进入机械室施工、维保作业,必须经段培训发证,并安排专人盯控作业过程。
3.厂家、研发单位在机械室上机浏览、调阅数据必须经段技术科同意,在工长或车间及以上技术人员监控下进行。
4.机械室内拆配线、软件变更作业必须执行双人卡控制度,一人作业、一人监控(复核)。
5.拆配线作业必须要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配线图,作业前必须进行“图物核对”,作业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和电气特性测试。
6.机械室内涉及影响既有设备使用的施工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
7.机械室施工作业时和施工作业后,必须安排人员在运转室盯台。
8.各种信息设备未使用的数据接口必须加封管理,严禁未经批准使用外部接口和新增终端设备。
9.机械室空调、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测),状态良好。
九、通信安全卡死制度
1.主要通信系统设备软件更新、升级必须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双确认”制度。
2.设备更新的软件必须经过入网许可,严禁使用未经入网的软件版本。
3.备用设备的软件数据必须同步更新完成。
4.主要通信系统设备必须备份系统配置数据。
5.通信铁塔必须严格执行垂直度检测。
6.漏缆施工方案必须有关键环节的卡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7.漏缆杆线强度必须定期检查,保证良好。
8.通信机房必须保证油机发电机组良好使用。
9.高铁施工作业必须在天窗点内进行,施工前后必须对人员、工器具、材料进行清点。
10.通信网管系统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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