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道工程统一规定050110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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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道工程统一规定050110教材
密级:
□秘密□机密□绝密
文件编号:
SDCL-1ENG-PP-037
神华煤直接液化项目
地下管道工程统一规定
1
2005年01月10日
0
发表使用
2004年12月15日
版号
用途描述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执行日期
主编部门:
设计管理部
参编人:
说明:
本文件解释权在设计管理部。
1目的
规范神华煤直接液化项目建设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程序,以最终确认各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接收合同标的物。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承包商交付承接神华煤直接液化项目先期工程(合同装置/单元)详细设计及施工采购阶段的技术要求。
3标准规范
设计、采购、施工和检验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如下: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T3091-200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2.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GB/T5836.1-199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4.
GB/T5836.2-199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5.
CJJ-T29-1998
建筑排水硬聚乙烯管道技术规程
6.
GB/T8163-1999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7.
GB8978-1996(19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加1999年第1号修改单)
8.
GB/T13295-2003
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
9.
GB/T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0.
GB/T17395-1998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1.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2.
GB50050-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13.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4.
YDJ8-85
市内电话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15.
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16.
CECS165:
2004
城市地下通信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7.
YDJ9-90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18.
GB50151-1992(2000年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
19.
GB50160-1992(1999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20.
GB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1.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3-1986(1997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22.
GBJ14-1987(1997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23.
GBJ16-1987(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24.
GBJ140-1990(1997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
25.
HG/T3093-1988(1997)
石油基油类输送管道及连接件用密封制品橡胶材料(附加1997年第1号修改单)
26.
HG20592~20614-1997(2001)(欧洲体系)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附加2001年第1号修改单)
27.
SH3015-200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28.
SH3016-1990(SHJ16-90)
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29.
SY/T0414-98
钢制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技术
30.
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31.
SH303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32.
SH3059-2001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
33.
SH3089–1998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图例
34.
SH3095-2000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35.
SH3099-2000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水质标准
36.
SH/T3124-2001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工艺流程设计图例
37.
SH/T3401-1996
管法兰用石棉橡胶板垫片
38.
SH/T3404-1996
管法兰用紧固件
39.
SH/T3406-1996
石油化工钢制管法兰
40.
SH/T3408-1996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41.
SH/T3409-1996
钢板制对焊管件
42.
SH3533-200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3.
SY/T5037-2000
低压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44.
YDJ38-85
市内电话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设计基础数据
场地资料详见SDCL-1ENG-PP-005。
5管材、接口及防腐
5.1管道材料选择规定
为便于材料的统一采购和安装,工厂、生产装置(单元)的压力给排水管道及组件,按PN1.0MPaG和PN1.6MPaG两种压力确定管材及配套附件。
但与地上配管相连的管道应保持与管道设计(配管)专业一致。
5.1.1室内生活给水管道采用聚丙烯(PPR)管;室内生活污水管采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室外生活污水采用球墨铸铁管(K9型)。
其余压力管道DN≤200mm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DN≥250mm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5.1.2压力管道一般采用钢管、或非金属管道。
穿越铁路时,采用钢管。
输送腐蚀性介质的污水管道宜根据污水性质采用玻璃钢管、复合管、硬塑料管、双面带釉陶土管或内衬防腐材料的连续铸铁管。
5.1.3重力流管道制管采用钢管,井与井之间连接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K9型)。
5.1.4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1)管子
管子公称直径应按以下系列优先选用:
15,20,25,32,40,50,65,80,100,150,200,250,300,350,40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2)钢制管件
a)弯头、三通、异径管等管件的压力等级和材质、壁厚应不小于连接的管道的压力和材料等级。
b)DN<500mm的弯头采用钢制对焊无缝弯头;DN≥500mm采用钢板制对焊弯头。
(3)法兰、垫片及紧固件
a)法兰、垫片及紧固件的压力等级与管道(或管件)、阀门的压力等级一致,其材质根据压力等级确定。
b)法兰型式采用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或带颈对焊钢制管法兰,法兰执行《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欧洲体系)》(HG20593-97),《带颈对焊钢制管法兰(欧洲体系)》(HG20595-97),材质为Q235B。
c)螺栓、螺母:
《钢制管法兰用紧固件(欧洲体系)》HG20613-97;螺栓螺母材质材用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99),螺栓材质为35#,螺母材质为25#。
d)压力管道法兰的垫片宜采用耐油石棉橡胶垫片,按HG20606选用。
5.2管道连接
5.2.1钢管采用焊接连接。
5.2.2重力流铸铁管采用耐油胶圈接口。
5.2.3输送含腐蚀性介质的污水管道,一般采用树脂、耐酸水泥砂浆或其他耐腐蚀材料接口。
5.3保温防腐
5.3.1埋地钢管采用聚乙烯胶粘带特加强级防腐。
埋地铸铁管如未加外防腐,应刷环氧煤沥青两遍
胶粘带防腐层施工及管道敷设应符合SY/T0414-98《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4胶粘带防腐层施工及管道敷设的规定。
防腐层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应符合SY/T0414-98《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5防腐层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的规定。
5.3.2输送含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按SH3034的要求进行内防腐处理。
5.4管道、管件、阀门、垫片的外径系列应相一致。
6管道敷设与阀门设置
6.1管道敷设的一般规定
6.1.1根据厂区或装置管道(总体)设计规划,布置给水排水管道。
管道敷设应考虑以下因素:
工厂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道路形式;冰冻深度;输送介质;管道材制;施工特点;管道彼此靠近或介质泄漏后的危险程度;管道附属构筑物(如阀门井)的结构形式及尺寸;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生产、施工、检修的安全操作要求等。
6.1.2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工厂发展用地、露天堆场及与其无关的单元和建、构筑物以及塔、炉、容器、泵、油罐基础。
6.1.3厂区系统给水排水管道应集中布置在道路的一侧,以考虑联合开槽。
系统给水排水管道不宜顺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下。
6.1.4布置给水排水管道时,主干管应尽量靠近用水量较大的设备或装置。
生产给水、消防水管道应布置在靠近马路一侧。
为便于水质、水量监测,装置或单元的各个排水系统宜分别设置一个排出口。
装置、单元管道的进口处和压力排水管出口需加计量设施。
6.1.5铁路下不得平行敷设给水排水管道,给水排水管道应避免穿越装卸油栈台和道岔咽喉区。
6.1.6埋地给排水管道不应重叠布置。
6.1.7埋地给排水管道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线范围以内,并应考虑管道检修开挖时对建、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水管道管线带布置一般按管道的埋设深度自建、构筑物向外由浅至深排列。
6.1.8装置内含油污水主干管不应沿管带中心线走向敷设在管带下,管带下不应设检查井、水封井。
6.2埋地管道间距规定
6.2.1给水排水管道地下平行敷设时,管道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管径、管道标高、管材、管道基础、支墩、管道施工及检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管道外壁与平行相邻管道上给排水井外壁尺寸的净距一般不得小于0.2m,
6.2.2厂区系统地下给水排水管道与其它管道、电缆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
m
名称
热力管道
易燃及可
燃气、液体
管道
压缩空气
管道
电力电缆
(电压在35
KV以下)
电信电缆
压力流管
道
DN=75~100mm
DN=200~350mm
DN≥400mm
1.5
1.5
1.0
1.0
0.5
1.0
1.5
重力流管道
1.5
1.5
1.5
1.0
1.0
6.2.3给水排水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其最小水平净距为1.5m。
(铁路为路堤或路堑时,以坡脚或坡顶边起计。
当路堤高或路堑深在1m以下时,以路肩起计。
)
6.2.4给水排水管道交叉相碰时,宜按下列原则考虑;
(1)小管径管道让大管径管道,压力流管道让重力流管道。
(2)当两重力流管道交叉相碰时,应做水封井或倒虹吸管以错开两管。
(3)压力流管道应尽量避免上弯迂回方式,以免产生存气。
6.2.5给水排水管道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0.1~0.15m。
6.2.6给水排水管道与工艺管架基础外缘相邻,水管道埋深浅于基础时,间距以满足施工及检修即可。
当管道与管架基础的杯口部分相碰,而管道标高又不能抬高时,可采取管架基础加深的措施。
6.2.7地下给水排水管道与其它管道、电缆交叉时的最小净距:
单位:
m
名称
热力管
道
易燃及
可燃液
体管道
压缩空
气管道
压力电缆
(电压在35KV以下)
电信电缆
电缆管
直埋电缆
电缆管道
直埋电缆
压力流管道
重力流管道
0.15
0.15
0.15
0.25
0.15
0.15
0.25
0.25
0.5
0.5
0.15
0.15
0.5
0.5
6.3重力流管道最小设计坡度
一般情况下重力流管道最小设计坡度见下表。
重力流管道最小设计坡度
管径(mm)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500
最小设计坡度
0.02
0.01
0.007
0.005
0.004
0.035
0.003
0.0025
0.002
敷设在反坡地形下或特殊情况的重力流管道最小设计坡度,可采用下表:
管径(mm)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最小坡度
0.005
0.004
0.003
0.0025
0.002
0.0015
6.4阀门
6.4.1阀门布置
(1)进出各生产装置、单元、单体的给水管道和压力流排水管道均应设置切断阀门。
为一期工程预留的各压力管道的接口处设切断阀门。
(2)辅助生产房间的给水管道上,根据需要在室内设置切断阀门。
(3)在压力管道的最高点及管段的某些隆起点,设置自动排气阀或手动排气阀。
排气阀及手动阀必须垂直安装在横置管道上方。
(4)根据实际情况在管道低点处的阀井内适当设置放水阀。
6.4.2阀门选用
给水管道、压力排水管道的切断阀和检修阀采用钢制闸阀或金属硬密封蝶阀。
放空阀门采用钢制闸阀或截止阀。
消防水管道的切断阀采用闸阀,根据业主要求,装置、罐区单元内及周边的消防水管道的切断阀采用直埋型弹性座封闸阀,以取消阀门井。
7管道基础与埋深规定
7.1管道基础
埋地管道的基础处理,应根据土壤性质、管道材质、外部荷载及地下水水位等因素确定,做法按照规范SH3034-1999执行。
7.2管道埋深
给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径、管材、管内介质温度计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7.2.1埋地管道尽量敷设在冻土深度以下。
单元内局部条件不具备时,支管可适当减少埋深,当自流管道支线埋设较浅时,可适当加大坡度,或采取防止冰冻膨胀破坏管道的措施。
循环水管道可不受冻土深度限制,但对管径较小和间断用水可能冻结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7.2.2给水管道穿越铁路时,管顶与铁路轨底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2m。
给水管道穿越公路时,管顶与公路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7m。
7.2.3全厂电信管道的埋深应为管道顶距地坪800-1200mm之间,管道的坡度应在0.3-0.4%之间,全厂电信管道坡度设计宜朝向一个方向。
7.2.4电信管道在与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管道应用混凝土包封保护。
当在建(构)筑物旁敷设、穿越道路时管道应用混凝土包封保护。
电信管道的人、手孔应尽量避免设置在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
8给排水井的选用
8.1井体材质的选择
8.1.1下列情况应采用混凝土井或钢筋混凝土井:
(1)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管道上的检查井、水封井等;
(2)装置内的阀门井、仪表井、消火栓井;
(3)系统管道井深大于3米的阀门井。
8.1.2管道穿混凝土井或钢筋砼井壁出设防水套管。
8.1.3由腐蚀污水的检查井,一般不设爬梯,其内径应根据污水性质进行防腐处理。
8.2井盖
8.2.1阀门井采用钢筋混凝土井盖、钢井盖或铸铁井盖;
8.2.2排水检查井、水封井、跌水井、倒虹吸井在铺砌地面上或道路上一般采用重型铸铁井盖,井盖与地面取平。
在非铺砌地面或道路以外的井,一般采用轻型铸铁井盖,井盖可高出周围地面0.05~0.10米。
8.2.3设在车行道上的井必须采用重型铸铁井盖或钢筋混凝土井盖。
8.2.4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炮井,应设内层保温井盖。
8.2.5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8.3阀门井
8.3.1阀井内应设置集水坑,尺寸一般为0.3×0.3×0.3m,或设一段DN400高0.3m的钢筋混凝土管。
8.3.2当阀门直径等于或大于200mm时,阀下应设支墩。
8.3.3阀井内应设置爬梯
8.4检查井
8.4.1在重力流管道上应设置检查井,检查井一般设置在管道的交接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变换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每隔一定的距离处。
8.4.2直线管段两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一般按下表采用。
检查井最大间距
管别
管径(mm)
最大间距(m)
各种污水管道
150~400
500~700
800~1000
1100~1500
≥1600
30
50
70
90
100
8.4.3排气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8.5水封井
8.5.1含有石油及其产品的污水重力流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各生产装置、单元、罐组、建筑物、构筑物的含油污水管道、含碱污水管道等排水管道出口;
(2)全厂的干管、支干管,应在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等)之间用水封井隔开;
(3)主干管上,两个水封井之间的管道长度超过300m时;
(4)管沟排水出口;
(5)生产装置内的炉、塔、泵、冷换设备等围堰排水出口;
(6)隔油池、集油池进出口。
8.5.2罐组水封井应设于防火堤之外,并宜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8.5.3水封井与加热炉外壁间距不宜小于5m。
8.5.4水封井的形式
水封井一般分为甲、乙、丙三种形式(参见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3034-1999),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甲型水封井宜用于管道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的室内排出管或设备排出管。
井内径为1.0m时,每个水封井只能接一根甲式水封管。
水封管管口距井底需≥0.25m。
甲式水封井水头损失一般为50mm。
(2)乙型水封井适用于各种管径,水封管长一般为5~7m,水头损失约为50mm。
特殊情况下,两井间距可适当加大或缩小。
两井间距加大时,水头损失按10mm/m水封管考虑。
8.6跌水井
8.6.1跌水井形式:
排水干管、支水干管跌水水头大于1m时,宜设跌水井,其形式同检查井。
8.6.2跌水井进水管直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一般用竖管跌水。
竖管直径一般等于进水管直径,也可比进水管直径小一号。
8.6.3跌水井进水管直径大于4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按水力计算确定。
8.6.4跌水井进水管管径为150—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不宜大于6m。
管径为250~4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不宜大于4m。
8.6.5跌水井不宜设在管道转弯处。
8.6.6跌水井井底需设置水垫,水垫深度为0.25~0.5m。
8.7倒虹吸管及倒虹吸井
8.7.1凡需设置倒虹吸管的重力流管道,在倒虹吸管的始末均应设置倒虹吸井。
8.7.2倒虹吸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
管内设计流速宜大于0.9m/s。
8.7.3倒虹吸管进水井前第一个检查井内应设置沉泥槽。
8.8化粪池
8.8.1化粪池一般根据使用人数选用圆形或矩形。
8.8.2化粪池有效水深不得小于1.5m。
8.8.3化粪池结构及规格参见最新版(2002年版)国家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8.9井顶标高、井底标高
8.9.1在铺砌地面,给排水井井顶标高应高出所在设计地面0.05m,在非铺砌地面,宜高出设计地面0.2m;在车行道上,井顶应与路面平,井的结构应考虑车荷载。
8.9.2排水检查井井底标高一般比最低管底低0.2m,倒虹吸井井底标高同检查井。
8.10排水井尺寸
检查井及水封井一般采用内径为1.0m的圆形井。
当管道直径等于或大于500mm时,可采用内径为1.5m的圆形井或矩形井。
矩形井边长为DN+2×0.25m。
9电信管道人手孔的设置
9.1.1电信管道的人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通信管道人孔和管块组群图集”(YDJU-101)设计,电信管道的人、手孔的井口盖采用双层重载井口盖。
10小型给排水设备选用规定
10.1地漏
10.1.1地漏用于集中地面的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及装置围堰内雨水,并通过管道排入水封井或检查井中。
10.1.2地漏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装置内的生产设备污染区(一般在围堰内);
(2)生产建筑物和辅助生产建筑物需排出地面水处;
(3)厕所、浴室及其它生活设施房间内。
10.1.3地漏直径一般按服务对象和排水量确定。
10.1.4地漏可兼做清扫口用。
10.1.5地漏顶标高应低于所在设计地面0.02~0.03m。
10.1.6在仪表室及变电室内,不应设置排水地漏。
10.1.7重油泵及易造成地漏堵塞的排水点,不应设置地漏。
10.2漏斗
10.2.1漏斗用以收集生产设备等排出的各种污水和生产废水。
10.2.2漏斗一般采用钢制。
漏斗内应设置活动篦子,以隔留杂物。
漏斗顶标高应高于所在设计地面0.1~0.15m。
10.2.3排水漏斗可兼做清扫点,以代替专门的清扫口。
10.2.4工艺管道公称直径与漏斗公称直径关系见下表:
工艺管道公称直径mm
漏斗公称直径mm
泵前自流循环热水15.20
50
其它15~32
80
40~50
100
65~100
150
150
200或做集水坑、排水井
≥200
做集水坑或排水井
注:
漏斗公称直径为所接地下排水管直径(即漏斗下口直径)
10.3清扫口
10.3.1清扫口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
(2)在转弯角度小于135°的生产污水或生活污水横管上;
(3)生产污水或生活污水的直线管段上,视污水性质及沉淀情况,一般每隔6~15m设置一个清扫口。
10.3.2污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应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与地面相平。
10.3.3在生活污水系统中,清扫口直径与管径相同;在生产污水系统中,清扫口直径应不超过150mm。
10.4检查口
10.5通气口
10.6集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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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道 工程 统一 规定 050110 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