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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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
《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已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即《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注意如下事项:
一、保存好电子签名约定书;二、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三、保护好密码信息。
尊敬的客户: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您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先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且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均包括证券资产管理,因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具备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资格。
二、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代理推广机构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三、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您在决定参与集合计划之前,需充分认识到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1、市场风险
2、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A、宏观经济层面的风险
B、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B、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C、基金的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D、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1)抵押物或质押物的风险。
对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的抵质押安排,若由于政府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或政府、法院等部门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者抵质押物可能会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物价值等情况,则会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风险。
(2)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作出信托财产不受任何损失或做出任何保证信托财产收益的承诺,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相应风险。
(3)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或足额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F、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风险
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投资标的有12个月的限售锁定期,锁定期间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
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3、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信用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
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合同变更风险
8、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
管理人将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由管理人决定)就合同变更内容向委托人征询意见。
在征得委托人意见后,管理人确定是否变更管理合同。
8、份额转让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
委托人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9、对账单风险
本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10、收益分级风险
(1)杠杆风险
本集合计划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先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
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
(2)份额配比风险
本计划优先级和次级的比例控制在0.7:
1到1.3:
1之间,按照本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
(3)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
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集合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11、电子签名风险
本集合计划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
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订《电子签名约定书》,即表明委托人同意在推广机构参与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委托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等有效身份验证登录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12、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
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5)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6)
7)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8)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
(8)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
(10)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11)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13、特别风险揭示: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定向增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参与、退出及违约退出,因此本计划存在运作期间运作财产无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计划优先级和次级的比例控制在0.7:
1到1.3:
1之间,按照本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
(1)未发生需次级委托人补仓的情形,
(2)次级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如次级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定增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主动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按照7.8%的年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实际存续天数不足30日的按30日计算。
当本计划总体组合资产扣除次级份额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基本收益时,其中差额由次级份额的资产弥补。
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后,尚未补足对优先级的本金及7.8%的年基准收益率收益,则次级份额持有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
如果次级客户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补仓,本计划清算时将对次级客户实行惩罚性收益分配。
所有次级份额委托人为一致行动人。
本计划的预警线为【0.8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所有次级份额委托人,发出预警通知。
本计划的补仓线为【0.75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补仓线,管理人需于T+1日前以传真、邮件或者其他管理人和次级共同认可的方式向次级委托人发出《追加现金通知书》,并告知最低补仓金额。
次级委托人需按各自持有的次级份额比例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0.8元/份。
次级委托人须于T+1日15:
30之前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同时追加资金需于T+1日16:
30之前划入本计划的托管账户。
次级委托人追加资金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总数和次级份额总数均保持不变,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入账。
若个别/部分次级持有人没有遵守合同约定的追加资金要求时,其他的次级持有人可以代替该个别/部分次级持有人选择全额追加资金。
次级委托人须于T+1日15:
30之前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管理人于T+2日10:
00前于公司官网公布未追加资金总额和追加方式,其他代替追加资金次级持有人需于T+2日15:
30之前将代替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
具体如下:
(1)若其他的次级持有人代替追加的资金总额达到或者超过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个别/部分未追加资金次级持有人的计划份额按照未追加金额折算的份额进行1.2倍扣减,其他代替追加资金的次级持有人按照代替追加资金的总额占比,享有该个别/部分未追加资金持有人扣减的计划份额权利义务。
(2)如出现其他次级持有人代替追加资金总额超出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情况时,各代替追加次级持有人按照代替追加资金的总额占比享有该个别/部分未追加资金次级持有人扣减的计划份额权利义务,超出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部分的资金将退回各代替追加次级持有人账户。
(3)若其他次级持有人代替追加的资金总额未达到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按照全体次级委托人违约情形处理。
若全体次级持有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追加资金的,则次级持有人违约。
管理人有权在定增股票解禁后进行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则于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期间,全部次级持有人本金及依据本合同应获分配收益的100%归优先级持有人享有,且次级持有人与优先级持有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
对于优先级份额而言,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您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资产委托人: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注:
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且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其风险。
同时已知悉,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代销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方(全资出资方/控股股东),本人/本单位已知悉这一关联关系。
本人/本单位已经充分阅读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了解其风险收益特征及运作基本情况,代理推广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顾问已就资产管理计划向本人作出了详细说明。
(因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投资顾问以代理推广机构系统登记的为准)
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及其他证券资产等具有合法性。
资产委托人: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注:
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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