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利工程改制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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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工程改制工作措施
农村水利工程改制工作措施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户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营放活、管理规范、责任落实、功能完善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争取到2012年,基本完成市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确保全市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有利于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既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又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是坚持有利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坚持有利于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改革中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四是坚持有利于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既要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的需要,又要减少财政负担。
五是坚持有利于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既要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
我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济局、工商局、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参加,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适用本地实际的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市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
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
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和在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一)灌溉面积一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和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进行改革。
符合标准(三)范围内的新建、在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改革,其改革成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有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
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合作组织所有。
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转让给个人经营。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
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转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
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分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二)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
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
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
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
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四)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
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
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
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五)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70号)及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
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六)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底调查阶段,在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年1月至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
对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工作步骤
各乡镇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
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乡镇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
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要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
各地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市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
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
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
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
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
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产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
同时,各地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州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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