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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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程序
第十条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
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
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
(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不低于0。
9公里;
5、农村加油站间距不低于2。
0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
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
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
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
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加油站网点规划的确认。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网点规划确认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依法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规划确认,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
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
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网点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颁发,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须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
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方可歇业。
歇业期一般不超出6个月。
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六条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上报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省经信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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