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总平标段施工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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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总平标段施工招标
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棚户区1#、10#地块还房工程总平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任家沟还房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年2月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棚户区1#、10#地块还房工程总平一标段、总平二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棚户区1#、10#地块还房工程已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发改审批[2013]6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任家沟还房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投入,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任家沟还房工程建设指挥部。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南发改审批[2013]7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30801008)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标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棚户区1#、10#地块还房工程。
2.2建设地点:
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1#、10#地块内。
2.3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2.4建设规模:
本项目为经济实用的拆迁安置还房、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地下车库以及配套的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配套设施。
2.5计划工期:
总平一标段:
90日历天;总平二标段:
90日历天。
2.6招标范围:
总平一标段:
1#地块配套的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全部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总平二标段:
10#地块配套的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全部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2.7标段划分:
总平一标段、总平二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省外企业应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具有(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3月16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6年3月22日23点59分,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4月5日9时00分,地点为南充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南充市涪江路19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任家沟还房工程建设指挥部
代理机构:
四川标禾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4
项目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棚户区1#、10#地块还房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南充市顺庆区任家沟1#、10#地块内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总平一标段:
1#地块配套的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全部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总平二标段:
10#地块配套的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全部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总平一标段:
90日历天;总平二标段:
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省外企业应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具有(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资质;
2.财务要求:
近3年(2012年-2014年)无亏损;
3.信誉要求:
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4.项目经理资格:
建造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级别贰级,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5.技术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职称。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省外企业应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具有(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3)投标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省外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入川备案证上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在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个日历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个日历天前,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技术资料;
(2)答疑会议纪要及补遗文件(如有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个日历天前,凡对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疑问的,请以在线形式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对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作答,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布。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帐户转帐至其企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缴纳。
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日15:
00时。
投标保证金金额:
总平一标段:
拾万元;总平二标段:
捌万元。
开户单位:
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人民花园分理处
帐号:
51001736138059666888
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记录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后,招标人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退入投标人基本帐户。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4)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13)3号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2012年-2014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年(2013年-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期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
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_壹_份(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U盘)壹份)。
投标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编页码、小签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应在封套外层标明正本或副本)。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南充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南充市涪江路19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由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交叉检查所有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和现场监督核查。
(5)开标顺序:
不分递交先后顺序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现场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和川建发[2009]60号文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名;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其中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3×{(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
投标最高限价:
总平一标段:
5174600元(大写:
人民币伍佰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元整)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146945元;规费153477元;暂估价225225.1元。
总平二标段:
4260900元(大写:
人民币肆佰贰拾陆万零玖佰元整)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118081元;规费122950;暂估价250515.15元。
履约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和保函担保占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且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
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可以小签也可以不小签。
如自愿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如自愿小签,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
服务费
招标人支付。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经强制性审查合格后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
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
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上述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要求的在岗签到制度,否则按转包论处。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的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
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
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
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
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标价的5%。
10.19
递交投标文时需要携带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2)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时提供);
(3)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时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0.20
其他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时递交的投标任何资料,均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一经查实提供虚假伪造资料,将按取消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或中标资格,如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根据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文件要求,如投标人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3)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总则所述内容不一致或与招标文件中其它表述不明或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名称为准。
(4)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则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依次递补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则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业主可另行招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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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招标 文件 标段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