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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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
(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③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
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建设定额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3)按属性分类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
(2)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监理人员来说,是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内容。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内容
·应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监督检查,对一般工程的重点环节或重点工程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以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实施,社会上编制了各专业工程的准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它们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了具体、辅助的操作方法和手段。
但是,它们应遵照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一般是指对于某项重点工程,或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进行的检查。
·抽查一般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某个方面或某个专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3)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祝广大考生学习愉快!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4)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读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5)
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规定。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6)
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7)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工程本身工程本身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
包括:
预备工程,如上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施工机具施工机具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场地清理费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几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8)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
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忖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9)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
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额。
支付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
因此,此项费率高于第1项费率。
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率表制定:
·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
·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
·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往往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
这是对被保险人自己应负责任的规定。
如果免赔额高、赔偿限额低,则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则保险费率就应相应降低;如果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
3)保险费的交纳
建筑工程一切险因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不能完工,保险可以延期,不过投保人须交纳补充保险费。
延展期的补充保险费只能在原始保险单规定的逾期日前几天确定,以便保险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情况。
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10)
1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和特点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点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
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对;日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除承包商外还包括:
1)业主;
2)制造商或供应商;
3)技术咨询顾问;
4)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
5)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
·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备等)。
·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厂房、仓库、办公楼、宿舍、码头、桥梁等。
这些项目一般不在安装合同以内,但可在安装险内附带投保:
如果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该部分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若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这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是相同的。
2)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害除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短路、过电压、电弧所造成的损失;
·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故,如因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等。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11)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由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导致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的损失;
·因罢工和骚乱而造成的损失(但有些国家却不视为除外情况);
·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造成的损失等。
(4)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
其保险责任的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收保费。
2)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如果同一张保险单同时还承保其他新的项目,则保险单仅对新设备的保险责任有效。
3)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
·部分工程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
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自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之日即行终止,但保单上须有相应的附加条款或批文。
·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期(一般定为3个月),系指连续时间,而不是断续累计时间。
·维修期应从实际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不能机械地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起算。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
安装工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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