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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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将采用五步法来确认和计量收入,采用统一标准确认、计量、列报,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将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文章就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原则,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相关科目的应用,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完善措施进行论述.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完成,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接轨,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这一改革正是适应了税收改革的需要。
收入是反映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关键,我们应当尽早规划,全面了解与掌握新收入准则在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应用,评估企业受影响的程度,着手准备实施新的收入准则,以便满足利益相关者和监管方的期望和要求。
1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观,以合同代替交易,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标准。
建造合同将采用统一的收入标准确认、计量、列报,不再包含在除外项目中。
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步骤为:
识别合同、识别企业要履约的义务、确认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建造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为建造某项资产或相关的数项资产签订的合同。
与其他工业产品不同的是:
建筑产品通常投资额比较大,建设周期长,整体难分等特点。
建造合同是以合同形式,事先来规定或约束各方的权利义务。
建造合同在完工前,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其控制权通常属于客户。
因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和一般的企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企业要对自身企业状况和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分析,选择合理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式。
2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
2.1新收入准则统一收入确认模式,提高财务指标的可比性
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在实务中越来越难于判断。
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劳务和商品的界限,适用范围除外项目不再包含建造合同,为不同行业、不同交易方式下财务指标的可比性提供了保障,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
2.2建造合同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标准,避免人为调节利润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采取完工百分比法,而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确认标准。
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的确认通常来自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操纵利润。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基础,以合同代替交易,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标准,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反映控制权是否转移的一项指标继续存在。
有利于杜绝企业在类似的经济业务而采取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的收入确认时点等问题,更有效地避免人为调节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操纵利润的情况,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2.3新收入准则要求财务管理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水平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作为收入准则首次提出的新概念,企业应根据合同履约义务以及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予以列报,并要求披露收入确认、合同及合同成本等相关资产。
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據,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重视,有利于企业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结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收入确认模式的改变,将影响企业利润、现金流等相关财务指标,为企业财务决策提供更可靠的财务信息。
3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相关科目的应用
3.1合同资产
在建造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当客户可以控制在建商品,施工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时,施工企业应根据履约进度,以预计有权收取的金额,确认该段时间收入。
合同资产不具有无条件收款权,因为除时间流逝外,还需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承担信用风险,履约风险等。
3.2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资产发生的减值准备。
建造合同资产发生减值时,贷记本科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时,借记本科目。
3.3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核算施工企业向客户承诺履行建造合同义务之前,已经收取或应向客户收取的对价。
3.4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建造合同发生的与该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增加了未来履行义务的资源,且该成本预计能收回的,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成本发生时应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结算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3.5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6合同结算
建造合同工期长,投资额大,为了使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定期对建造合同进度款进行结算,待建造合同竣工后再进行验收结算。
资产负债日合同结算余额在借方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在贷方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报。
4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完善措施
4.1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有终身学习意识,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发展进度,所以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需要我们关注的主要问题。
4.2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收入确认的基础,以合同代替交易,会计与“合同”法共舞,在新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妥善补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4.3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内控管理
财务管理贯穿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是企业管理的核心。
在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下,施工企业应顺应时代潮流,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内控制度,为公司财务运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促使公司管理人员主动思维,自动运作,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健。
5结论
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将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企业投资、筹资、税收规划、决策等企业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应重新审视新准则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评估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并开展实施工作,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好的保障,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会计核算是建筑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核算出的信息对企业的工作制度以及投资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颁布,相关建筑企业的收入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工作发生着巨大变化,在这样的大趋势下,需要要求建筑行业的财务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让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企业核算的准确性。
建筑行业所涉及的内容本就复杂,所以对会计的工作要求也更加严格和明确。
一、新收入准则的调整与变化
(一)准则适用范围和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
首先,在发布新收入准则前,建筑业企业适用的是原建造合同准则,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新收入准则后,取消了原建造合同准则,建筑业企业的适用准则随之改变。
其次,收入确认的时点从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变为控制权转移,从实务的角度而言,确认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比确认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要容易许多。
新收入准则对不同条件的业务区分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某些业务,如勘测设计业务,收入的确认需要根据合同进行判断,是否应当在控制权转移时一次性确认收入,或是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两种确认收入的方法产生的结果差异巨大,对公司的收入预算完成情况更是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改变了施工进度的计量方法
新收入准则没有颁布之前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确认的。
这样的计量方法会造成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的偏差,因为在施工当中存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情况,已发生的成本并不能准确反映履约义务的进度,这就导致了当前确认的收入并不是当前进度所产生的收入。
而新收入准则颁布之后,收入是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具体方法是产出法和投入法,不再使用不完善的百分比法。
使用新的计量方法,应当将已发生的不能反映履约进度的成本,如非正常损耗、不能形成进度的尚未安装、使用的成本剔除,准确反映项目履约进度,进而准确确认合同收入。
另外在财务核算中相关的数据还需要施工场地的施工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確认,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参考。
另外在新准则收入的规定下,要以合同规定的价格为核心,增加双方交易的确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在新收入准则中还要对一些交易进行原则的界定,改变原来模糊的标准,这对会计工作的影响非常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建筑行业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三)企业收入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应当根据合同价格确认收入金额,此条款在新准则中变为以交易价格即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对于这一条款的改变,需要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其进行学习,对收入确认给予更多的精力投入,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在实务中,合同价格并不一定等于交易价格,应该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同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交易价格。
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要根据新收入准则制定严谨的会计工作流程,遵守规章制度,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错误[1]。
(四)账务系统及财务报表填列的变化
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在会计核算中新增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原科目如“工程施工”“工程结算”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变化最大的是由于取消执行建造合同,在账务系统中不再使用“合同毛利”科目,同时工程质保金和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收款列账科目也相应变化。
除会计科目变化之外,资产减值的计提依据也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相似,账面价值超过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为转让该商品估计要发生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该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可以视情况转回。
而原建造合同准则中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是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该变化对建筑业企业的利润有一定影响。
在财务报表中,因为“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的取消,原报表中列示的“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结算大于工程施工”等科目也同时停用,取而代之的是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中列示。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取得成本的确认
甲公司有一个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对于不能中标的公司,并不补偿竞标费用。
乙建筑公司在认真研究了招标合同之后,觉得自己公司竞争成功的概率比较大,聘请评估机构支出的评估费用为1.5万元,因投标发生差旅费1万元,标书制作费为3万元。
在中标成功之后,乙公司决定奖励负责竞标的工作人员4万元,此外,根据全年销售业绩完成情况,向市场部经理奖励年度奖金1万元。
在此案例中,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为向编标人员奖励的4万元。
聘请评估机构支出的评估费、投标差旅费、标书制作费不属于增量成本,因为不管合同取得与否,这些费用都会发生。
向市场部经理奖励的1万元也不属于增量成本,因为这笔奖励的发放还取决于其他因素。
案例二:
履约进度和收入的确认
接上例,该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年初开工,预计三年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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