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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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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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
CXZY.081----2016
作业文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A/0版
编制人:
吴硕明
审核人:
荣鑫
批准人:
常元光
2016—01—10发布2016—01—15实施
山西长信轧钢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修改履历
修改时间
版次
修改次数
修改方式
修改章节条款
文件编码:
CXZY.081----201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修正常生产与人员、设备安全,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轧钢厂所属各车间作业区、科室。
3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8.2.1文件规定
4定义
本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定义。
5职责
5.1本制度由厂长审批和签发。
5.2安全科是该制度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度执行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5.3各车间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制度的编写、适用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以及文件内容的培训。
6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
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执业资质等。
第四条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车间主要负责人、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管理活动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各车间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六条在日常工作中,各车间和科室负责对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科作为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科室,对所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单位级检查要有检查计划、记录、有总结、有检查人员签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个人日常巡查要有工作日记。
第七条各车间、职能科室、人员要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点控制的设备要随时监控,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
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
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
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车间正副职在检查生产(主管业务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
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汇总情况于每月第三周周五日报安全科存档,并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节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准备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二)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三)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情况;
(四)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五)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六)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七)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第十六条实施安全检查
(一)访谈
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查阅文件的记录
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执行记录;
(三)现场观察
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四)仪器测量
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便发现隐患;
(五)分析判断
掌握以上情况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得出正确结论,
提出处理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七)报安全科内容
各单位每月25日向安全科报检查结果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记录
2、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3、被检单位整改反馈
4、检查单位复查情况
5、考核证明
第三节常规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
(一)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情况;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和劳动纪律)等;
(三)设备运行、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
(五)抢修、检修、临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季节性检查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
(五)施工工地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设备的检查;
(二)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九)使用煤气的岗位,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的检查。
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由各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组织,并吸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抄报安全科存档、备案。
第四节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元旦等节日前厂安委会和各单位要分别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
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防护用品标准佩戴、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五)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安全通道、文明生产的情况,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维护与保养;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各种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安全警示标志按标准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和隐患整改及安全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对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安委会和安全科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车间和科室要将本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对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五节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所在单位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并向厂安委会申请复查,安全科接到报告之日起1日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危险源(点)分类和分级管理,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划分,明确应控制的风险并形成清单,使管理者和风险者都知道身边的风险和应遵循的规程、制度,达到全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的要求。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而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进行检查。
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二十八条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区域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节检查记录及隐患(问题)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记录。
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
职能科室和车间要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和控制措施,轧钢厂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并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全指挥中心。
第三十条职能科室及车间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要抄报安全科进行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第三十二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全科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留存安全科的通知书连同反馈意见由安全科统一管理,保存两年。
第三十三条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
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
四不推:
班组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级、工段级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级,车间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级、厂矿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级。
),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
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前,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对已经整改的隐患(问题),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完成当日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班组级四小时内,职能科室或车间当日内,厂级两日内组织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经验收认定不合格的隐患(问题)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经验收认定合格的隐患(问题),验收负责人在安全检查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隐患(问题)重复发生。
第四章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形式、要求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均以安全会议纪要和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记录,有考核的形成通报考核。
第三十七条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区域负责人整改治理,每天早调会要对安全生产现状和需要处理的隐患进行安排,各区域对安全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厂安全科。
第五章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轧钢厂专职安全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
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第四十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做到文明检查。
第四十一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或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四十二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秘密和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
吴硕明
审核人:
荣鑫
批准人:
闫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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