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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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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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通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
通用本
使用说明
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7.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购买纸质文本。
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
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见《专用本》
第2章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专用本》
第2节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
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本招标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和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
1.3.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4.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1.8.电子招投标基本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2.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合同范本类型、合同价格形式
2.1.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2.2.本招标项目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3.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资格审查方式
3.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
3.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审查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4.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家作为牵头人,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及义务,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可以支付费用等。
4.2.3.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公布的为准)。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
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潜在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9.2.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疑问
10.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的分包企业。
12.偏离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招标文件
13.招标文件的组成
13.1.本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第六章 招标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10条、第14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4.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
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采用简易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日,下同)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不足15日(5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2.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
(三)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时)组成。
15.1.资格文件
15.1.1.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如有时)
(5)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
(6)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7)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9)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10)“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11)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12)其他资料
15.2.商务文件
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其他资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采用简易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文件可只包括上述
(1)、
(2)、(4)项的内容。
15.3.技术文件
15.3.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
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15.3.2.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
16.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7.投标有效期
17.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7.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8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本省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可以使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
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
18.2.投标保证金退还
18.2.1.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
18.2.2.招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人已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18.2.1款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18.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备选投标方案
19.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0.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
20.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
20.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0.3.招标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个人盖章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20.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
20.5.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编制与加密投标文件。
(四)投标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21.2.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21.3.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21.4.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2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由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21.6.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由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
未按规定提交的,投标人将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21.7.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21.8.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将由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销毁。
(五)开标
22.开标程序
22.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所规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在线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2.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
22.3.所有投标人的代表号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
22.4.解密全部完成后,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5),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注册号、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投标人代表号等。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还需公布投标人的信用分。
22.5.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3章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评标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
23.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工程造价类专家不少于2人。
23.3.招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直接确定的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3.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3.5.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23.6.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24.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5.评标
25.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
25.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25.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5.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5.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25.6.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5.7.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5.8.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6和附件2-7。
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
25.9.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25.10.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电子签名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5.11.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25.12.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5.1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2-8)。
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6)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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