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技术贸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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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技术贸易
第四章国际技术贸易
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中,科学技术的地位日益重要。
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把引进技术作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增强国力、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国际技术贸易正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合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第一节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一)技术的含义、特征及种类
目前,国际上对“技术”还未形成统一认识。
由于对技术在认识角度上的差异,技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技术指的是那些应用于改造自然的技术;广义的技术是指解决某些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技术一词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解释,在社会科学领域,技术是指用于解决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的具体措施;而在自然科学领域,则被认为是解决生产领域问题的某种发明或技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中,给技术下的定义是:
“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列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技术、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的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况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设计、安装、开办、维修、管理一个工商企业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这是迄今为止国际上给技术所下的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定义。
国际工业产权组织则认为:
“技术是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
”而知识产权组织把世界上所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科学知识都定义为技术。
总之,不管怎么认识,技术都是一种系统知识,是人类智慧的成果,它能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各行各业。
它也是一种复杂的东西,不仅需要我们去认识,还需要我们去掌握。
只有掌握了技术,才能为人类的发展需要服务。
技术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1)无形性。
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知识性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
有些技术可用语言去表达,而有些技术只能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
(2)系统性。
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
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
(3)商品属性。
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
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
按技术的作用来划分,可分为生产技术和经营技术;按技术的形态划分,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按技术的公开程度划分,可分为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划分的方法不同,对技术的叫法也就不同。
如电脑,制造和组装电脑的技术叫硬件技术,而电脑里装的各种程序,我们又叫它软件技术。
而对社会公开的角度讲,又分为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如已经发表过的、或过了专利期的技术就是公开技术;对于那些在专利期内、受法律保护、同时又没有在各种场合公开过的技术,仅仅是国家专利局知道,这些技术就叫做秘密技术。
(二)技术转让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把技术转让定义为:
“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单纯的货物买卖或只涉及租赁的交易都不包括在技术转让的范围之内。
”换言之,技术转让是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
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
与物品转让不同,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一项技术可以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技术转让是技术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
技术移动是指技术从一个领域传向另一个领域,或从一个地区传向另一个地区的过程,即技术的位移。
这种位移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间。
而技术转让则是其中有特定双方的,以援助、赠与或出售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方式的一类技术转移活动。
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技术转让的类型,按其是否跨越国界可分为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按其有偿性可分为商业性技术转让和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按其方向可分为横向技术转让即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和纵向技术转让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技术。
(三)技术引进
使国外的技术转让到国内,就是技术引进。
具体说,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家或企业引入国外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所必需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用以发展本国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做法。
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
(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
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
软件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术纯技术;硬件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
只从国外购入机器设备而不买入软件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
若只从国外购入软件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之为技术引进。
(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件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二、国际技术转让及其特点
国际技术转让是带有涉外因素的转让,是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行为。
国际技术转让包括非商业性技术转让和商业性技术转让。
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是一种无偿技术转让,通常是指通过双边政府间的技术援助、技术情报交换、学术交流和技术考察等形式进行的技术让渡。
商业性技术转让是一种有偿技术转让,亦即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
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
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
1.交易标的的性质不同。
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很复杂。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物贸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贸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同行。
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技术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技术。
②物贸中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技贸中的卖方(转让方),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才去开发技术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转让技术。
3.交货过程不同。
物贸的交货是实物移交,其过程较简单;技贸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技贸涉及的问题多、复杂、特殊,如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
技贸中涉及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公约也比物贸多。
因而从事技贸远比从事物贸难度大。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
由于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所以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
由于在技贸中,技术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了防止其凭借这种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为了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的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技术贸易实际运作中,只有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才会有单纯的软件贸易,发展中国家在开展技术贸易时,由于技术落后和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较差,往往在进行软件贸易的同时还伴随着硬件贸易,即引进技术与进口设备相结合。
与此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为解决资金的严重短缺,又往往将引进技术和设备与利益外资相结合。
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实际操作也日益复杂。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1.18世纪以前:
国际技术贸易最早可追溯到公元6世纪,如中国的养蚕和丝绸技术就曾通过丝绸之路传到中亚、西亚和欧洲各国。
到了10—15世纪,中国的造纸、火药、印刷术等相继传到西方。
16世纪初:
德国的机械表制造技术和意大利的眼镜技术也先后传到日本和中国。
16世纪以前,英国的技术水平还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英国的工业是在引进欧洲大陆先进的工匠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18世纪以前的技术转让还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技术贸易,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转让的手段落后,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主要是工匠技能的传播,而不是许可权的转让;二是传播的时间较长,中国的养蚕和丝织技术用了1800多年才传到欧洲,造纸、火药和印刷术传到欧洲也用了600多年。
而意大利的眼镜和德国的机械表技术则分别用了300年和100多年的时间才传到日本和中国。
2.18世纪以后:
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资本主义的大机器生产逐步代替了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通过技术的商品化,并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现代意义的技术贸易逐步发展起来。
3.19世纪以来:
随着西方各国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和技术发明数量的不断增多,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鼓励发明制造为宗旨的保护发明者权利的专利制度,这就使以许可合同形式出现的国际技术贸易得到迅速的发展。
四、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他们竞相开展国际技术转让活动。
随着国际技术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技术贸易出现了一下特点:
1.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市场上占有统治地位。
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额占世界技术贸易额的80%以上,而且主要集中在美、英、法、日、德等少数几个国家。
发展中国家主要扮演的是接受者的角色。
2.软件技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比重日益提高。
80年代以前,国际技术贸易主要是通过引进和出口先进设备等硬件来进行的;进入80年代以后,以许可贸易形式进行的软件交易占据了主导地位,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软件技术转让已占其技术贸易额的80%以上。
3.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着国际技术贸易。
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着发达国家技术贸易的80%,而发展中国家技术贸易的90%也控制在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
这主要与这些跨国公司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大,重视技术开发,并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有关。
4.国际技术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
美国的技术出口遍及全球,日本的技术市场主要是亚洲,法国多向非洲国家出口技术,东欧则是德国的技术市场。
他们为了保持原有的技术市场或扩大其技术市场的份额,都在不断地进行技术开发。
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这些技术知识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它主要有:
专利技术、商标和专有技术。
商标虽不属技术,但它与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常将它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之一。
一、专利
(一)专利的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专利”(Patent)是:
“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
专利的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
①专利权,即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力:
实施权、所有权、许可使用权、销售进口权、放弃权;②专利机关授予发明本身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有些国家只保护发明专利,我国三者全保护: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③专利文献,它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等。
(二)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Inven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的发明为:
发明人的一种思想。
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特有的问题。
发明不同于发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而发现则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
(1)发明一般有三个特征:
①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即用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方案,如果不能在生产中被利用,则不能取得法律的保护;
②发明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即它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革新或创造;
③发明是具有最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即比已有的技术先进。
(2)发明还有三种表现形态:
①产品发明,它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产品,产品发明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新产品,也可以是一个产品中的某一部件;
②方法发明,即制造某种物品或解决某一问题前所未有的方法;
③改进发明,即发明人对已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所提出的具有实质性改革及创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model)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也具有三个特点:
(1)它必须是一种产品,如仪器、设备、日用品等;
(2)是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如气体、液体或粉状的物质;
(3)必须适用于实用。
实用新型虽然是一种发明,但其技术价值较发明低,即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其经济效益则不一定低于发明。
实用新型亦被称为“小发明”。
因此,实用新型不包括技术方法发明,仅限于有形产品。
3.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外观设计是指对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能应用于工业的新设计。
(1)形状是指平面或立体轮廓,即所占的空间形状,无固体形状的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范围。
(2)图案是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现的花色图样、线条等。
(3)色彩是指产品表面的颜色。
(4)美感是指其形状、图案、色彩等所具有的特点。
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不要求其具有美感,因为美感很难断定,主观性太强。
外观设计往往是外形、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后所产生的富有美感的外表或形态,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所以它是最低级的专利,在很多国家是不给予保护的。
(三)专利的特点
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征,即专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施性四个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
专有性是指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其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做出同一发明的其他人不能获得同一发明内容的专利权。
2.地域性。
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范围限制的权利。
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
3.时间性。
专利权还是一种具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发明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制造产品。
发明专利权是保护时间最长的专利权,一般不超过20年。
4.实施性。
对发明者所得到的专利权,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尚未有过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一般依据以下三个标准:
①时间标准。
多数国家在时间标准上采用申请日原则,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人向专利的授予机构就相同内容的专利或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
也有少数国家以发明的时间为准,即专利权授予技术的最先发明者,而不是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②地域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地域标准有三种:
一种是世界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未被公开或未被使用过,英国、法国、德国等均采用世界新颖;第二种是国内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本国范围内未被公开和使用过,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希腊等国则采用国内新颖;第三种是混合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并从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中国、美国、日本等采用混合新颖。
③公开形式标准。
世界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从未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否则将失去新颖。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已有的技术在这里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实质性的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已有技术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如降低了原材料的消耗和成本,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这里的产业不仅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渔业和牧业,还包括运输和金融等服务性行业。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有所不同,外观设计应在申请日以前,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没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即出版公开应以世界新颖为准,使用公开则以国内新颖为准。
此外,外观设计也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有些国家还要求外观设计富有美感。
3.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各国都对一些阻碍社会进步、有损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以下发明授予专利:
(1)科学发现,如不具有应用于工业的纯科学原理和理论;
(2)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3)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4)化学物质;
(5)饮食品和药品;
(6)动植物品种;
(7)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照专利法可以享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也称专利权人。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精神方面:
署名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这种权利不因专利权的转让或继承而消失。
(2)物质方面:
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①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享有制定、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未经其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擅自实施其权利。
②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他人所有,从而获得专利转让费。
③许可权。
专利权人有权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从而获得专利使用费。
④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记已取得的专利的标记,专利证书的编号,以表明该产品受到专利的保护。
2.专利权人的义务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在相应专利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专利权的终止或其他法律后果。
①专利权人缴纳维持费的义务。
缴纳维持费是指在整个专利期限内,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而由专利权人按期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②实施专利发明创造的义务。
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本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人有义务在专利批准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3年)在批准国实施其专利发明创造。
二、商标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TradeMark)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其它人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商品有所区别的标记。
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单独组成,也可以是由上述几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组成。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它具有以下作用:
①区别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进货来源及档次;②代表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③有助于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
(二)商标的种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指的是由文字组成的商标。
文字一般包括中文、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数字等。
如太阳神口服液、万宝路香烟、可口可乐饮料和三五香烟等均属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它是由几何图形、符号、记号、山川、建筑图案、日用品、动物图案等组成的商标。
如北京蜂王精营养补剂的商标就有一只蜜蜂。
(3)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如羊城牌围棋的商标上有“羊城”二字和一只山羊,并有一个围棋棋盘。
2.按商标的使用者来分,可分为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1)制造商标。
制造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制造者使用的商标。
(2)商业商标。
商业商标是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
(3)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旅游、民航、运输、保险、金融、银行、建筑、维修等服务性企业使用的商标,如中国民航使用的CAAC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使用的PICC等。
3.按商标的用途分,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
(1)营业商标。
营业商标指的是以生产或经营企业名字作为商标,如“同仁堂”药店、“盛锡福”帽店、“六必居”酱菜园、“狗不理”包子铺等,这类商标有助于提高商标或企业的知名度。
(2)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同一企业根据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量、规格等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这种商标在国外使用的相当普遍,如瑞士手表,“劳力士”为最高档次的手表,“浪琴”为二级表,“梅花”为三级表,“英纳格”则为四级表。
(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它是指用于证明商品原料、制造方式、质量精密度或其特征的商标,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均属于证明商标。
(三)商标权及其内容
商标权是指一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经核准后,授予商标申请人的一种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1.使用权。
即只有商标的注册人才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者。
2.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诉讼,请求停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转让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或放弃一些权利。
4.许可使用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
(四)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独占性是指商标是其所有人的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使用。
2.时间性。
商标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一般为10-15年,中国为10年。
但是可以无限地续展,而专利不能无限期续展。
3.地域性。
商标权的所有人,只有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境内受到保护。
三、专有技术
(一)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但它却可以作为技术进行转让。
因此,它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内容,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内容。
专有技术来自英语中的Know-how,其意为“知道怎么干吗?
”。
国际商会在拟定的《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的草案》中,把专有技术定义为:
“为实施某种为达到工业生产目的所必须具有的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或其积累。
”专有技术一般包括知识、经验、数据、图纸、配方、技术资料等。
它既涉及工艺、技能、制造和加工标准,也涉及到制造、使用和维修的程序等。
(二)专有技术的特征
专有技术不象专利技术和商标一样经过法律的认可而得到保护,它是一种非法定的权利,因此,它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保密性。
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凡是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不能称为专有技术,由于专有技术没经法律程序授权得到保护,因此,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技术的专有权。
2.经济性。
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也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
否则就称不上技术,也不会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
3.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
4.历史性。
专有技术不是研究人员灵机一动而产生的,而是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总结出来的,这一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专有技术的内容也会随之丰富和发展,但有些专有技术也会随着替代技术的问世而被淘汰。
(三)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无形资产和人类智慧的结晶,都能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并且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但它们也有以下几个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专利是经过法律程序得以授权,并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而专有技术是由于某种原因没申请专利或不能取得专利的技术,它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而靠自身的保护来维持其所有权的技术。
2.技术内容的范围不同。
专有技术内容的范围比专利技术宽。
世界各国都对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做了限定,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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