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金融法重点级资料仅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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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金融法重点级资料仅供参考
国际金融法
判断题or选择题
1、任何机构不得占用财政性存款,各受托银行应全额划转人民银行;
2、存款机构破产时,先于国家税款清偿个人储蓄的存款债务;
3、《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了储蓄机构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多选)
4、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a.不得公款私存。
b.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5、存款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以存款合同为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金融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案件。
6、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决合同争议,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8、对借款人的限制说法不正确的有( CD)
A.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B.一般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C.可以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D.不得使用外币贷款
9、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十、人寿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也没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将该项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移转给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法律制度。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有:
a.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行为引起;b.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c.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后。
代位求偿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1、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1)一般职能:
金融中介职能
(2)特殊职能:
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和服务性职能
十二、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十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四、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十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1)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4)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六、我国的财务公司其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的
十七、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权分类
(1)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利用金融手段筹措资金;
(2)非金融租赁公司,只能依靠股本或贷款解决资金来源。
十八、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十九、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井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十、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③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授信余额包括表内和表外的项目。
④汽车金融公司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⑤汽车金融公司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⑥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
⑦汽车金融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
⑧汽车金融公司自用固定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0%。
⑨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十一、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我国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比如,汽车租赁业务发行金融债券等,所允许开办的业务限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业务。
二十二、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十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经中国银监会同意。
之后由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应特别指出的是,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之列。
二十四、资金信托业务的特别规则
A.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
B.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二十五、资金信托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有很大的区别
其一,资金来源和风险责任承担者不同。
其二,财产后果处理不同。
二十六、《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了代理存款制度。
(XX)
实名制施行后,代理他人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或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除应当持被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外,同时还要持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办理;以后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时,不用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简答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即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
(3)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无名性
②消费寄托性
③附合性
④实践性
(四)借款合同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而不能为其他消耗物或不可消耗物。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
这一点与存款合同一致。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种种类物,且具有强制流通性,因此一经占有即具有了对其所有权。
当然,这种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有所限制,即借款的使用一般要受当事人合同约定范围的限制,否则,借款人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
借款人享有借款的收益权,这种收益应是在扣除了出借方利息后的收益。
借款人占有权、处分权则是完整的,即出借人须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即拥有了对其处分权,依合同约定自主使用并收益。
否则,借款合同就失去了意义。
③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应收取一定的利息。
当然,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关系的存在。
④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这说明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以货币交付生效,应是实践性合同。
⑤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借人应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息,可见是双务合同。
(五)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C.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D.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
(六)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②告知义务。
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⑦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
[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七)贷款分类
(1)按有无担保(或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2)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又可分为:
①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②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③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八)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九)证券承销的种类
①全额包销
②余额包销
③代销
④联合承销
(十)证券交易行为一般性禁止规定
①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
此项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所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依照此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④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予他人或者作为担保。
⑤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⑥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同时,在上述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或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专业人员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
⑦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十一)新股发行
指上市公司为了增加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而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行为。
绝大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目的在于增加公司股本,所以又称为增资发行。
《证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规定。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2001年3月28人,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新股发行行为。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除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别要求。
(十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①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③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④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⑤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⑦代保管业务。
⑧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⑨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⑩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业务。
(十三)信托公司经营限制
(1)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2)其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十四)信托业务禁止规则
A.利用受托人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B.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C.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D.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E.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F.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G.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H.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I.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可能多选)
(十四)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B.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C.不得举借外债;
D.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E.不得承诺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保本保息条款”,不得以支付信托赔偿金的方式变相“保本保息”;
F.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有可能多选)
(十五)第三者概念P540课本
(十六)医疗保险(XX)
论述题
一、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C.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D.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E.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
2、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向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
3、政策性银行特殊职能的阐释
(1)倡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意图的放款,发挥其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2)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融资领域的确定,是有选择而非任意的。
(3)弥补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客观上弥补了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职能是一种完善。
四、汽车金融公司的性质
首先,汽车金融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
第二,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内地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
汽车购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汽车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销售者。
第四,汽车金融公司应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3)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6、证券的特征
(1)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2)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3)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
由于证券投资变现性的需要,各国证券法都规定,绝大多数证券可以上市自由转让、买卖。
七、证券法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分业经营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原则
八、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①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正常市场秩序,为投资者提供风险预防措施及损害救济渠道。
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是我国证券法立法的最高宗旨。
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指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一种制度。
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
十、禁止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所谓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证券交易行为、内部交易行为、内线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变为公开信息之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买卖,以牟利或减损。
此种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使其他交易者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各国立法均予以禁止。
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应当从行为人主体范围、内幕信息的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2)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以控制证券交易价格为手段,因此,也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4)欺骗客户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各种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即欺骗客户的行为。
这里欺骗客户的主体主要是指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市场上,欺诈客户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各国法律都对欺诈投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我国证券法禁止的欺骗客户行为有: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d.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e.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f.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十一、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
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
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12、信托基本制度
(1)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制度
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
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
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
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
(2)信托财产独立制度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依法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自有财产。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以及财产利益的混淆。
(3)信托公示制度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即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
设立信托登记制度主要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极大。
如果不以一定方法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
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
(4)信托目的合法性制度
由于信托从产生开始,就带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色彩,所以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利用信托洗钱、套钱、圈钱等违法行为。
所以,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以合法的目的为原则。
(5)受托人有限责任制度
受托人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
信托财产消耗完毕,受托人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支付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
这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另一方面的具体体现。
受托人既不能利用信托财产牟取私利,也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当然,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6)受益人保护制度
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
而且,信托关系生效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就失去了直接控制。
因此,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13、受托人与受托财产之间的关系
(1)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但这些权利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享有的,权利归属并未改变。
(2)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因为信托财产的产权一直没有脱离委托人,委托人或受益人只要举证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就可通过法律程序将信托财产从死亡受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返还给委托人,或者由受益人重新选定受托人。
(3)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
委托人或受益人在得知受托人破产后,应当向破产管理者提出信托财产产权凭证,通过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财产。
14、挂失不力(XX)
所谓挂失,是指存款人丧失存款凭证后请求存款机构暂停支付,金融机构经审查属实并符合条件时予以办理的业务活动。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挂失是存款机构的存款合同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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