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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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受四川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市(州)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受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受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未建立水运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州),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受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管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监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根据部、厅有关规定审核各级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组织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三)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并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四)参加受监工程交工验收并负责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鉴定工作。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四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及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
(七)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经验交流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市(州)交通局批准后监督、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本地区公路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配合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管理工作和资质管理工作。
(三)在所承担的受监工程项目完工后,参加交工验收并负责质量检测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鉴定工作。
(四)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参加本地区“优质”工程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掌握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市(州)交通局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在所承担的受监工程项目完工后,参加交、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三)掌握本辖区公路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县(区)交通局和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量监督机构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由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第三章质量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管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及专项工程.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管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水运维修工程。
(三)对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地方收费路桥、一级以上(含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单跨≥150米或总长≥1000米)、特殊结构桥梁、长隧道和特长隧道进行监督工作督导,以及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审定工作。
(四)其它明确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五)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一)市(州)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及专项工程项目。
(二)市(州)公路大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运维修工程。
(三)配合监督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四)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督导职责.
(五)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每年根据省交通厅、厅公路局、厅航务局和市(州)交通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分站当年的监督计划,并报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的监督范围为本辖区内通乡、通村公路。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其监督内容为:
(一)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省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从业单位有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实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六)对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认可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监督工作计划包括:
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阶段的划分、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信息的反馈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质量监督机构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竣工验收止。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项目工程施工的重要阶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抽查。
(四)依据监理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大纲监督检查项目监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依据行业有关试验检测规范规定、项目试验检测合同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交工验收之后、竣工验收之前,应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关键质量指标进行跟踪检测,为竣工验收提供质量鉴定依据。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一)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格式见附件二).
未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二)水运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评定及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按照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并签发单位工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格式见附件三)。
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方可组织交工验收。
未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评工作:
(一)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的统一安排,在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综合参考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的数据资料、交工验收时的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的检测结果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四);并依据交通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五).
(二)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进行检测,形成《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有关单位颁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格式见附件七).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但由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项目,也应申请监督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未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质量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一)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对质量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按照对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工程发生质量争端,质量监督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站长负总责,副站长分项目负责,监督责任人具体负责。
监督责任人负责监督工作管理,包括起草项目监督计划和监督通知书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和监督对象的评价应全面、客观、理由充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更改评判结论。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质量管理行为信誉档案,包括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记录、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奖惩记录等信息。
不良信誉记录进入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上网发布.
第二十九条监督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农村公路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州)级质量监督机构督导、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监督”的模式,省、市质量监督机构及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经验交流,指导各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三十二条 市(州)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具体指导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督指导要点;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对重要农村公路进行质量鉴定,并定期向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三十三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人员)(以下称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人员)”),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工作要点,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认可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人员)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报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于工程规模小、投资额度低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多个项目合并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人员)自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书》和完整的文件、资料后,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确认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
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竣工验收止。
监督通知和质量鉴定工作可简化程序,《质量监督通知书》和质量鉴定书样本见附件八、附件九。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组织(人员)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农村公路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交、竣工一次验收。
公路工程依据合同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人员)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人员)依据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鉴定.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一)质量监督组织(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方式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二)质量监督组织(人员)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工程发生质量争端,质量监督组织(人员)受有关部门委托,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检测、鉴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从业单位未履行其质量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工质发[1992]4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编号:
(200x—xx)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项目名称:
监督责任人:
监督工程师:
分管站领导:
站 长:
监督机构:
(公章)
二OO 年月日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工程由(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 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监督 工作 计划
附件2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格式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各单位工程(合同段)投资额,开工及完工时间等。
二、交工质量检测实施情况
1、质量检测依据的法规文件
2、检测工作的组织情况
三、质量检测结果总体情况
1、主要质量检测的内容、采用的方法、检测频率及主要指标的合格率等
2、总体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是否可以进行交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前或下一阶段施工前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及建议
五、附件
抽检项目检测报告
质量检测负责人:
质监站站长:
(签章) 日期:
附件3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附表:
质量核定一览表
附表
质量核定一览表
项次
项 目 名称
施工单位
自评情况
监理
评定情况
核定
意见
1
分部
工程
质量
评定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
质量
检验
资料
评定
应提交 项,实提交 项,共检查 项,其中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
核定意见
3
观感
质量
评定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4
单位
工程
质量
评定
施工企业自评
监理评定
核定意见
5
备注
注:
工程实体检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纪录作为质量监督站的备查资料。
附件4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格式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范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各单位工程(合同段)投资额;开工、交工及竣工时间。
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实施情况
(一)质量鉴定的依据
(二)质量鉴定的组织情况
(三)质量鉴定内容及结果
质量检测的方法、频率;重要指标的复测结果、外观检测及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情况。
三、交工验收提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质量鉴定结论
对工程的质量评价、质量鉴定得分及质量等级。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附件
1、抽检项目检测(复测)报告汇总表
2、交工检测意见书
3、建设项目(合同段)及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得分一览表
质量鉴定负责人:
质监站站长:
(签章) 日期:
附件5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授权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年月日
注:
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完成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填写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填写综合评价评语(包括评分和评价等级)。
附件6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
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
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1、监督程序
2、监督方式
3、监督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1、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2、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3、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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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公路 水运 质量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