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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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毕业论文
题目探讨中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英文题目TheDisscussonOperationandTheSupervisionofThePrivateSecuritiesinChina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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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设计)题目
探讨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题目
来源
及
意义
题目来源:
与指导老师商讨决定
意义:
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约束规范,甚至其存在的合法性尚存争议。
事实上,大量的私募基金早已存在,而且具有相当规模,并已成为资本市场中不容忽视的力量,作为一支影响巨大的暗流,已经在资本市场发挥着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混乱,操作规范不明,风险防范规则也无章可循,显然如果不为这支巨大的资本力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立合法的地位,私募基金很难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发展,还会对投资者利益,甚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和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
反之,如果对这一新生事物按照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加以适当规范和引导,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将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论文
题目
研究
领域
状况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融资方式,是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该国的证券市场及宏观经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及国内居民财富快速增长,在资本市场的巨大投资需求下,私募基金应运而生且蓬勃发展,已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由于法律及相关配套体系的完善时滞,目前,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仍处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
针对私募基金的政策体系及监管模式构建呼之欲出,不仅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也成为众多私募基金机构关注的焦点。
我国虽然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但类似于私募基金性质的公司和业务是客观存在的。
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必然会带来私募基金的大发展,对我国经济和市场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内容
提要
或
实施
方案
随着我国入世后,金融市场有步骤的开放,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特点及投资技巧将为更多的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借鉴和使用,这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私募基金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因此,积极培育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将有利于中国私募基金业外部环境的改善。
私募基金的运作主要是指谁来做和如何做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中违法违规现象众多,在这种情况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要在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体系,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和前景,证券市场监管的现实找出适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相关措施。
主要观点
或
主要
技术
指标
第一章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1.1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
1.2我国私募基金的概述
1.2.1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义
1.2.2我国私募基金的类型
1.2.3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
1.2.4我国私募基金的经营主体
1.2.5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章我国私募基金运作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三章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对策分析
3.1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政策建议
3.1.1注册登记
3.1.2加强对私募资金发行者的主体资格审查
3.1.3允许私募基金合法化
3.1.4建立中国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
3.1.5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
3.1.6关于投资者的认定和保护投资者
3.1.7适合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法
3.2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
3.2.1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3.2.2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
3.2.3托管人职能的规定
3.2.4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3.2.5限制公开宣传
3.2.6收益分配规定
主要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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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现如今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
但在我国由于私募证券基金的非公开性,没有法律制度上的明确保障与监管,导致其操作、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不是很规范。
因此,加强对私募基金在立法、管理模式以及监督等方面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私募基金运作监管
ABSTRACT
Private-collectedfundisakindoffundswhichiscollectedfromafewinstitutionalinvestorsandrichindividualinvestorsprivately.Asanorganizationalinvestor,privately-collectedfundhasbeenanimportantinvestmentprotagonistinstockmarket.However,non-opennessandprotectionandsupervisiontoprivatesecuritiesbythelawinChinahavebeenlacked,sotheyhadledtotheoperationandsupervisionbeingfarawayfromthecriterion.Henceitisrealisticallysignificanttoreinforcetheoreticalresearchonthereinforcementofthelegislation,thepatternofmanagementandsupervisionofprivatesecurities.
【KEYWORDS】ChinaPrivatefundOperationSupervision
目录
引言8
1我国私募基金的概述9
1.1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9
1.2我国私募基金的概述9
1.2.1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义10
1.2.2我国私募基金的类型10
1.2.3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11
1.2.4我国私募基金的经营主体13
1.2.5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收益分配方式14
2我国私募基金运作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17
3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对策分析21
3.1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政策21
3.1.1注册登记21
3.1.2加强对私募资金发行者的主体资格审查21
3.1.3允许私募基金合法化22
3.1.4建立中国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22
3.1.5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22
3.1.6关于投资者的认定和保护投资者23
3.1.7适合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法23
3.2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23
3.2.1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23
3.2.2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24
3.2.3托管人职能的规定24
3.2.4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24
3.2.5限制公开宣传25
3.2.6收益分配规定25
结束语26
参考文献27
致谢28
引言
目前私募基金在我国已具有相当规模,但是其运作仍处于地下状态,因为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特别是法律环境的不健全,既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同时也为私募基金的发展留下了隐患。
如果不为这支巨大的资本力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立合法的地位,私募基金很难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发展,还会对投资者利益,甚至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因规模太小﹑运作方式﹑运作绩效等各个方面均没有准确详细地分析和估计,而使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成为证券监管的盲点。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活跃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引起了市场人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私募基金运作机制。
1我国私募基金的概述
1.1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3]
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壮大起来,虽然其发展迅速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始终以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进行。
据调查估算,1996年我国的私募基金初具规模,达到950亿~1110亿元,1997年~2001年私募基金每年净增加1000多亿元,2001年达到顶峰7600亿~8800亿元。
2002年以后,由于证券市场行情不景气,私募基金规模有所收缩,但总规模仍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推断,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可能在8000亿~9000亿元,这样庞大的私募基金甚至是公募基金都无法与之相比的。
私募基金的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基本吻合,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3—1995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萌芽阶段;第二阶段:
1996-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形成阶段,此阶段出现的地下基金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第三阶段:
1999-2000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盲目发展阶段;2001年后为第四阶段,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逐步规范、调整的阶段,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王国刚博士认为:
“现在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的上的私募基金,它们只是一种私的资金,即当事各方私下约定有投资事项(投资方向、投资时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收益分配等)的证券投资基金[16]。
”
我国私募基金运作现状:
(1)这些“代客理财”、“资产管理”机构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从事集体投资活动。
因为这些都属于是国家特许行为,应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受有关部门监督,否则其从事的“代客理财”、“资产管理”属非法集资之嫌。
(2)这些机构的投资运作通常是在股票的二级市场上,以自然人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账户,将委托的资金分散到各自然人股东名义下进行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规定。
(3)证券公司在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时,往往自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买卖价格,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禁止性规定。
(4)这些机构在用客户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时,对客户都有保证固定回报率的承诺,这种承诺严重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
(5)这些机构的融资有些是国有企业资金和银行资金,还有些是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募集来的资金,这些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禁止上述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规定。
1.2我国私募基金的概述
1.2.1私募基金的定义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1.2.2私募基金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投资基金有多种分类方法:
1.2.2.1投资基金按募集方式不同划分,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而所谓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私募基金是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闲置资金或过剩资本寻找投资机会,并谋求高利润的融资方式之一,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起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向特定的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筹集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获取收益,并根据确定好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1.2.2.2根据投资对象对其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两类:
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就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量子基金、老虎基金和伯克夏投资基金即属此类[11]。
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开发出一种投资组合并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
可以随时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
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量体裁衣,资金较为集中,投资管理过程简单,能够大量采用财务杠杆和各种形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等。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讨论的沸沸扬扬的也即指此类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本文也将主要分析此种私募基金,下文中除非特别说明的都是指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产业投资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人脉关系,可以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征性支出少量资金,绝大部分由募集而来。
管理人在获得较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需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1.2.3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
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以企业中短期闲散资金为主。
1.2.3.1国内合法经营机构资金来源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国有企业闲置资金为主
(1)公司短期闲置资金[8]
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体业绩状况连续多年处于下降通道,上市公司投资实业的收益率严重低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因此上市公司倾向于通过委托理财获得“短平快”的投资收益,导致众多手中掌握大量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委托理财收益己经成为上市公司投资利润的重要构成部分。
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也是证券公司委托理财资金的重要来源。
据估计,2001年仅上海市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规模至少为200亿元的资金。
(2)违规入市的银行资金[6]
委托理财疯狂于1999年“5·19”行情,股市持续火爆导致委托理财的财富效应,吸引部分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票市场。
商业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违规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并使得银行票据的违规承兑贴现成为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主要途径之一。
虽然2004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限定了投资者参与条件:
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但是,这些条款缺乏具体配套措施以鉴别投资者资质是否合规,同时仅仅规定资产底线也无法真实反映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高低。
从委托理财案件的委托人分布情况来看,多为自然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说明即使拥有大量资金的一般商业机构也不具备高深投资者识别复杂金融工具风险的能力。
1.2.3.2国内地下经营机构资金来源以民间资本为主
(1)民间资本。
民营企业闲置资金构成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企业往往与当地一些经纪公司和证券营业机构来往密切,通常在证券市场活动中以某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义出现。
例如以短期炒作股票著称的“敢死队”:
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天一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民间资本力量比较雄厚的温州曾经是我国“私募基金”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的调查研究表明,民间资本浙江省大约有8000亿左右,江苏大约有9000亿左右,上海有5000~6000亿左右,长三角地区江浙沪合计大约25000亿左右。
这部分资金对于私募基金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何合理引导它们参与资产管理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关键。
(2)灰色资金。
除了自有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外,私募基金还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资金,甚至目前仍是以非法的途径获取资金:
炒高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进行股票质押贷款套取银行信用获得资金,或者通过业务往来紧密的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获得资金。
它无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滥用杠杆操作急剧放大了私募基金的经营风险,尤其在证券市场行情急转直下的时期,套牢了参与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各方。
与海外“私募基金”多元化资金来源相比,我国“私募基金”一方面缺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缺乏合法的融资途径,滥用杠杆操作融资手段,通过“灰色”途径获取运营资金,使得私募基金行业积聚了自身难以承受的风险。
1.2.4私募基金的经营主体
目前西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主体十分广泛,保险公司、私人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各类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都可从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而我国私募基金的经营主体主要有:
1.2.4.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最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主要集中在养老基金、退休保险金方面。
后来由于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地位开始逐步下降。
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公司通过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依然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占有一席之地。
1.2.4.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得益于同开户人在长期的资产负债业务中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也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不过受制于很多国家实行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背景,其资产管理的规模和手段都受到很大制约。
但很多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投资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依然管理着一定份额的资产。
1.2.4.3私人银行
私人银行有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悠久传统,但由于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富有的个人,业务以零售为主,因此,其商业利润和管理的资产规模均不很大。
1.2.4.4投资银行
资产管理是投资银行最为重要的业务之一。
投资银行从事资产管理有两种主要的形式,即投资银行通过自身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是通过建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它们有着贴近市场的天然优势,因而成为资产管理业务中最重要的经营主体。
1.2.4.5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分户管理(IndependentAccount)、单位投资信托(UnitTrust)和基金的形式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1.2.5私募基金的主要收益分配方式
私募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风险收益分布绝大多数采用了收益分成模式,具体又分为保底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两种主要方式。
1.2.5.1保底分成
从合约的角度来看,保底分成模式是一个固定收益合约和一个分成合约相结合的复合合约形式。
投资者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委托理财业务有很大的市场,私募基金也正是在这种环境中迅猛发展起来。
在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了争夺客户展开了类似保底收益的竞争,而高度的杠杆操作自我强化了这种契约机制,保底收益越抬越高,加剧了市场的狂热氛围。
收益保底使得投资者“旱涝保收”,而基金管理人则风险过高。
这种契约的交易费用表面上较低,但在特定条件下却非常高。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持股比例远远高于国外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底分成合约使得投资者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为了提升管理人的信用度,只有提高其在基金中的持股比例。
相对于其他的收益分配模式,在相同条件下,保底分成模式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更倾向于市场操纵。
在采取收益保底而且承诺的保底收益非常高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为了兑现这一承诺并攫取更多的额外收益通常倾向于搏击风险,为达目的甚至采取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股票市场的“牛市”行情在客观上使管理人搏击风险的冲动变为现实,而当股票市场由“牛市”转为“熊市”或者当股票市场稳健发展而非持续“牛市”时,保底分成模式的内在缺陷便暴露出来。
其结果可能是:
其一,由于较高的保底收益难以实现,从而致使收益保底名实不符,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而且由于这种契约的私约性质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并影响到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其二,这种契约会导致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而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
例如,一旦前些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利用来自银行系统的各种违规资金搏击风险失败,则可能因多米诺骨牌效应而祸及整个金融体系。
正是由于“收益保底”契约条款的内在缺陷和危害,各国(地区)对此都实施了十分严格的监管。
这也是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亟待规范,需要从“地下”走到“地上”的一个主要理由。
1.2.5.2固定比例分成
固定比例分成模式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成模式,共享与分担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结成了一个完全的利益共同体。
有限合伙制常常采用“固定比例分成”的收益分配模式。
这种契约模式的股权安排、风险收益分布以及基金管理人集管理人、投资者和受益人于一身的三重角色,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既具有搏击风险的内在冲动,又具有规避风险的自我约束。
固定比例分成模式比保底分成模式稳健。
2我国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规范化的呼声很高。
相关部门为了使国内的市场力量迅速成长壮大,与国外资本相抗衡,所以政策面对私募基金网开一面,管理层对私募的态度比较和缓,漠视的结果导致私募更加胆大,活动力度也加大,由此我国私募基金也存在一些问题。
2.1合法化问题[1]
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
目前已经出台的《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在《投资基金法》第十章中也仅仅把私募基金简单地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这里的私募基金主要还是着眼于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并不是证券投资基金。
由此可见,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问题并没有引起管理层的足够重视,对其合法化、公开化问题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
2.2内幕交易严重,操纵股价现象普遍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其撰写的《股市被黑的一份样本》[2]一文中,披露了上市公司与内幕交易的内幕,如战略投资者选谁的问题、募集资金投向问题、做庄问题等,透露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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