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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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晋城市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监督机构:
晋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电话:
2023856
使用说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2、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5、旅行社因故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时,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
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
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7、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作为代理社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招徕旅游者(代理社与委托社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使用本合同,但应标明“接受组团社委托,代理签订旅游合同”字样,并标明组团社的名称、许可证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注明该旅游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旅游者与组团社之间的,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由组团社承担。
8、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质量投诉电话:
晋城市国内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代表人):
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身体状况
(不满18周岁的游客,需提交家长签署的书面《同意出行意见书》)
乙方:
(组团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
行程共计天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结束日期,返回地点。
第二条行程与标准:
详见《旅游行程表》。
《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次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为:
注: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制作详细的旅游行程表,并加盖旅行社专用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一)甲方应缴纳旅游费用总额元;成人每人元;儿童每人元(儿童费用包含)。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四)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组团社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
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
《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旅游目的地的交通费。
□5、旅游景区首道门票。
□6、接送费:
出发地至机场、港口、车站的往返费用。
□7、旅游服务费:
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注:
前款中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五)甲方支付的旅游费不包括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
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在景区游览过程中甲方个人费用:
如索道、缆车、区间车等费用;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
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自费项目费用;
注:
甲方如需包含以上费用,另行约定。
第四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五条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的解决方式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甲方。
并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联系电话:
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内容再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并要求乙方兑现旅游服务。
3、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4、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5、有权拒绝乘坐乙方安排的有明显机械故障、事故隐患的交通工具。
6、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
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真实、有效的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8、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9、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如约按时向甲方全额支付旅游费用,并有权向乙方索取发票。
10、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1、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12、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指定购物点,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13、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应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3、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合同要求的相关信息资料。
4、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全额收取旅游费用,并出具发票。
对甲方未全额如约支付旅游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5、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意外事件时,可采取紧急避险、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等措施。
6、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7、乙方应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并为其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内容的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由乙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延期出行的,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二、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甲方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日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日——3日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3日——1日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3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违约,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4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三)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四)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的游览费用(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并赔偿退还金额10%的违约金。
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
(七)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效力于本合同一致。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
1、《(团号)游客名单表
2、《(团号)旅游行程表》
3、《家长同意出行意见书》
附件1:
(团号)游客名单表
附件2:
《(团号)旅游行程表》
请将旅游行程表粘贴于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附件3:
《家长同意出行意见书》
请将家长同意出行意见书粘贴于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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