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位制作展览展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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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制作展览展示合同
F-YX-016
展位制作、展览展示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展位制作、展览展示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1工程名称:
年展公司展位
一.2工程地点:
一.3项目内容:
(详见附件一)
一.4工期:
一.5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一.6质量要求:
确保安全使用,符合甲方使用目的。
(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甲方工作
年月日前,确认并签署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第三条乙方工作
三.1展台设计由乙方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后进行施工。
三.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并负责协调与场地部门关系。
三.3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4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道具使用清单制作和筹备。
三.5符合展会要求的安全和消防等要求,并完成报批等法定手续。
三.6在展览期间,乙方指定人员在现场工作负责质量维护工作。
三.7乙方在展览承建过程中随时接受甲方的质量检查。
三.8负责展览展台装修撤展工作。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形式
四.1本合同总价款为:
四.2支付方式:
四.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预付工程总价的%(¥元);
四.2.2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前提下,展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其余%(¥元)。
四.3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和追加项目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
变更或增加项目时,须经过甲方对项目的细节、费用予以书面确认之后方可实施。
四.4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四.4.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
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
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四.4.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五条期限
现场施工周期为天,于年月日时开展前完成全部工程,交甲方使用。
如超出该时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第7.1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保密条款
六.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
a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XX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六.2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已公开的信息;或
b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
c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d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
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六.3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六.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六.5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六.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七.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七.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作须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展位制作、展览展示工作须终止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
同时,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并且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移交甲方。
七.5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展位制作、展览展示工作,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七.6本合同实施中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设计要求完成工程或完成的工程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以及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七.7因乙方制作展台、施工给第三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同时,由此影响到甲方制作工期、展台展示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10%违约金。
若造成重大事故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2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任何第三方以及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名誉损失)。
七.8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七.9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七.10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10%违约金。
七.11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
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七.12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
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
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
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
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不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九.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一十条联系人
一十.1甲方指定,乙方指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系人负责与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一十.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对上述联系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第一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十一.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一十一.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一十一.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
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一十一.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一.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一十二条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一十三条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一十四条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五条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十六条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一十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十七.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十七.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十八条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一十九条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
项目内容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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