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虚假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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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虚假诉讼
买卖合同中的虚假诉讼
篇一:
虚假诉讼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一)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
近年来,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虚假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一点尤其是以民营企业发达的浙江省和江苏省表现较为突出。
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的调查,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此类案件,80%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1.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XX年9月17日,张某在与其妻沈某离婚之际,为了达到要其妻多承担债务的目的,指使高某伪造内容为“张某向高某借款95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向萧山法院义蓬法庭起诉自己及妻子。
同年9月21日,张某再次出于同一目的,采用相同的手段,指使傅某使用伪造的内容为“张某欠傅某129600元工程款”的欠条向义蓬法庭起诉自己和妻子。
义蓬法庭于XX年10月22日对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沈某并没有提交能证明两笔借款是张某的个人债务的证据。
义蓬法庭依据查明的情况于11月22日对两案做出判决:
张某夫妇归还高某借款95000元、归还傅某欠款129600元。
沈某对判决不服,遂向杭州中院上诉。
中院二审期间,沈某向萧山区公安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证据对张某、高某、傅某进行了侦查。
结果三人均承认涉案借条、欠条系伪造,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欠款的事实。
杭州中院据此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此案例是民事虚假诉讼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属于离婚财产纠纷领域,本案中张某为了使其妻子多承担债务,与高某、傅某恶意串通,
虚构借款,伪造证据,使其妻子承担不存在的债务,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
诉讼原本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
而在本案中张某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使诉讼这种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其不法利益的保护衣。
这种行为必然使相关人员对于法律的公平、司法的正义产生质疑,久之,法律的威严与神圣遭到亵渎。
2.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领域
(1)借款纠纷。
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债权人为获得非法利益,虚构债权债务,向虚构的债务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财产性利益。
另一种是债权人为了增加财产性利益,虚构借款数额,向原债务人提起诉讼。
(2)离婚财产纠纷。
其主要表现是夫妻一方与外人串通虚构不存在的债务,通过法院审判或调解,使配偶承担虚构的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
前面那个典型案例就是这种情形。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夫妻双方商定假离婚,真逃债。
即:
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对外欠有债务,为逃避偿债,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归另一方所有,以规避欠债。
(3)房产纠纷。
一种是为逃避对他人的欠款,而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判决下,将本应抵偿给债权人的房屋过户给虚假的购房人,从而逃避债务。
还有一种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有人与他人串
通,虚构法律关系,由他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已被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或享有的一定的份额,以协助房产所有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4)以破产企业或资不抵债的其他组织为被告的有关财产纠纷的案件,也是虚假诉讼的一个主要类型。
企业或其他经济体破产时,债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债务和亏空,常常捏造莫须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侵吞破产财产。
由于这些倒闭的企业往往是家族式经营,家庭成员或者亲戚朋友担任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较多,在法院处理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企业主往往还会采取另一种惯用的伎俩——虚构管理人员较高数额的劳务报酬,并由管理人员起诉,在企业财产中予以优先支付。
(5)在拆迁区划内的,自然人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房屋纠纷等案件,也是虚假诉讼的一个多发区域。
由于拆迁政策中房产安置是以户为单位,货币安置则又是以实际安置面积为依据,很多人通过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的手段,达到增加房产安置面积,或者多得货币安置款的目的。
(6)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正在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国有、集体企业因为财产所有人与财产管理者的分离,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虚化,管理者疏于职守或者与他人共谋损害企业权益是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7)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
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途径时间较长,司法途径时间相对较短。
受驰名商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有的企业不择手段,利用虚假诉讼达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3.虚假民事诉讼的类型
有关虚假民事诉讼的类型划分,国内外研究较少,尚未成定论。
有学者依照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观目的、虚假民事诉讼的范围、虚假民事诉讼获取的利益性质和依照虚假民事诉讼的利益实现把虚假民事诉讼划分为不同类型。
1本文中主要依据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类型化进行分析研究。
(1)逃避债务型
为了逃避案外人债务,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以虚假的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多数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或积极接受法院的调解,以到达谋取非法刊益的目的。
例如:
甲和乙做一笔生意,甲欠乙40万元货款,在乙向甲索债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甲和乙达成了还款协议,但甲还是拖欠不还,乙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准备查封甲的房子时,却发现甲的房子已经被法院财产保全,原来是甲为了逃避债务,找丙帮忙,写下一张40万欠款的欠条给丙,又让丙将其告上法院,并申请法院查封甲的房子,因此乙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甲的房子就不能执行,甲就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
2
该案例就是虚假民事诉讼中典型的逃避债务型。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发现,当事人之间往往关系特殊,即夫妻,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关系,1参见丁桦等:
《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与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40一47页。
参见扎西:
《防不胜防的虚假诉讼》,《检察风云》XX年第18期,第58页。
2
多数存在事前已串通,其目的就是逃避偿还案外人的债务。
由于此类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伪造正据难度不大,目前己经成为虚假民事诉讼的重灾区。
(2)侵占财产型
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为案外人,出于侵占财产的目的,制造虚假的民事诉讼,可以通归为虚假民事诉讼的侵占财产型。
例如:
甲以乙的名义建楼房一栋,并以乙的名义领取了房屋和土地权证,后甲将房屋出卖给丙,因房屋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甲就想以诉讼的方式达到办理过户的目的,为此,甲以乙的名义出具8万元欠条一张,并以乙的楼房进行抵押,然后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欠款,乙若不还欠款,丙就其楼房优先受偿,就达到了转移所有权的目的。
3
(3)规避责任型
所谓规避的责任,严格的讲既有法律责任也有债务责任,即当事人规避的是依据合同和约定应该承担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借助一些人为的法律事实,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甲出售住房一套给乙,后房价暴涨,甲又将房子卖给丙,甲与丙商议,让丙起诉甲,确认买卖协议有效并交付房屋,后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完成房子过户,乙得知房子过户,诉讼已终结,其求助司法途径困难,束手无策。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3参见《江苏经济报》XX年3月28日,第B03版。
篇二: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者或面临刑事责任十个罪名扼“黑手”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XX年10月22日13时54分547
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借助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
在短短两年间,浙江完成了虚假诉讼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的嬗变。
今后,参与虚假诉讼者,或将面临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
民事到刑事的嬗变
打官司也有假。
一张白条,凭空捏造出几十万元乃至几百万元的债务,原告、被告“手拉手”到法院去诉讼,借用判决的形式固定虚构的债务,通过合法途径谋求不正当利益。
弄虚作假皆为利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浙江省内颇有名气的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等4人因被指控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出庭受审。
起因源于张先生收到了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现自己通过中介从原房主何黎鑫处购买的住房,被法院判给了郑永标,于是向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经过外围调查后,发现何黎鑫与郑永标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传唤郑永标后,他马上交代了受何黎鑫唆使,签订合同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几天后,何黎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作案的经过,还牵出了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
原来,何黎鑫与张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后近半年,杭州房价一路上涨,市场实际价格比转让时高了80多万。
他后悔了,多次打电话给中介公司,想把房产证拿回来,但都被拒绝。
为了能挽回损失,在XX年春节前,他向徐敏求助。
何黎鑫与亲戚郑永标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又故意出了一份要求郑永标加价的函。
徐敏还指定事务所的律师贺俊作为郑永标的代理人,虚假起诉何黎鑫,获得法院判决。
查清事实后,西湖区检察院提请杭州市检察院抗诉,今年5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份民事判决,房产最终属于张先生夫妇。
法提起公诉。
在近日的案件审理中,徐敏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徐敏认为自己不是主谋。
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张先生是幸运的,徐敏参与的虚假诉讼,最终被识破。
但事实上,还有不少“假官司”蒙混过关,骗到了法院的判决。
河南正在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
一起两年前的判决,夫妻间共有财产被法院判给他人,丈夫任某却毫不知情。
直到任某接到一个意外电话。
电话是物业公司打来的,称其妻刘某带领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正要拍卖他名下的房子,所以才打电话询问。
至此,一直被蒙在鼓里的任某才知道名下房产正面临被拍卖的事实。
原来,两年前,妻子刘某和任某曾经闹过一场离婚,最后,不了了之。
粗心的任某以为能继续共同生活,丝毫没有觉察到刘某一直在行动。
没过多久,刘某被其母亲王某告上法院,称刘某借款200多万元一直未还,要求法院判决还款。
庭审中,刘某称此借款属实,没有异议。
于是法院判决刘某偿还200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
两年后,该案由基层法院开始执行,任某才知道这一判决。
目前,任某已经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虚假诉讼现象正愈演愈烈。
形式多样危害大
近年来,在经济活跃的浙江,类似通过伪造证据、借助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多。
据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初步统计表明,仅XX年至今年8月底,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申诉等渠道发现线索,并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达86件104人。
全省除舟山市外,其余10个设区的市检察机关都查处过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案件最多的台州市达35件45人之多。
而从法院方面传来的信息更令人吃惊,仅以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市为例,下属的4所基层法院近年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近200件。
在经济发达的东阳市法院,更有九成法官声称他们碰到过虚假诉讼。
“一是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虚假诉讼当事人披着合法外衣,损害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三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夏虹认为,“虚假诉讼直接侵犯的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早在XX年5月23日,一份“平阳法院发现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引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院长齐奇的重视。
齐奇认为,虚假诉讼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挑战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更甚。
随后,浙江高院展开对全省虚假诉讼专门调研,形成《对浙江省有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
同年12月4日,浙江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公布,对如何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
齐奇说,这是国内首次由司法机关将“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现象正式界定为虚假诉讼。
在这之前,浙江省部分法院也有相关虚假诉讼的调研,将虚假诉讼现象与以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现象进行研究。
浙江高院调研后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二是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
三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
四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
五是某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因此,《若干意见》明确提醒,要在审判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六大类案件“特别关注”。
十个罪名扼“黑手”
8月10日,浙江高院会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关于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意见。
虚假诉讼涉及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共计10个罪名。
为了突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指导意见》还规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机制和处理机制。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黄曙是《指导意见》的起草人之一。
他在解读《指导意见》时说:
“检察机关在查办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深挖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资产、公共财产的行为,形成打击普通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合力。
”
这份《指导意见》的出台,得到了不少地方法院的关注和认同。
8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对11类民事诉讼案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行为的人从重处罚。
这是黑龙江省首次立规处理虚假诉讼行为。
齐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尚存在缺陷。
首先是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工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
这无疑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其次是当事人制度。
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
若想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
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再次是民事赔偿制度。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侵权存有疑义,故受害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也难以获得支持。
“应该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虚假诉讼。
”北京的张律师接触过一些虚假诉讼,他认为“用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不妥,很多证据都是权威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用这样的证据来作证,为什么要承担后果。
”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答复此类案件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XX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
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
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虚假诉讼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从未有过一致的意见:
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应以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把虚假诉讼看成一种胁迫方式更为恰当,主张定敲诈勒索罪;
还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必然损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已经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当做侵权行为来对待。
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虚假诉讼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给某省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曾指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
篇三:
签虚假合同恶意诉讼逃避债务
签虚假合同恶意诉讼逃避债务
XX-01-14南方日报|作者:
郭文君石亚明428人看过
核心提示:
蔡某两兄弟精心策划一起恶意诉讼案件,他们对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恶意诉讼,逃避巨额债务,中级法院审理时候,受到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确认蔡某两兄弟逃避债务,对他们二人分别处罚10万元。
两兄弟以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恶意诉讼,试图逃避应当履行的巨额债务。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蔡某光、蔡东某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撤销原判决,并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案件事实的蔡氏兄弟二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办案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恶意诉讼案件,涉案当事人企图通过恶意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合法确认后逃避债务。
哥哥“欠下”弟弟150万
在与弟弟蔡东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前,哥哥蔡某光夫妇欠下三笔债总计债务为100万元。
蔡家两兄弟在长安宵边管理区共有的519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为两兄弟共有。
蔡家两兄弟的计谋是,通过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其哥蔡某光欠下其弟蔡东某巨额债务的假象,从而摊薄蔡某光所欠下的多名债权人的债务。
他们很快将这一计划付诸实施,两兄弟签订了一份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蔡某光将这处房地产中的自有份额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弟蔡东某。
协议书签订后,该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蔡某光就因此前欠下担保公司和郭某龙,郭某豪总计100万的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于是弟弟蔡东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哥哥蔡某光返还卖房的150万元。
蔡某光、蔡东某两兄弟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案涉协议,二人串通在长安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伪造支付转让款,出具虚假收据的事实,但并无意进行房屋过户登记,都是为了保留证据,让案涉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看起来更真实。
制造虚假讼诉被检察机关发现
XX年,东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收到郭某某递交的投诉书,反映其债务人蔡某光与其弟弟蔡东某涉嫌制造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深入到银行及相关部门调查。
经过调查审核,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光与蔡东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过高,与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65万相差甚远。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XX年6月21日,这时间在蔡某光夫妇向郭某龙、郭某豪借款之后。
作为蔡某光的弟弟,蔡东某对其兄的经济状况应有所了解,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术,直至XX年8月,在案涉转让房屋因郭某龙与蔡某光债务纠纷一案被法院查封后,蔡东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与常理有所不符。
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银行查看了蔡某光兄弟俩的资金账户流水、传票,报表等相关情况,发现XX年6月25日、26日蔡东某转给其兄的45万元、55万元除了5万元之外,最终又都流转回自己的账户上。
办案检察官认为,蔡某光俩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二人涉嫌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确认了虚假债权,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建议法院对蔡某光兄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并追究蔡某光、蔡某富二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市中级法院在收到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通过再审后认为蔡某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407750元,而参与分配的郭某龙、郭某豪、广东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合计为100万元,蔡某光明显不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蔡某光蔡东某兄弟二人串通捏造出蔡东某己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蔡某光违约的虚假事实,使蔡某光虚增150万元的债务,减少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案涉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对蔡东某蔡某光兄弟二人各罚款10万元。
(原标题:
为逃避巨额债务签虚假合同两兄弟恶意诉讼被罚20万)
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
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欧宝公司于XX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辽宁高院于XX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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