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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球竞赛规则doc
木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比赛
1定义
木球是由两个队参加的集体比赛项目,每队出场5人,每人手握击球板,运用传球、接球、运球和击球射门等技术,避开对方防守,将球击入对方球门得分,并用抢断球等防守技术,阻止对方得分。
比赛结束时,得分多者为胜。
第二章比赛场地及器材
2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为平整、无障碍物的长方形,土质或人造草地等均可,长40米、宽25米。
场地丈量从界线的内沿量起。
(图1)
3界线
比赛场地有明显的界线,长边叫边线,短边叫端线,线宽均为10厘米,场地四周至少3米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4中线、开球区和开球点
4.1中线:
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画一条10厘米宽与端线平行的线为中线。
4.2开球区:
以中线的中点为圆心,4米为半径画一个线宽10厘米的圆为开球区(从圆周的外沿量起)。
4.3开球点:
以中线的中点为圆心,画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实心圆为开球点。
5球门区线、球门区、球门和球门线
5.1球门区线:
以端线的中点为圆心,2.50米为半径(从外沿量起),向场内画一条线宽10厘米的半圆线为球门区线。
5.2球门区:
端线与球门区线之间的区域为球门区。
5.3球门:
球门应牢固地设置在端线内沿中点处,两门柱内沿之间距离1.80米,横梁下沿至地面0.80米,门框呈圆柱形,直径为4~6厘米,球门后装球网,球网应撑起,下端固定,球门与球网呈白色。
5.4球门线:
两个球门柱内沿之间的连线为球门线,线宽同端线,内沿与端线内沿重叠。
6罚球区线、罚球区和罚球点
6.1罚球区线:
以端线的中点为圆心,以8米为半径(从外沿量起)向场内画一条线宽10厘米的半圆线为罚球区线。
6.2罚球区:
罚球区线与球门区线之间的区域为罚球区。
6.3罚球点:
以端线中点垂直向场内8米处(在罚球区线上)画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实心圆为罚球点。
7角球区和端线发球点
7.1角球区:
以边线和端线的交点内沿为圆心,0.50米为半径(从外沿量起),向场内画一条10厘米宽的弧线分别与边线和端线相交,该区为角球区。
7.2端线发球点:
罚球区线与端线的交点为端线发球点。
8球
球体长9厘米,圆周长18厘米,球体两端呈半球形,中间为圆柱体,长5厘米,两端顶部距圆柱平面距离分别为2厘米。
球体内为木质材料,外部用柔韧的橡胶材料包裹制成(内应密实无空隙)。
球体重量为100~130克,木球呈鲜明的颜色,应与场地、器材有明显区别。
(图2)
9击球板
击球板用较硬并有一定韧性的木质或非金属合成材料制成,全长为70厘米,由板柄和板头两部分组成。
上部手握部分叫板柄,长40厘米,宽4厘米;下部击球部分叫板头,长30厘米,上宽4厘米,底宽9厘米,板头的两个角呈圆弧形,击球板厚1.5~2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20克。
木质击球板板头须缠裹胶带或其它非金属保护物品,以防击球板断裂。
第三章运动队
10球队
每个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员和不超过10名的队员组成,其中1名为队长。
11队员和替补队员
11.1比赛进行时,每队有5名队员上场,并可按规则规定进行替换。
11.2场上队员与替补队员的替换需通过记录台并经裁判员允许方可进行。
11.3比赛中,替补队员应坐在球队席上或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
球队席设在记录台两侧的无障碍区外。
11.4比赛双方应穿着颜色有明显区别的服装,每队场上队员服装必须统一,队员上衣前后要有醒目的号码(1~10号),号码颜色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其中后背的号码至少高20厘米;前胸的号码至少高10厘米;号码笔画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
11.5上场队员必须穿运动胶鞋、护膝、护袜、护腿板和戴手套。
不得佩带可能伤害其他队员的物品。
11.6每个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服装,一套深色,一套浅色。
12队长
12.1队长应在比赛前代表本队抽签,选择开球权或场地。
12.2场上队长是球队在场上的代表,应佩有明显的标志。
有权与裁判进行交流。
12.3场上队长离开球场时,教练员应确定该队的场上队长,并通知裁判员。
13教练员
13.1教练员应在比赛前15分钟将有本人签名的本队队员姓名、号码以及队长的书面名单送交记录员,并标明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
13.2只有教练员可以提出暂停或换人等请求,同记录台保持联系,如教练员不能继续执行其职责,应指定队长承担教练员的职责。
13.3比赛中,教练员及球队成员可坐在球队席上,教练员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场外指导。
第四章比赛通则
14比赛时间
14.1全场比赛时间为40分钟,分上、下两个半场进行。
每半场时间为20分钟,上、下半场中间休息10分钟。
14.2当下半场比赛结束,两队比分相等时,进行加时赛,时间为10分钟,分上、下两个半场。
每半场5分钟,中间不休息。
下半场与加时赛中间休息5分钟
15比赛开始
15.1比赛开始前,应以抛币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有开球权或场地的选择权。
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队员将球放在开球点上开球,击球前双方队员不得越过中线(发球队员可骑跨中线),防守队员不得进入开球区。
15.2每进一球后,应由失球方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
15.3下半场或加时赛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16比赛结束
记录台发出比赛时间结束信号,比赛即告结束。
无论球在空中运行或地面滚动中,都表示比赛结束。
如执行罚点球,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17更换击球板
比赛中队员击球板损坏后,必须立即双手持板上举,向裁判员示意,经允许后才能更换,不得持坏板参加比赛。
18发球
发球队员在执行各种发球或点球时,必须将球一次击出,发球时,防守队员应后退距发球点4米以外。
18.1界外球
18.1.1当球触及边线或端线时为界外球。
由对方队员在球出界处或端线发球点发界外球。
18.1.2发边线球时,发球队员应将球放在边线上(发球队员可骑跨边线)。
18.1.3发端线界外球时,发球队员应将球放在端线发球点上(发球队员可骑跨端线)。
18.2角球
18.2.1守方队员将球击出本方端线,由攻方队员在球出界一侧的角球区发角球。
18.2.2发角球时,球的整体必须放在角球区内(发球队员可骑跨界线)。
18.2.3角球可直接得分。
18.3任意球
18.3.1当一方队员发生违例或犯规时,由对方队员在违例或犯规地点发任意球(罚球区内除外)。
18.3.2任意球可直接得分。
18.4点球
比赛中,当球在罚球区或球门区内时,防守队员在该区内犯规,均判罚点球(由进攻方罚点球)。
罚点球时,将球放在罚球点上,除主罚队员外,其他队员须退出罚球区。
罚点球未得分时,则由防守队员在端线发球点发球。
18.5争球
18.5.1争球的判定:
18.5.1.1当双方队员同时使球出界。
18.5.1.2当双方各一名或多名队员形成在原地抢球或用击球板同时将球夹、压住时。
18.5.1.3当双方队员同时违例或犯规时。
18.5.1.4当球在球门区内成死球时。
18.5.1.5比赛中当裁判员因特殊情况停止比赛需重新恢复比赛时。
18.5.2争球的执行:
18.5.2.1双方各一名队员之间造成的争球,由发生争抢的两名队员进行争球。
18.5.2.2双方多名队员共同造成的争球,由参与争抢的双方队员中任意一人参加争球。
18.5.2.3如参与争球的队员要被替换下场,应待争球结束并成死球后,才可进行替换。
18.5.2.4如争球的队员因伤不能继续比赛,可由参赛队指定场上一名队员参加争球。
18.5.2.5参加争球的双方队员,分别站在裁判员指定的争球地点两侧,其他队员站在距争球地点4米以外,裁判员单手持球于双方队员之间,使球自由下落,球触地后,双方即可抢、击球。
在罚球区内发生争球时,应移到最近的罚球区线上进行争球。
18.5.2.6争球可直接得分。
第五章时间通则
19开动和停止计时钟
19.1开动计时钟
活球开动比赛计时钟。
19.2停止计时钟
19.2.1暂停。
19.2.2换人。
19.2.3记录台鸣笛。
19.2.4比赛结束。
19.2.5遇有其它特殊情况,裁判员认为需要停止比赛时。
20活球
20.1每半场或加时赛比赛开始,裁判员鸣笛后,发球队员的击球板触及球时。
20.2在比赛中凡按规则规定停表后,需要恢复比赛,发球(争球)队员的击球板触及球时。
21死球
21.1球进门得分。
21.2界外球。
21.3犯规或违例。
21.4队员无法触及进入球门区的球。
21.5遇有其它特殊情况,裁判员认为需要停止比赛时。
22暂停
22.1上、下半场和加时赛每队可各要求一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为1分钟。
22.2暂停在死球时执行。
23换人
换人时必须由教练员向记录台提出,替补队员须提前做好替换准备,在比赛成死球时执行,换人次数不限。
245秒钟规则
队员在中圈开球、发界外球、任意球、角球、点球时,在取得球的控制权及裁判员鸣哨后5秒钟内应将球击出。
第六章违例、犯规及其罚则
25违例及其罚则
25.1比赛中出现下列违反规则的情况应判违例:
25.1.1中圈开球时,当裁判员鸣笛,发球队员击球前,双方其他队员越过中线、防守方队员进入开球区或进攻方队员两人以上(不含两人)进入开球区。
25.1.2在执行发球时,裁判员鸣哨后5秒钟内未将球击出。
25.1.3在执行发球时,击球板一次击球击空、击球后球移动距离不足10厘米或击出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触球。
25.1.4在执行发球时,裁判员未鸣哨而击球。
25.1.5争球时,球未落地前一方或双方争球队员触及球。
25.1.6空中击球(膝关节以上的球只许挡,不许击)。
25.1.7击球前后,击球板板头超过肩部。
25.1.8一手握板头、一手握板柄击球或用板柄击球。
25.1.9向上击球或挑球。
25.1.10队员有意用身体任何部位阻挡球。
25.1.11执行中圈开球或发界外球时直接将球击入球门。
25.1.12在场上任一区域防守、进攻时,采用单、双手或单、双膝着地,以及卧、跪、坐等不合理动作。
25.1.13比赛中队员在边(端)线外击场内球。
25.2罚则:
25.2.1发界球外的违例,由对方在原点发界外球。
25.2.2上述条款的违例,发生在罚球区外时,由对方在违例地点发任意球。
25.2.3攻方队员在罚球区内违例,由守方队员在就近的罚球区线上发任意球;守方队员在罚球区内违例,由攻方队员在就近的端线发球点发任意球,除守方队员1人可在罚球区内防守外,双方其他队员均需退出罚球区。
26犯规及其罚则
26.1比赛中出现下列违反规则的情况应判犯规:
26.1.1使用推、拉、绊、撞、踢等不合理的身体接触。
26.1.2带有危险动作冲撞对方队员。
26.1.3用击球板钩、扣、打击对方击球板或身体。
26.1.4扔击球板或手中无击球板干扰对方进攻或防守。
26.1.5举击球板威吓或用击球板阻碍对方队员行动。
26.1.6有意用手抓球、用脚踩球、踢球或用身体压球。
26.1.7在比赛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球门区地面或球门(击球板除外)。
26.1.8用击球板砍击球。
26.1.9从两腿间向后击球或将击球板置于对方队员身后两腿间抢、击球。
26.1.10裁判员判定的其它犯规动作。
26.2罚则:
26.2.1队员在罚球区外犯规,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发任意球。
26.2.2攻方队员在罚球区或球门区内犯规,由守方队员在最近的罚球区线上发任意球。
26.2.3守方队员在罚球区或球门区内犯规,由攻方队员罚点球。
26.2.4一名队员在一场比赛中犯规(含黄牌)累计5次,取消该队员本场比赛资格,由场下队员替换。
如第5次犯规为第2张黄牌,则按规则27.2和27.3方法处理。
27黄、红牌
裁判员对球队成员(运动员、教练员等)不道德及违反规则等行为,除按规则判罚外,还可进行劝告及出示黄牌或红牌。
27.1有下列行为时,应被出示黄牌:
27.1.1连续违反规则的行为。
27.1.2较为严重的犯规。
27.1.3不道德的行为。
27.2有下列行为时,应被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
27.2.1经裁判员警告仍不改正者。
27.2.2一名队员在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
27.2.3故意或严重犯规。
27.2.4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27.3上半场因红牌被罚出场的队员,不允许其他队员替补,下半场开始时方可替补;下半场因红牌被罚出场的队员,不允许其他队员替补,加时赛时方可替补。
27.4因红牌被罚出场的队员,取消本场比赛资格。
第七章成绩与名次
28比赛得分与胜负
28.1场上队员以合理击球动作击球,并使球由地面或空中进入球门为得分。
进一球得1分。
28.2全场比赛时间终了如两队比分相等,则进行加时赛。
如加时赛结束比分仍然相等,则以罚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28.3以罚点球决定胜负,应按下述方法进行:
28.3.1以抛币的方式决定两队罚点球先后顺序。
28.3.2第一轮每队各出5人(必须是比赛结束时场上队员,如不足5人,则以场上剩余队员轮转),按各队排定顺序全部罚完,决出胜负。
如罚平,第二轮各队场上队员按排定顺序以1对1的方式罚点球,直至决出胜负。
28.4全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者为胜队。
29决定比赛名次的方法
按各队积分多少排列名次,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0分,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以下方法进行排列:
29.1积分相等队之间的相互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9.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9.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29.4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9.5全部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29.6抽签排定名次。
29.7以罚点球决定胜负的进球数,不计入净胜球数和总进球数的计算。
29.8如遇弃权,胜队以2∶0计算比赛成绩。
第八章弃权与申诉
30弃权
比赛遇下列情况即为弃权:
30.1超过比赛开始时间15分钟,参赛队仍未到场或上场队员不足5人。
30.2参赛队在裁判员通知后拒绝比赛。
30.3比赛中,某队场上队员少于3人时。
30.4参赛队以其行动阻碍比赛进行。
31申诉
31.1比赛中某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应由场上队长在死球时向裁判员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意见的方式应平静而有礼貌。
31.2比赛中裁判员可对提出质疑的某队解释他的判罚,但不能影响比赛的进行。
31.3比赛结束后,如某队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应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同时交纳申诉费。
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裁决。
第九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32裁判人员
32.1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3人,裁判员若干人。
32.2每场比赛由两名裁判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工作,分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宣告员等若干人员组成。
32.3裁判员必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并开始行使其权力。
当比赛结束,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后,这种权力即告结束。
33裁判人员职责
33.1裁判长职责
33.1.1全面组织和领导裁判工作。
33.1.2负责检查比赛场地和器材,安排竞赛日程和裁判员的分工。
33.1.3根据规则的精神解决比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3.1.4对比赛中出现的弃权、罢赛做出最终决定。
33.2副裁判长职责
33.2.1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理裁判长职责。
33.2.2组织安排记录台工作,做好比赛裁判人员的后勤工作。
33.2.3比赛中,根据裁判长的安排,负责一个比赛场地的竞赛工作。
33.3裁判员职责
33.3.1检查场地、器材设备、运动员服装、护具等。
33.3.2比赛前,在双方队长参加的情况下以抛币的方式决定开球权或场地。
33.3.3宣布比赛开始与结束。
33.3.4比赛中,当两名裁判员的判罚不一致时,主裁判员有权做出最终裁决。
33.3.5执行加时赛罚点球的裁决。
33.3.6具有行使劝告和使用黄、红牌的权力。
33.3.7有权决定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33.3.8比赛结束后,核对记录表、计时钟并签字。
33.4记录员职责
33.4.1比赛前认真登记各队队员姓名、号码、场上队长号码、服装颜色及教练员姓名。
33.4.2按记录表规定,准确填写记录表中两队的得分、队员犯规、暂停和换人等有关情况。
准确填写比赛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33.5计时员职责
按规定准确操作计时钟(表)。
记录比赛(上、下半场)时间、暂停时间、加时赛(上、下半场)时间、中场休息时间等。
暂停或比赛终了,应通知场上裁判员。
33.6宣告员职责
应语言简练、准确,按规则规定发出信号并宣告暂停、换人、比赛结束、比赛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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