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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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焦炉砌筑质量控制要点
1、编制说明
2、第一章: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总体要求
3、第二章: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4、第三章:
不定型耐火材料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5、第四章:
耐火陶瓷纤维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6、第五章:
焦炉本体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7、第六章:
冬期施工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8、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烘炉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编制说明
我公司根据《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及有关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焦化-YBJ214-88)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焦化-YB9241-92)要求,针对焦炉砌筑工程,特编制本监理质量控制要点,以便现场监理人员规范化、科学化进行监理,确保焦炉砌筑工程质量。
凡公司耐火材料砌筑专业监理人员,应在熟悉图纸和现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本质量控制要点,结合设计文件,现行标准规范和本工程现场实际进一步编制《焦炉砌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批准后实施,确保《焦炉砌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公司
2009年4月19日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第一章: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总体要求
1.1.1.焦炉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和《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进行施工。
1.1.2.焦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要求。
1.1.3.焦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二、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证的明;
四、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五、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六、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七、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
1.1.4.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后,才可推广使用。
采用新技术,如本质量控制要点的内容未能包括时,可补充制订专门规程。
1.1.5.焦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要求。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章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第一节材料控制监理基本要求
(I)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2.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
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
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作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②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旧砖经检查合格,可砌于焦炉的次要部位。
2.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2.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2.1.4.大型焦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2.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2.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2.1.7.耐火泥浆、粉料、骨料、结合剂、捣打料、可塑料喷涂料,浇注料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耐火材料,应采用防冻措施。
(II)泥浆
2.1.8.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
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2.1.9.砌筑焦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和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的砌筑性能(主要是黏结时间)是否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黏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2.1.10.不同类型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2.1.9采用
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表2.1.9
名称
稠度(0.1mm)
砌体类别
泥浆
320~380
280~320
260~280
I~II
III
IV
2.1.11.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YB/T5121进行。
测定泥浆的黏结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黏结时间试验方法》YB/T5122进行。
2.1.12.砌筑焦炉应采用成品泥浆。
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要求砖缝厚度的30%。
当现场配制泥浆时,必须按确定的配合比准确配料。
2.1.13.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
不应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
根据当地水质(含盐量)情况,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1-)的含量应符合要求。
2.1.14.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2.1.15.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2.1.16.磷酸盐泥浆所用的原材料及其配合比,应符合冶金部现行的标准《高强度磷酸盐泥浆施工技术暂行规程》的要求。
2.1.17.调制磷酸盐水泥时,必须保证规程要求的困料时间。
调制好的泥浆,不得任意加水稀释。
砌体中的磷酸盐泥浆干固后,严禁敲打。
第二节施工控制监理基本要求
(I)一般要求
2.2.1.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砖砌体分为数类。
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二、I类砌体不大于1mm;
三、II类砌体不大于2mm;
四、III类砌体不大于3mm;
五、Ⅳ类砌体不大于3mm。
2.2.2.除设计另有要求外,一般焦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2要求的数值。
一般焦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表2.2.2
项次
部位名称
砌体砖缝的厚度(mm)不大于
1
底和墙
3
2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
2
3
拱和拱顶:
(1)湿砌
(2)干砌
2
1.5
4
带齿挂砖
(1)湿砌
(2)干砌
3
2
5
隔热耐火砖(黏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工作层
(2)非工作层
2
3
6
硅藻土砖
5
7
普通黏土砖内衬
5
8
外部普通黏土砖
10
9
空气、煤气管道
3
10
烧嘴砖
2
2.2.3.
一般焦炉砌筑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表2.2.3要求的数值。
一般焦炉砌筑的允许误差表2.2.3
项次
误差名称
允许误差(mm)
1
垂直误差:
(1)墙
每米高
全高
(2)基础砖墩
每米高
全高
3
15
3
10
2
表面平整误差(用2m长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1)墙面
(2)挂砖墙面
(3)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
(4)底面
5
7
5
5
3
线尺寸误差
(1)矩(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
(2)矩(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
(3)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
内半径≥2m
内半径<2m
(4)拱和拱顶的跨度
(5)烟道的高度和宽度
±10
15
±15
±10
±10
±15
2.2.4.对于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
第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误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
第I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误差能满足所要求的砖缝要求。
2.2.5.焦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预砌筑,并作好技术记录。
2.2.6.焦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要求由测量确定。
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2.2.7.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与砌筑时安设。
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2.8.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要求的尺寸留设。
2.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2.2.10.砌体应错缝砌筑。
2.2.11.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均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
干砌底和墙时,砖缝内应以干耐火粉填满。
2.2.12.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固后,不得敲击砌体。
2.2.13.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必须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斜槎。
2.2.14.砖的加工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内表面。
2.2.15.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2.2.16.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膨胀缝的数值没有要求时,每米长的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为依据:
1.黏土砖砌体为5~6mm;
2.高铝砖砌体为7~8mm;
3.刚玉砖砌体为9~10mm;
4.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5.硅砖砌体为12~13mm;
6.镁砖砌体为10~14mm。
2.2.17.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仿体骨架和砌体中的孔洞。
2.2.18.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互相错开。
2.2.19.当半砖厚耐火砌体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黏土砖代替。
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2.2.20.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
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要求填充材料。
2.2.21.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要求。
2.2.22.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2.2.23.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2.2.24.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的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
缝内应用石棉绳、耐火陶瓷纤维或填料等塞紧。
2.2.25.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要求厚度。
如果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
不得使用端头尖税或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2.2.26.对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
一般焦炉及焦炉的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焦炉部位,其砖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5%。
焦炉砌体的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要求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要求的处数:
1.I类砌体为4处;
2.II类砌体为4处;
3.III类砌体为5处;
4.Ⅳ类砌体为5处。
注: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要求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II)底和墙
2.2.27.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
砌筑反拱底前,必须用样板找准弧形面;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2.2.28.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2.2.29.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的砌体与有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要求的尺寸仔细留设。
2.2.30.水平砖层砌筑的斜坡炉底,其工作层下部的退台或错台所形成的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捣打料或可塑料找齐。
2.2.31.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2.2.32.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金属、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2.2.33.直墙应按标杆拉线砌筑。
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宜同时拉线砌筑。
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2.2.34.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2.2.35.当炉壳中心线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2.2.36.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砌筑时,应经常用样板检查。
2.2.37.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2.2.38.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拉砖杆的长度应透合,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3.拉砖杆在纵向膨胀处应断开;
4.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不得一端翘起。
2.2.39.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
当个别拉砖钩遇到砖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使其嵌入处与砖缝间的距离不小于40mm。
2.2.40.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或三环重缝,上下两层与相邻两环的重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2.2.41.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
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尺寸。
(III)拱和拱顶
2.2.42.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拱胎的支撑强度及安全要求。
2.2.43.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胎面应平整。
支设拱胎时,必须正、确和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2.2.44.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必须靠紧,并经检查合格。
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必须调整固定,并经检查合格。
2.2.45.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
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拱脚。
2.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
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注:
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同材质的砖。
2.2.47.除有专门要求外,拱和拱顶应错缝砌筑。
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保持砖面平直。
2.2.48.拱或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2.2.49.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
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必须保持平整垂直。
2.2.50.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
砌筑时,严禁将拱砖的大小头倒置。
2.2.51.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
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2.2.52.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
跨度小于3m的拱和拱顶,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大于3m时,应打入3块;跨度大于6m时,应打入5块。
2.2.53.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但在同一拱和拱顶内砌入深度应一致。
打锁砖时,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
打入锁砖应使用木槌;使用铁锤时,必须垫以木板。
2.2.54.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以上的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锁砖。
2.2.55.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
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
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经常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正确性。
2.2.56.吊挂砖应预砌筑,并进行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应加工。
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
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当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
砌筑吊挂平顶时,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
斜皮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2.2.57.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2.2.58.砌完黏土质(或高铝质)炉顶吊挂砖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再按要求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2.2.59.在砌完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
拧紧螺母时,应随时注意不使吊挂砖上升,但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2.2.60.吊挂拱顶应环砌。
环缝彼此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
开始砌筑吊挂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试砌一环,然后照此环依次砌筑。
2.2.61.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
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剌。
2.2.62.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
锁砖紧度应一致。
锁砖合紧后,应即把吊挂长销穿好。
2.2.63.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砖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作好下沉记录。
2.2.64.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IV)空气、煤气管道
2.2.65.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
当管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表面找圆,并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2.2.66.当现场条件许可时,管道内砌体可在地面上采取分段砌筑或浇注,焊接接头部位应留足尺寸,安装后及时补砌或浇注。
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应在地面上采取分段(每段长不超过3m)砌筑或浇注内衬。
2.2.67.环形管道内衬应按管壳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接头应砌成直缝,并仔细加工砖。
2.2.68.管道各岔口顶部,应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V)烟道
2.2.69.除复杂形状的拱顶可环砌外,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
2.2.70.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10%~20%(质量比)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2.71.没有混凝土壁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浇。
必要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2.2.72.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的标高,应略高出烟道底上表面的标高。
2.2.73.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
与框架接触的砖应仔细加工,两者之间的间隙应使用与砌砖相同万分的浓泥浆填实。
焦炉砌筑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第三章不定形耐火材料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第一节监理质量控制一般要求
3.1.1.不定形耐火材料如包装破损、物料明显外泄、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该包料不应使用。
3.1.2.与不定型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表面,应先清除浮锈。
3.1.3.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型耐火材料的配合比。
不应在搅拌好的不定型耐火材料内任意加水或其他物料。
3.1.4.运到工地的耐火预制构件的表面上应具有:
一生产单位印记;
二质量检验合格印记;
三在不同的三个面上有与施工图相一致的部件编号;
四吊点标志;
五生产日期。
3.1.5.垛放耐火预制构件时,支承的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构件的受力情况,不应使预制构件产生超应力和损伤。
3.1.6.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
锚固砖或吊挂砖不得有横向裂纹。
3.1.7.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持与炉壳或吊挂梁相垂直。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必须互相拉紧,但锚固砖应能承炉墙胀缩而起落。
锚固钩四周不得有填料。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
在烘炉之前,必须拆除楔垫。
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可预先润湿。
3.1.8.振动棒、捣锤等金属捣实工具,不得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
必要时,应垫以木板。
3.1.9.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允许尺寸误差,可参照对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第二节耐火浇注料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3.2.1.搅拌耐火浇注料用的水,应采用洁净水。
根据当地水质(含盐量)情况,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1-)的含量应符合要求。
3.2.2.浇注用的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
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
对模板应采取防黏措施。
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2.3.浇注料宜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搅拌时间及液体加入量应严格按施工说明执行。
变更用料牌号时,搅拌机及上料斗、称量容器等均应清洗干净。
3.2.4.搅拌好的耐火浇注料,应在30min内浇注完,或根据施工说明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完。
已初凝的浇注料不得使用。
3.2.5.浇注料中钢筋或金属埋设件,应设在非受热面。
钢筋或金属埋设件与耐火浇注料接触部分,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膨胀缓冲层。
注:
普通钢筋的使用温度不应超过350℃。
3.2.6.整体浇注耐火内衬膨胀缝的设置,应由设计要求。
对于黏土质或高铝质的耐火浇注料,当设计对膨胀缝数值没有要求时,每米长的内衬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
一黏土耐火浇注料为4~6mm;
二高铝水泥耐火浇注料为6~8mm;
三磷酸盐耐火浇注料为6~8mm;
四水玻璃耐火浇注料为4~6mm;
五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为5~8mm。
3.2.7.浇注料应振捣密实。
振捣机具宜采用插入式振捣或平板振动器。
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或人工捣固。
当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浇注层厚度不应超过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当用平板振动器时,其厚度不应超过200mm。
自流浇注料应按施工说明执行。
隔热耐火浇注料宜采用人工捣固。
当采用机械振捣时,应防止离析和体积密度增大。
3.2.8.耐火浇注料的浇注,应连续进行。
在前层浇注料凝结前,应将次层浇注料浇注完毕。
间歇超过凝结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施工缝宜留在同一排锚固砖的中心线上。
3.2.9.耐火浇注料在施工后,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养护。
如无特殊规定,可按表3.2.9的规定进行。
耐火浇注料养护期间,不得受外力及振动。
表3.2.9耐火浇注料的养护制度
项次
结合剂
养护环境
适宜养护温度(℃)
养护时间(d)
1
结合黏土
干燥养护
15~35
≧3
2
高铝水泥
潮湿养护
15~25
≧3
3
磷酸
干燥养护
20~35
3~7
4
水玻璃
干燥养护
15~30
7~14
5
硅酸盐水泥
潮湿养护
蒸汽养护
15~25
60~80
≧7
0.5~1
注:
1、潮湿养护应在硬化开始后加以覆盖并浇水,浇水次数以能保持有足够的潮湿状态为宜。
2、蒸汽养护的升温速度,宜为10~1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40℃/h。
3.2.10.不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或变形时,才可拆除;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之后,才可拆除。
热硬性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才可拆模。
3.2.11.浇注料的现场浇注质量,对每一种牌号或配合比,每20m3为一批留置试块进行检验。
不足此数亦作一批检验;采用同一牌号或配合比多次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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