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1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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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1024
厦门大学法学院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比赛规则
第一条比赛组织、地点与宗旨
1.1.举办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由共青团厦门大学法学院委员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社承办,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协办。
1.2.比赛地点和联系办法
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比赛地点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组委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法学院。
1.3.比赛宗旨
我们希望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能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场地和机会,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战场所获取法律实务的经验。
我们已经成功地组织了2008年~2014年共七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再次组织2015年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一活动,鼓励各个院校的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并进而在各自院校内设置相关课程和组织相关的活动,进而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比赛题目
2.1.出题
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以环境公益诉讼为题。
2.2.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比赛7天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请组委会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2.3.题目修正的回复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时,应于比赛3天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第三条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3.1.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本次比赛限我国大陆全国地区相关法律院校、系、所组队参加比赛,每一学校以一队为限,厦门大学代表队将根据外校的数量酌情调整,最多不超过二支。
参赛队伍得由符合前述资格的本科生为主,研究生不得超过两人。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参赛学生不限专业,但考虑专业知识,建议法学专业本科和法学双学位本科学生参与。
3.2.队伍组成与挑选
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成员三至五位。
每队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
每支参赛队参加口头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本科生。
报名截止日期2015年11月1日。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若非特殊情况,其队员不得更换。
3.3.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应以邮件形式于2015年11月1日前发送至组委会的邮箱。
11月2日将抽签决定决赛各参赛队控辩角色及对手队伍并举行宣讲会和赛前培训。
3.4.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
指导老师的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老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剽窃。
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条报名与队伍编号
4.1.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信息发送至组委会邮箱,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参赛队伍信息尚未发送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
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4.2.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手续后,组委会应组织赛务会议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第五条评审
5.1.评审席的组成
复赛每场评审一至三人,担任模拟法庭法官、仲裁人或争端解决小组成员。
决赛每场评审三至五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仲裁人或争端解决小组成员。
复赛评审人以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家、老师以及厦门大学辩论队骨干成员、厦门大学博士及硕士研究生担任。
决赛评审人以法律院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它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中选择为原则。
每场评审应互推一人担任庭长、仲裁庭主席或争端小组主席。
5.2.评审讲评
评审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
但季军赛或冠军赛除外。
第六条初赛、复赛规则
6.1.初赛时间
厦门大学各队初赛将于2015年11月7日前于厦门大学本部进行,其他各校各院自行举行比赛或进行推荐决出一只获胜队伍进入决赛。
具体时间及地点组委会将以短信形式通知各队领队。
6.2.初赛要求
初赛各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两人。
比赛只需各队进行言词辩论,无需提交书状或书面代理意见。
6.3.复赛时间
全国各法律院校以及厦门大学代表队将于11月14日和11月15日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进行。
具体时间及地点组委会将以短信、邮件的形式通知各队领队。
6.4.复赛要求
复赛各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本科生。
比赛最终得分为言词辩论得分+书状得分。
6.5.初赛、复赛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6.6.初赛、复赛程序
(一)开庭阶段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二)法庭调查阶段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其答辩理由。
在双方陈述的过程中,法官对双方陈述的事实有疑问时将介入提出问题。
双方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阶段
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
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再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四)最后陈述环节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双方进行总结陈述。
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陈述:
由原告方代表进行陈述,7分钟;
被告方陈述:
由被告方代表进行陈述,7分钟;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
原告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8分钟);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
被告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8分钟);
原告方总结陈述:
原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2分钟;
被告方总结陈述:
被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2分钟。
注:
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但应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另外,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6.7.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
但正在发言的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第七条复赛、决赛书状
7.1.书状的提交对象、期限、份数与交换
进入复赛队伍要求于规定时间内(2015年11月7日前)将书状以电子邮件及形式发送至大赛组委会邮箱,并将纸质版书状呈交组委会。
书状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各队应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一式五份,邮寄至组委会,以备书状评审及言词辩论所需。
同时,各队应向组委会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本书状。
组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
7.2.书状格式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不得使用封胶、穿孔活页或其它方式。
正文内容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
行距以一点五倍宽(singlespace)为标准。
封面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
内文(不含附件)不得少于五页,不得超过二十页。
7.3.原告方书状的内容
原告方的书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资料内涉及证据,如未详细列出,可以自行补充,但庭辩过程中,需要说明引援材料中第几组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7.4.被告方书状的内容
被告方的答辩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资料内涉及证据,如未详细列出,可以自行补充,但庭辩过程中,需要说明引援材料中第几组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7.5.书状的修改
书状于提交后不得修改。
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书状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
但应依相关罚则扣减其书状成绩。
7.6.书状针对材料
复赛、决赛为同一案例材料,所以只需完成一份书状即可。
第八条决赛言词辩论
8.1.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8.2.决赛程序
(一)开庭阶段
审判长宣布开庭,双方代理人进行自我介绍。
(二)法庭调查阶段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其答辩理由。
在双方陈述的过程中,法官对双方陈述的事实有疑问时将介入提出问题。
原告方陈述:
由原告方代表进行陈述,12分钟;
被告方陈述:
由被告方代表进行陈述,12分钟;
双方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阶段
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共进行四轮答辩。
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但应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另外,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第一轮答辩: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
原告方提问(不超过4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0分钟);
第二轮答辩;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
被告方提问(不超过4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0分钟);
第三轮答辩: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
原告方提问(不超过4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0分钟);
第四轮答辩;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
被告方提问(不超过4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0分钟);
(四)最后陈述环节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双方进行总结陈述。
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原告方总结陈述:
原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被告方总结陈述:
被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8.3.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
但正在发言的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8.4.身份保密规定
任何队员不得将己所代表之校名或系所名透露给评审,即使评审无意间加以询问,队员亦应婉转予以拒绝,违反者予以扣分。
8.5.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言词辩论的各部分应于限定时间内完成。
若时间限制已至而评审正在发言,俟评审发言结束后立刻终止该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若系参赛队员正在发言,审判庭应强制其停止发言,并进入下一阶段。
各部分程序的时间限制,若得评审允许,可以延长,但以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为限,同时应当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延时不得超过两次。
8.6.录音与录像
主办单位得就比赛事务进行录音和录像,且无向参赛者提供该影音数据的义务。
参赛队伍录音录像需征得对方队伍及主办单位的同意,且需遵从主办单位的要求。
8.7.展示品的使用
言词辩论时,双方不得使用书状中所附证据以外的任何展示品,包括图画、文字、声音各种形式的展示品,一切的陈述及答辩限于口头说明方式为之。
8.8.观赛人员之限制
在进行循环赛时,除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双方未上场参赛队员外,任何人皆不得在场观赛,但部分特定来宾不在此限。
在进行复赛时,除主办单位工作人员、比赛双方未上场辩手以及未获参与复赛、决赛资格的队伍外,任何人皆不得在场观赛,但部分特定来宾不在此限。
在进行季军赛及冠军赛时,任何人均可在场观赛。
第九条计分方式
9.1.书状评分
“最佳书状奖”由专门的评审采取匿名“盲审”负责书状制的评分。
书状评审针对书状的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所给予分数为各队该份书状的原始分数。
若书状有违规情形,则应依相关的罚则自原始总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数。
扣除后的分数为该份书状的实际分数。
9.2.言词辩论评分
言词辩论的计分方式,依言词辩论评分单上所记载的项目以及相关说明给予分数,各队所获得的总和得分即为该场言词辩论的分数。
9.3.比赛胜负的判定标准
复赛各方上场队员言词辩论评分之和与书状得分相加,为各方最终比赛得分,并依得分高低分别排出原告与被告方一至六名。
决赛时,由复赛中原告方总得分第一名与被告方第一名的学校角逐冠亚军,由复赛中原告方总得分第二名和被告方第二名角逐季军与殿军。
决赛各方上场队员言词辩论评分之和与书状得分相加,为各方最终比赛得分。
第十条罚则
10.1.书状逾期
若于提交书状期限届满仍未提交而迟交者,书状分数扣十分,迟交天数每多一天,加扣三分,扣至原始分数至零分为止。
参赛队伍未提交书状,丧失参与“最佳书状奖”的甄选资格;在比赛前一周仍未提交书状者失去参赛资格。
参赛队伍所交的书状不足主办单位要求数量者,书状分数扣三分,主办单位得代为复印补足,并由该赛队负担复印及装订费用。
若队伍所交的书状与规定格式不合者,每一不合格处扣书状分数一分,同一类别的错误最多计算五次,不同类别的错误计算次数不限。
书状内容如经主办单位确认有抄袭、剽窃等情形的,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10.2.出席义务的违反与罚则
出席义务包括赛前准备程序中的出席义务和言辞辩论程序的出席义务。
所谓赛前准备程序,包括赛务会议以及其它与赛务有关由组委会召集的会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迟到的队伍,迟到超过一小时的,以缺席论。
迟到队伍对于其不在场时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缺席的队伍,对于当次会议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于下次会议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参加言词辩论程序迟到者,每迟到十分钟,每张评分单上扣其「团体成绩」分数十分。
迟到达一小时者,视为弃权,依缺席罚则处理。
参加言词辩论缺席者,视为放弃比赛,比赛另一方自动获胜。
10.3.申诉程序
对于所受处罚有所不服者,得以书面方式记载不服的理由,送交组委会。
若组委会认为申诉有理由,得撤销处罚;若认为申诉无理由,则将该申诉驳回并告知申诉队伍驳回理由。
对于组委会的驳回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正
11.1.疑义与建议
各队对于本规则有疑义或建议者,得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疑义或建议的内容通知组委会邮箱。
11.2.修正的通知
组委会于征询各队意见并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修正本规则。
本规则如经修正,组委会应将修改内容邮寄至各队领队,并确认各队领队已收到修改的内容。
第八届“联合信实杯”模拟法庭辩论赛组委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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