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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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的有序推进,构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升级的生态环境、规范“两创示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贵阳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贵阳市政府《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
中央对我市“两创示范”的财政资金;省、市、各区(县、市)“两创示范”的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循计划引领、分级负担、权责明确、绩效优先、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统筹安排。
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范围严格遵循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局”)“两创示范”工作目标,即创业目标、就业目标、创新目标的要求,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的方式、比例、额度必须经市长办公会批准,专项用于“两创示范”工作。
各区(县、市)“两创示范”财政配套资金必须遵循市统筹的原则,保障实现“两创示范”工作目标。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申报、使用,按照“国家五部委局”批准的贵阳市“两创示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考核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确保示范目标的实现,示范任务的完成。
省级财政资金按项目和省级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整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部门的专项资金,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于“两创示范”的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各区(县、市)必须按照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将“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与目标任务指标紧密结合,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障《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年)》全面实施。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拓展创新创业空间。
提升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农业创业示范村等)的载体能力、服务能力、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着力拓展创业创新空间,形成多业态与多层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
(二)完善公共平台服务。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全覆盖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体系。
聚集各类社会服务资源,扩大对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扩展全链条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励、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
(三)强化融资支持体系。
深化融资体系改革与配套,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的新模式,健全引导基金加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机制为小微企业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探索众筹金融,大力拓展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四)加快机制体制创新。
以深化改革统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以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形成部门间协同合力,努力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主要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贸易便利化、人才聚集、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等机制体制创新方面。
第七条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财建〔2016〕375号文件要求“不得用于基地楼堂馆所工程支出”。
地方配套资金要遵循第六条所述支持范围,同时必须保障配套性,有效性、目的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
第八条贵阳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大数据为引领,充分发挥平台抓手作用,坚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坚持军民深度融合创新。
明确项目和资金申报条件、扶持内容、扶持对象、项目总额度、申报程序、公示方式等。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区(县、市)、单位、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
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中央财政资金实行基础性、竞争性、奖励性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基础性因素分配。
按照专项资金额度的最大比重进行安排。
以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就业人数、技术合同成交额、拥有授权专利数四项指标为基础性分配因素指标,按各区(县、市)四项指标任务比重进行分配。
(二)竞争性因素分配。
按照专项资金额度的较大比重进行安排。
采取专家评审、现场公开答辩等方式进行。
(三)奖励性因素分配。
按照专项资金额度的一定比重进行安排。
采取集体研究方式、邀请第三方评审等方式进行。
(四)首批中央财政资金主要采用基础性因素分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创新分配方式,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分配方案,包括:
评审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分值等,确保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必须公示,市级实施的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公示,各区(县、市)实施的项目由各区(县、市)自行公示。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向区(县、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下达手续;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按市级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四条市直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开支,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规定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区(县、市)财政部门、及(县、市)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
建立“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督、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绩效问责”四位一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一)市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职能机构,组织做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在制定资金申报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四)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资金预算,直至撤销该项资金安排。
重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专题向市政府报告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中央财政资金不能用于基地楼堂馆所工程支出。
监督以各项目单位的区(县、市)为主,市级各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监督检查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财政、审计部门完善联动监督机制,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跟踪资金使用,对专项资金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六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分别围绕“两创示范”综合性指标,负责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出资金需求并确定绩效目标,分配各区(县、市)指标任务及资金配套任务,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整合部门资金、保障“两创示范”项目的优先分配。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制定和解释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市直部门将资金编入部门预算,指导下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争取上级资金,向上汇报、上报资金总体及年度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加强对“两创示范”资金的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直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年)》,编制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资金绩效。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指标任务和资金配套工作,保证全市“两创示范”的顺利完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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