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大学城校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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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大学城校区
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大学城校区
洗衣房承包经营合同(样本)
项目名称:
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大学城校区洗衣房承包
签约地点:
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年月日重庆渝警教育服务中心对重庆警察学院大学城校区洗衣房招商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承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二条项目概况
经营项目:
洗衣房
经营场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重庆警察学院内生活服务大楼一楼左侧配套房内)
经营期限:
承包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2月1日到2017年1月31日止
经营方式:
重庆警察学院提供经营所需的房屋场地;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实施全面监管;乙方承包经营,投入全部设施设备,自负盈亏。
经营范围:
各类衣物的水洗、干洗及洗涤用品的销售
服务对象: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章经营费用及结算方式
第三条全年承包费人民币:
(大写:
)。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00元(大写:
贰万元整)在本合同终止时,经甲方验收提供给乙方从事经营服务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无损,且甲、乙双方账务了结完毕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乙方对学院提供的1台POS机按全年实际经营9个月时间,按每月每台5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POS机租赁费450元(大写:
肆佰伍拾元整)。
第六条洗衣房经营服务期间产生的工商、税务、证照年审、卫生、防疫以及水电费等与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洗衣房全年经营承包费、履约保证金,乙方通过支票将费用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方式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履约保证金;POS机全年租赁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付清全年的卡机租赁费用。
第八条甲方或学院洗衣房资金监管部门按每月POS机实际消费额(学院寒暑假期间除外)向乙方进行拨付。
具体支付时间为当月POS机的卡机款费用,将在次月的15前支付。
第四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烘干机一台。
2、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和经营场所外水、电设备的维修。
3、甲方指定一名人员代表,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乙方应与甲方人员代表配合,保证合同的履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项目、洗涤价格、洗涤质量、成本利润、财务账目、卫生安全管理以及服务态度等经营环节实行全程指导,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乙方应配进行改正、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质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5、对照重庆市高校洗衣店价格和大学城周边洗衣店价格审批乙方上报的衣物洗涤价格。
6、审批乙方上报的促销活动和新增服务项目等相应事宜。
7、甲方有权通过无记名问卷调查、随机抽样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洗衣房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调查,乙方洗衣房满意度合格率需达到60%以上,乙方洗衣房满意度合格率未达到60%以上的,经2次整改无效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合同中止后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8、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师生对乙方经营洗衣房的意见与建议,并对乙方经营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与方案。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具有使用权、管理权以及相应的修缮维护义务,本合同终止时应将清理后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及时、完整的移交给甲方。
2、在承包期间,若要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进行装修、装璜(不得影响房屋整体结构),需经甲方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到期或合同因故提前终止后,该房屋装修、装璜的全部产权属甲方所有。
3、在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服务经营及商品销售。
4、在本合同规定的经营场所内从事衣物洗涤经营服务,未经许可不得超出规定场所进行服务经营。
5、全力配合甲方的管理及指导工作。
6、应根据学院师生需求及时更新洗衣房的各类设备。
7、在提供洗衣服务时乙方需达到如下要求:
7.1严格执行投标书上所承诺的洗涤衣服接收、检查、发放操作流程,与此相关的衣物接收、发放票据上增加洗衣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环节,乙方同时妥善保存所有洗衣票据。
7.2所有衣物洗涤用品均为正规厂家合格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冒真。
7.3严格执行投标书上所承诺的衣服洗涤、烘干、熨烫、折叠及储存等操作流程。
7.4严格执行投标书上所承诺的服务价格以及价格制定、监管办法,如需进行价格调整,需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价格调整纸质说明,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5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人员资料、顾客投诉及投诉处理流程等相关经营信息。
7.6严格执行投标书上所作出的承诺,使用蕾奇尔洗衣房软件系统,为师生提供更便捷、更灵活的洗衣服务功能,同时确保为师生提供更详细的洗衣打印票据内容(打印出的票据内容必需包括:
日期、衣服种类、件数),以便查阅方便。
7.7洗涤衣物期间,不能损坏、丢失师生相关衣物用品,如校园一卡通、手机、钥匙、钱包、书本等,对于师生遗忘物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7.8当衣物在洗涤期间出现损坏、丢失时,洗衣双方依据具有双方签字的接收、发放票据和招投标中乙方所作出的鉴定程序承诺,进行衣物损坏、丢失的责任方鉴定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赔偿规定和招投标中乙方所作出的相关赔偿承诺,洗衣双方协商衣物损坏、丢失的赔偿工作。
7.9不得利用各种不法手段偷盗、侵占、挪用、转移学院师生校园一卡通及洗衣卡账上金额。
7.10所有洗衣房工作人员须遵守学院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不得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有观念歧义、账目不清等问题,应心平气和协商处理。
8、乙方应严格履行招标中所承诺的优惠服务事项:
8.1为在校老师提供上门送衣、收衣、拆装窗帘、拆装沙发套服务。
8.2为师生提供衣物挑边、钉扣、缝补服务。
8.3为师生提供代换拉链、代办织补服务。
8.4为在校老师提供皮质沙发上门保养服务。
8.5为在校师生提供的其它服务
9、在洗衣房经营期间,实行自负盈亏,并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事故以及各类涉法事件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和重庆警察学院无关。
10、应及时缴纳如承包费、POS机租赁费、自用水电费等经营相关费用。
11、拥有用工自主权,但所聘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关于用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报甲方备案。
12、自行任免或更换洗衣房负责人,但须报甲方备案。
13、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因管理或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4、不得将洗衣房经营权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即分包或转包),更不能利用洗衣房搞违法、违规活动。
15、在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提前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无条件停止经营,7天内让出洗衣房所有房间,不得影响下家经营商的入场和日常经营;洗衣房内的所有商品及设备等由乙方自行处理,与学院无关。
16、对甲方基于工作而提出的临时性要求,应积极配合完成。
17、以上未尽事项按甲乙双方招投标的要求和承诺执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一方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未经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的,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2万元违约金。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一方需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未经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3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甲方或学院洗衣房资金监管部门应按本合同结算规定,及时拨付乙方洗衣房每月POS机消费总额,如故意拖欠不拨付的,需支付乙方违约金100元。
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1乙方私自超越本合同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范围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100元。
5.2乙方的衣物洗涤用品不从正规厂家进货,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现象,经甲方查证属实,每种商品处违约金100元。
5.3乙方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因使用过期、回收或伪劣洗涤制品,而造成师生身体健康问题,经甲方查证属实,其治疗等相关费用以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5.4乙方经营服务项目超过公示价格进行收费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100元。
5.5乙方衣物洗涤价格未报甲方审批而单方面拟定实施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300元。
5.6乙方在经营服务中未规范化地实施洗衣物接收、检查、发放、票据双方签字确认及洗涤作业等操作流程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100元。
5.7乙方在经营服务中造成师生洗涤衣物损坏、丢失,又不与当时人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200元。
5.8乙方在经营服务中出现统计洗涤衣物种类及数量错误,未纠正,并未重新统计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100元。
5.9乙方偷盗、侵占、挪用、转移学院师生校园一卡通及洗衣卡账上金额,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500元,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10乙方侵占师生遗忘财物,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300元,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11乙方在经营服务中如存在欺瞒师生以及编造虚假信息虚掩、哄骗师生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200元。
5.12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乱算乱扣、账目混乱、侵占衣物及欺瞒等问题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100元。
5.13乙方如存在经营问题,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或方案后,拒不履行的,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5.14乙方未能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经甲方查证属实,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
5.1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妥善维护管理而出现损坏的,应立即修复,导致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处违约金2000元。
5.16乙方不按时缴纳如承包费、POS机租赁费、自用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逾期10天为一个阶段,每阶段处违约金100元。
6、在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提前终止后,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限撤场(7天内完全撤离),故意拖延时间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500元/每天的违约金。
7、以上未尽事项,乙方违反投标承诺,甲方有权对乙方缴纳违约金,,金额在100-1000之间。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七章其它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国家、地方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所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相悖之处,概以国家、地方及政府职能部门所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定人:
签定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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