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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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案例
聚众斗殴罪案例
【篇一:
聚众斗殴罪案例】
聚众斗殴案案例分析2015-10-2010:
43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牛立梅2012年10月11日,霸州市胜芳镇零度网吧前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近日,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括6名学生在内的10名被告分别获刑,其中故意杀人犯王松(文中人名为化名,下同)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事情经过如下:
河南省塔沟文武学校的学生党坤、张鹏、石瑞佳、肖扬、文章、李成、陆雄、张超均在霸州市某保安公司实习。
2012年10月11日,党坤、张鹏、肖扬三人下班后到零度网吧上网,王松、樊森、韩旺、王明也来该网吧上网,党坤被网管安排到44号机器,党坤打开电脑刚要玩,王明就叫网管,要求换到44号机器,网管没有说话。
王明不甘心,说党坤:
“给个三十二十的,你走得了。
”党坤不同意,由此引发双方争吵,后被网管劝开。
张鹏打电话给文章、石瑞佳,说:
“我们在网吧里挨欺负了,赶紧带人过来”。
党坤也给陆雄打电话说:
“有人在网吧找我们事,你过来”。
同时王松等人也在打电话叫人。
党坤、张鹏打完了电话三个人就离开了网吧。
三人与文章、石瑞佳、陆雄、张超、李成汇合后,八个人又返回到零度网吧,找到王松等人。
王明打电话叫来了左鑫,并从网吧旁边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樊森、韩旺各持一块木板,后双方在网吧门前对峙,党坤和王松交渉,双方言语不和就动手打了起来,双方发生殴斗。
在打斗过程中,王松持水果刀将张鹏、党坤、李成、张超扎伤,张鹏经抢救无效死亡,党坤、韩旺、李成、张超均构成轻伤,王松构成轻微伤。
一、案情经过
二、案件问题分析
本起犯罪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上网过程中要求换机器,这原本是非常正常的小事情,党坤方已经被安排好使用该机器,王松方本应通过网管另行安排机器上网,双方应当保持克制和冷静,文明对话,不应相互藐视,直至相互对骂、争吵,表明双方人员自身修养和道德素质较差,双方为了教训对方而纠集人员聚众斗殴,致使一件小事发展到了构成犯罪的后果。
三、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说王松方的心理,王松想换机器上网,被对方拒绝了,感觉很没面子,就谩骂、侮辱对方,其动机就是挑衅对方,并且积极回应对方,进而纠集人员对骂、对打。
再说党坤方的心理,对方要求换机器,自己刚刚开机,不乐意换,自然就拒绝了对方,结果被对方谩骂,也是回应了对方,其动机和目的就是通知同学来帮自己出气,党坤、张鹏所召集的人来了后,见自己有势力,且都是武校的同学,人数上、实力上都在对方之上,便与对方对峙、互殴。
陆雄、李成、文章、石瑞佳张超五人的犯罪心理是什么呢?
就是同学被人欺负了,其动机和目的就是帮助同学出气、教训对方,并组织人员为犯罪做准备,即犯罪预备,在互殴过程中实施了加害对方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
四、作案证据分析
本案的证据首先就是手机,手机是联络、纠集人员的工具,双方均是通过手机来纠集人员的,作案的工具就是木板二块和王明购买的水果刀一把。
五、案件人员分析
本案双方的参与人员有12个人,党坤这一方是本校同学8个人,王松一方是亲戚、朋友4个人,其中王松、王明是亲兄弟。
六、法律判决分析——法律无情,违法必究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做了判决,其中王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樊森、韩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陆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李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文章、肖扬、石瑞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党坤在逃。
七、案件影响分析
本次犯罪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下面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说党坤方,对于个人来说被判处了刑罚;对于同学的影响是同学受伤、受处分、被判处刑罚;对于家庭,孩子锒铛入狱,家长受到伤害;对于学校的影响,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与他人斗殴,给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同时这次群殴事件造成一死几伤的严重后果,影响到我市的治安形势,破坏了我市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再说王松一方,对于个人来说也是被判处了刑罚;对于亲属来说,弟弟被判处了刑罚,其他几人也分别获刑;对于家庭,王松家两个都被判处刑罚,家长受到伤害,并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70多万,经济上受到了极大损失;同样也是影响到我市的治安形势,破坏了我市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八、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犯聚众斗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九、案后思考
两个人之间的小事——12人——参与解决一件小事——引发血案——一死几伤本意是帮人出气打架——却10人被判刑——一人死亡,10人获有期徒刑,一人在逃。
本应是两个人——能够解决的事情——却破坏了12个家庭
1.党坤是在校学生,正在实习,假如事发后及时通报实习单位解决问题,是否能避免血案发生?
2.张鹏为了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假如张鹏能够有效的劝阻党坤,是否能够避免血案的发生呢?
3.假如俩人都是文明人,说文明话,做文明事,能发生这样的血案吗?
4.假如两人中有一方能够保持克制呢?
5.假如两人的同学、亲属中有人能够劝阻?
6.假如参与的人当中有人懂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呢?
7.假如双方对同学,对朋友,对亲属,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有一份责任感呢?
8.假如你被拒绝或者拒绝了别人的要求你将如何去做?
9.王明帮哥哥王松出气打架,被判有期徒刑;张鹏帮同学打架而被打死,你觉得值得吗?
10.同学、朋友、亲属要你去帮忙打架时,你应如何去做?
十、青少年如何应对违法犯罪
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2、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加强自身修养。
3、结交良友。
4、遇到问题多与老师、家长、同学沟通。
5、处理问题做出行为前,要正确处理同学朋友关系,不义气用事。
6、行为之前先思后行,先用法律的尺度去衡量,确认是否合法。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卿,曾用名李卿,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农民。
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韩兰英,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农民,系李先卿妹夫,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威威,曾用名韩威利,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系韩兰英之子,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犯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郭辉等人也提起赔偿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及辩护人李好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15日傍晚,被告人李先卿为庆祝工程竣工,伙同张纪怀、何玉良等十余人在亢村“一品炒鸡店”喝酒,酒后为索要发票与店老板杜兴银发生纠纷,被告人李先卿即通知在工地打工的被告人韩兰英让召集人员并携带撬杆、木棍、板手等工具,坐车聚集到亢村立交桥北与李先卿会面,预谋后,由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先到饭店与老板杜兴银理论,引起争吵、殴打。
此时,被告人李先卿指示被告人韩威威等十余人持撬杠、木棍、扳手冲进饭店,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等人将该店的门窗、桌子、消毒柜等物砸坏,并将杜兴银及在该店吃饭上前阻止的客人李文亮、赵维州、赵维新、许光勇打伤,在殴斗中,被告人韩兰英手持不锈钢管将赶到现场制止闹事的亢村派出所民警郭辉的头砸伤。
后在群众的协助下,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三人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离现场。
经鉴定,杜兴银、李文亮所受损伤属轻伤,赵维州、赵维新、许光勇、郭辉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砸坏的物品共价值7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先卿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杜兴银、李文亮、赵维新、赵维州、许光勇193000元。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先卿辩称:
饭店的人先打我,我喝酒多了,不记得打电话通知人和预谋。
其辩护人称:
指控聚众斗殴证据不足,该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毁坏财物罪处罚。
若认定聚众斗殴,就不应再追究毁坏财物。
被告人韩兰英辩称:
我不是用钢管打的民警,是用门拉手打的。
被告人韩威威辩称:
我是去拉架的,没有动手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15日傍晚,被告人李先卿为庆祝工程竣工,召集张纪怀、何玉良等十余人在亢村“一品炒鸡店”喝酒,酒后为索要发票与饭店老板杜兴银发生纠纷,挨了打,随即通知了在亢村工地打工的被告人韩兰英,让其召集了人员并携带撬杆、木棍、板手等工具,坐车聚集到亢村立交桥北侧,与李先卿会面预谋后,被告人李先卿与韩兰英先到该饭店与杜兴银理论,引起争吵、殴打。
这时,李先卿指示被告人韩威威等十余人持工具冲进饭店,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等人将该店的门窗、桌子、消毒柜等物砸坏,将杜兴银及在该店吃饭上前阻止打架的客人李文亮、赵维州、赵维新、许光勇打伤。
在殴斗中,亢村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郭辉及时赶到制止,被告人韩兰英持玻璃门把手将郭辉的头砸伤。
在群众的协助下,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走。
经鉴定,杜兴银、李文亮所受损伤属轻伤,赵维州、赵维新、许光勇、郭辉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砸坏的物品共价值7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先卿委托其单位赔偿被害人杜兴银现金13.5万元,赔偿李文亮、赵维新、赵维洲、许光勇四人现金5.8万元,经调解,被告人李先卿赔偿了郭辉现金1.1万元,总计赔偿20.4万元,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认定依据:
1、李先卿供:
2009年12月15日晚上六、七点,为庆祝我承包的铁路工程安装完工,我和韩兰英、何留福、陈保国等十个人到亢村“一品炒鸡”饭店喝酒,我喝了一斤多白酒,喝完酒去结帐,饭店没发票,我让优惠饭店不同意,我们吵了两句,我丢下300元钱就走了,少十几元钱,走到大十字,饭店那人带了三、四个人找到我,几个人拳打脚踢打了我一顿,再往下我记不得了。
2、韩xx证:
2009年12月15日,铁路安装完工,李先卿晚上和工地上的何留福等几个人去亢村饭店喝酒庆贺了。
晚上十点多,李先卿打电话说在亢村饭店挨打了,让我过去一下,一会和李先卿一块吃饭的一个人(不知名)开三轮车到夹河找到我接上我,我喊上工地干活的韩更、韩玉良、韩新田、赵真坐三轮车去亢村了,在亢村立交桥北侧见到了李卿,他说刚在北边一饭店吃饭挨打了,让我们一块过去问一下,我们共去了十五个人,在亢村十字北边,我和李卿先进饭店,一进去李卿就和店老板吵起来,接着打起来,里边一打,外面我们的人又进去七、八个,和饭店的人打起来,打了一会,我们的人都跑了,剩下我、李卿、我儿子韩威利三人没走掉,后来被送医院了。
双方一打,我们门口的七、八个人掂板手、铁钎把冲了进去,先把进门的玻璃门砸了,之后进去打老板和厨师,有人把老板敲翻在地,打了几分钟,有个穿警服的人去了,我们的人都跑了,打的过程中,饭店吃饭的人也上去和我们打了。
穿警服那人到场时正在打,我当时拿门拉手去敲对方一个拿扫帚把的上年纪人,警察上前拦我,我手中的门拉手敲他头上了,民警的头当时就流血了。
随后我们就被几个人按倒了。
我儿子在工地看场,是在工地的路边上的车。
我给我儿子打的电话,让他跟一块去的。
3、韩xx供:
我前天才来到这里,在李卿的工地上打工,昨天晚上10点来钟,李卿给我打电话说他吃饭时挨打了,让我到路边等其他人,我到路边等到了,他们开一辆机动三轮车,驾驶里挤了六、七个人,车厢里坐了六、七个人,我坐到车厢里了,我们到天桥北头和李卿碰面了,他说因为吃饭要发票的事被饭店的老板打了,说了一会话,李卿让我父亲韩兰英和一个人先去找老板谈判,如果老板能说软话,就当事情没有发生,如果不说软话就打架,商量好后,李卿、韩兰英和另外不知啥名的人就向前走了,随后,在驾驶室的六、七个人便从驾驶室拿了钢管、板手之类的东西跟着去了,我从路边拾了个砖块装裤袋里,我们七、八个人到大十字停下,等李卿的信,我见那三个人刚进饭店就被推出来,李卿被推出来后便喊我们过去,我们七八个人到场后,见门口站了五、六个人有人在骂,我们的人就上去和他们打起来,我们的人把玻璃也砸碎了,我被人用凳子砸晕了,等我醒来,自己已经在警车上了。
后就被送医院了。
4、杜xx证:
2009年12月15日下午6、7点有几个外地口音的人到我开的“一品炒鸡”店吃饭,他们吃过饭大概10点,有三个人去结帐,350元钱向我要发票,当时只剩下250元票,我说明天来拿,他们其中一个喝酒喝多拍拒台说:
“今天不给齐税票就打你。
”后来他旁边两个人将他拉走了。
我就和饭店职工开始吃饭,这时又来两桌客人其中一桌是我的同学毛艳利、毛艳水、唐四成、岳常委,我就陪他们一块吃饭,大概吃了一、二十分钟,我看到刚才要税票那个人领四、五个人进饭店,他们手里掂着木棍、撬杠、钢管等东西,领头的那人说了一句:
“砸”,其他就用木棍、撬杠等砸门窗玻璃,我见势不对,就上前劝阻他们,刚上前,有个穿黑衣服的就拿木棍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我赶快跑了,他们在后边追我打,我就乱躲,他们打砸了一会,我见派出所民警郭辉赶到,劝那人说“停下”,那些人不听,反而用木棍将郭辉的头打流血了,这时另外一桌吃饭的人就上前劝阻,然后双方在饭店打起来,打没几下,那帮闹事的人就往外跑,有几个人追上去拽住了三个人,其他人都跑了,这时我感到头很痛,一看手上有一个很大的口子,就赶快去亢村卫生院,一看我伤势重,就让我去新乡公立医院了。
4、李xx证:
2009年12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们村赵维州、张志军、赵维新几个人在亢村“一品炒鸡”吃饭,我们坐到雅间里刚点过菜,我出来雅间接电话,见进饭店三个男子,一个平头指着老板杜兴银说:
“就是他,喊人”,那两个年轻人中一个人就出去了,一会儿就进来二、三十号人,都拿着撬杠,小平头说:
“给我砸”,那二、三十号人就拿着撬杠砸开了,我赶紧到雅间打“110”,一会儿,亢村派出所郭辉所长来了,刚一进饭店,就喊:
“不能打”,没说两句,不知谁拿撬杠就朝他头上砸了一下,郭辉头就流血了,我们几个一见派出所人也被打,就出来拉架,我刚到郭辉跟前,还没动手拉,不知谁从后边朝我头上敲了一下,把我敲晕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了。
5、赵xx证:
2009年12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赵维州、许永安、张志军等七个去亢村“一品炒鸡”吃饭,我们点了两个菜,刚准备吃,看到有五、六个人手掂一米左右的铁棍进饭店,其中一个外地口音中年男子喊了一声“砸”。
那几个人就开始砸门窗玻璃,紧接着又进来十几个年轻人手里掂铁棍在饭店里砸,并将老板杜兴银打翻在地,我们吃饭的人都没敢动,我赶紧打电话报警,没几分钟,派出所郭辉赶到,进饭店就说:
“我是派出所的”,他话音没落就有个年青孩拿铁棍朝他头上打了一下,当时郭辉头上就流血了,我一看这帮人把派出所人都打了,就上前劝阻,我刚一上前就被几个人朝头上打了两棍,这时赵维州、许永安等人也上前劝阻时被打伤。
之后,这帮人就往外跑,我拽住领头的中年人没让他走,这时派出所其他赶到,将领头的中年男子和另外两个人带走了,我和赵维州、许永安、李文亮及饭店老板杜兴银到医院看病了。
6、郭xx证:
昨天晚上11点半,接到报警,开车去了,刚到亢村十字,赵维新给我打电话,有一堆外地人在“一品炒鸡”打架,快打死人了,我赶紧开车去了“一品炒鸡”,快到门口时,见饭店跑出十几个人,手里拿有棍棒一类的东西,我赶紧从车上下来,伸手拽住了跑在前边的一个年轻人从他手里夺过了撬杠,一手拿撬杠,一手拽住那个年轻人往饭店里去了,一进饭店,我见老板的头已经烂了,有个人在护着老板,还有个人拿着东西还在打,我松开那个年轻人去拦架,那个年轻人就去打护老板的那个人,我听见后边有人吆喝,扭头一看,见一个穿深色衣服的人手里拿个玻璃门把手在乱抡,已抡伤一个人了,我就去跟前拦,我一拽他,他拿那个把手就朝我头上砸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这时我听见雅间里的几个人站起来吆喝:
“你们谁都打,连干警都打?
”就过来拦那个穿深色衣服的人,后来我头晕了,恍忽听有人喊了一句:
他们都要跑,我就赶紧喊了一声:
“快抓住他们,别让他们跑了”,我就也跑出来,抓住了三个人,一会儿,我们几个受伤的就被送往医院了。
7、李xx证:
2009年12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村的赵维新、赵维州、许永安、李文亮等几个人在亢村“一品炒鸡店”吃饭,我看到有五、六个人手掂铁棍进到饭店就砸东西,老板杜兴银上前劝阻,被那个人用铁棍打翻,赵维新打电话报警,一会派出所人赶到,我见一个穿警服的人刚进饭店就被那几个人用铁棍将头打烂流血,这时赵维新、赵维州、许永安、李文亮上前劝阻也被那几个人用铁棍打伤,后那几个人就往外跑,我和其他人追上去拽住三个人,后派出所另外人赶到,将他们送医院了,我们就和赵维新、赵维州、许永安、李文亮也去医院看病。
8、岳xx证:
2009年12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杜二刚、唐四成另外两个不知啥名在杜二刚的“一品炒鸡”店吃饭,一个高个子平头和另二、三个人进到饭店,问:
“谁是杜二刚?
”杜二刚听到说他是,那个平头便说:
“给我打!
”后边跟的二、三个人便拿东西打杜二刚,杜二刚的女婿上前去拦也被打了,那个平头喊了声“砸”,从外面一下子进来一、二十个人,手拿东西进屋乱砸乱打,我见状跑进了厨房,不一会,我见派出所郭辉赶到,郭辉进屋便阻止打人砸东西的人,谁知一个人把郭辉的头也打烂了,打人砸东西的人跑了,有三个人没跑利索,被抓住了,事情结束我见杜二刚和另外好几个人都受伤了,没跑利索的人也受伤了,之后大家把受伤的人送亢村卫生院了,杜二刚伤的重,去新乡了。
9、毛xx证:
昨天晚上11点多,我正在饭店后厨做菜,听到外边大厅有人吵架,砸东西声音,我就去看咋回事,我到外边一看,见二十几个人拿着撬杠、钢筋棍在砸饭店的东西、打人,还见一个穿警服的民警头上也烂了,流着血,我见有人在墙跟打老板杜兴银,我就往跟前拦,护住老板,他们的人就打我,用棍朝我腰上,腿上乱敲,他们打了一会儿,就往外跑了,那个民警喊让抓住他们,饭店的几个吃饭客人和那个民警一块追上抓住了三个人,回来后,把受伤的人就送医院了。
10、张xx证:
昨天晚上10点来钟,有几个商丘男子吃完饭要走的时候,一个高个子平头向我要发票,我说发票用完了,还没有领,他不听还拍柜台,大嚷让老板出来,老板从二楼下来把身上的200元发票给他,还说把剩余的打欠条,回头补上,他不愿意,大吵大叫,老板怕影响生意,就把他拉到外边说事了,没一会儿,老板进屋说没事了,可到11点左右,我和张玲几个人正在大厅吃饭,那个高个人平头又带了一、二十人来饭店,那个平头见老板就上前打老板,后进来的一、二十人开始砸门、玻璃,当时把我们吓坏了,厨师张普查喊我们,我们四个人就赶紧上楼了,过了十来分钟,我听没砸东西声音,才下来,下来后见屋里乱的不像样,老板也受伤了,还有几个人也在,我不认识,后来,老板几个人就去医院了。
10、辩认笔录。
11、扣押半截砖清单、提取作案工具说明。
12、伤情鉴定书及病历。
13、物品价格鉴定书。
14、委托书及证明。
15、杜xx证明。
16、协议书、收款条、收据。
17、郭辉撤诉书。
18、现场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19、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先卿为索要发票受阻又吃了亏,出于报复、争强斗狠,纠集被告人韩兰英、韩威威等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砸坏物品,又打伤多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罪本身包含有打砸行为,不应当再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等多人持械冲进饭店,砸坏了物品,打伤了多人,这些行为是聚众斗殴罪的表现特征,虽然是一种行为,侵犯了两个罪名,但应是犯罪竞合,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不足。
被告人李先卿属首要分子,被告人韩兰英、韩威威系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李先卿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并高额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兰英、韩威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先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
)
被告人韩兰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韩威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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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篇三:
聚众斗殴罪案例】
曹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案
【问题提示】
责任人的范围?
对于积极响应但临场退缩人员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持械斗殴者与非持械者在量刑时如何区别体现?
斗殴相对方存在过错对量刑调节有何影响?
聚众殴斗中作用较大分子在其他共犯均落网后投案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如何掌握?
【要点提示】
以对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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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 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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