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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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forurbanutilitytunnelofshaanxi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编制组
2017年6月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编制立项的批复》(陕建函〔2016〕343号文)的要求,由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写。
本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陕西省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规程共分14章,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开挖工程、地基处理、防水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结构工程、预应力工程、其他结构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管线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本规程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西安市北大街199号,邮政编码:
710003)。
本规程主编单位: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
1.0.1为规范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与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安全使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镇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3城镇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镇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镇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干线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0.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0.4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0.5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6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utility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0.7舱室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0.8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0.9通风口air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0.10投料口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并满足人员出入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0.11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0.12盾构shield
盾构掘进机的简称,是在钢壳体保护下完成隧道掘进、拼装作业,由主机和后配套组成的机电一体化设备。
2.0.13顶管施工技术pipejacking
在不开挖地表的情况下,利用液压顶进工作站从顶进工作坑将待铺设的管道顶入的施工技术。
2.0.14浅埋暗挖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的标识。
3基本规定
3.0.1承担综合管廊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施工检验制度。
3.0.2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3.0.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下列调查:
1现场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
3水电供应及雨水、污水排放等情况;
4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材料。
3.0.4综合管廊施工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应互相配合,做到结构、附属设施及管线一次到位。
3.0.5综合管廊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3.0.7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
3.0.8综合管廊应实施绿色施工,优先采用“四新”技术,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0.9冬雨期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3.0.10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3.0.11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建(构)筑物的功能及安全性能进行监测。
3.0.1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器具等,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与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3综合管廊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4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及其他配套的建(构)筑物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3.0.15综合管廊及管线施工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并应有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禁止使用淘汰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和材料。
4开挖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地面荷载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编制开挖、支护及降水等专项施工方案。
4.1.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既有建(构)筑物等应制定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4.1.3土石方爆破和拆除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4土方工程施工前,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
基坑(槽)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底或开挖面以下不小于500㎜。
4.1.5当开挖后地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查报告不符时,待处理方案确定方可实施。
4.1.6开挖工程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测。
4.2明挖工程
4.2.1综合管廊土方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4.2.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和有无地下水位、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4.2.3土方开挖前,应计算场内堆土量和外运土量,合理确定土方机械作业路线、运输车辆行走路线、堆土位置及弃土地点等。
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
4.2.4当施工中采用边坡防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本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4.2.5综合管廊基坑(槽)开挖测量控制点可采用卫星定位
接收设备、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等进行定位,定位完成后应对点位按顺序编号,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并定期复测。
4.2.6在综合管廊基坑(槽)开挖线路上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应明显、稳固。
4.2.7当采用机械开挖时,不应扰动天然地基,避免超挖。
4.2.8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槽)的措施。
4.2.9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曲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4.2.10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11土方开挖至基底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形成记录。
4.3暗挖工程
4.3.1暗挖工程常用盾构法、顶管法、浅埋暗挖法、矿山法等施工方法等。
4.3.2综合管廊浅埋暗挖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4.3.3暗挖施工场地应做出部署,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
对风、水、电等设施应作出统一安排。
Ⅰ盾构法施工
4.3.4综合管廊盾构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的有关规定。
4.3.5综合管廊盾构法的施工竖井位置、工艺及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报批后方可施工。
4.3.6盾构竖井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路面条件、交通量、工程噪音及振动对四周的影响等选择安全且经济的施工方法。
盾构工作竖井地面上部应设防雨棚,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或防淹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4.3.7盾构组装、调试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设计的主要功能及验收大纲分系统逐项进行验收。
4.3.8盾构掘进施工,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量测系统,对地层及临近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
盾构施工须确保盾构刀盘前方开挖面的稳定,做好掘进方向的控制,确保隧道轴线符合设计要求。
4.3.9盾构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正面土压平衡调整值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
如停歇时间较长,必须及时封闭正面土体。
4.3.10盾构壁后空隙应充填密实。
采用注浆充填时,注浆后应将壁孔封闭;采用同步注浆时,各注浆管应同时注浆。
注浆浆液根据地质、地面荷载及变形速度等条件选用,配合比经现场试验确定。
4.3.11盾构到达前,应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盾构到达前100m,必须对盾构轴线进行测量、调整。
盾构到达时应按预定的专项方案施工。
4.3.12盾构调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盾构调头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观察设备转向状态,避免方向偏离或设备碰撞。
4.3.13当刀具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或地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刀具更换,刀具更换宜分期分批进行。
刀具更换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确保作业安全。
Ⅱ顶管法施工
4.3.14综合管廊顶管法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246的有关规定。
4.3.15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的埋深等,合理选用顶管施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
4.3.16顶管施工工作坑的支撑(护)宜形成封闭式框架,矩形工作坑的四角应加斜撑。
后座墙的最低强度应保证在设计顶进力的作用下不被破坏,并留有较大的安全度。
应使其有充分的强度、足够的刚度。
且后座墙表面要平直,材质要均匀。
4.3.17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必须对分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4.3.18顶管机顶进方向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定严格的放样复核制度,并做好记录;
2开始顶进前必须制定坡度计划,确保顶进方向正确;
3避免后座墙在顶进时移位和变形,定时复测并及时调整。
4.3.19在施工中,若后座墙遭到破坏,须立即停止施工。
利用已顶进完毕的节段作后座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待顶节段的顶进力应小于已顶节段的顶进力;
2后座墙钢板与段口之间应衬垫缓冲材料;
3采取措施保护已顶入节段的接口不受损伤。
4.3.20顶管机进入土层后的管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接收坑的顶管机和管端下部应设枕垫;
2管道两端露在工作坑中的长度不得小于0.5m,且不得有接口;
3预制钢筋混凝土管节端部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基础。
4.3.21在节段顶进的过程中,若出现方向偏差,应根据测量结果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制定纠偏措施。
纠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顶进中采用小角度逐渐纠偏;
2纠正顶管机旋转时,可采用挖土方法进行调整或采用改变切削盘的转动方向,或在段内相对于机头旋转的反向增加配重的方式进行调整。
4.3.22长距离顶管施工中,可优先选用注浆法降低顶进阻力。
长距离顶管注浆时,可分段增设压浆泵,以保持压力稳定,必要时要增加中继间。
4.3.23为顺利完成顶管接收工作,宜对洞口土体进行加固。
4.3.24顶管穿越河道、铁路或公路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铁路或公路有关技术安全规定。
Ⅲ浅埋暗挖法
4.3.25浅埋暗挖法不允许带水作业。
大范围的淤泥质软土、粉细砂地层情况下,降水有困难的地层,不宜采用浅埋暗挖法。
4.3.26浅埋暗挖法的工作面土体的自立时间应足以进行必要的初期支护作业。
4.3.27浅埋暗挖施工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原则;并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
暗挖法施工地层的预加固及预支护应根据地质条件、地下水状况、施工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可采取下列措施:
1超前小导管及注浆;
2深孔注浆;
3管棚支护;
4旋喷注浆。
4.4基坑支护工程
4.4.1管廊基坑支护结构常用的形式有土钉墙支护、灌注桩排桩支护、钢板桩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SMW’工法桩支护、旋喷支护、复核土钉墙支护等。
4.4.2管廊基坑支护结构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时,应对支护结构进行重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4.4.3管廊支护结构施工应重点控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立交桥、地铁等相邻、相交区段。
4.4.4支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支撑可采用对撑、角撑、圆环撑、边桁架及连系杆等结构形式;
2支撑杆件宜避开主体地下结构的墙柱等竖向构件;
3水平支撑应在同一平面内形成整体,上、下各道支撑杆件的中心线宜布置在同一竖向平面内;
4基坑向内凸出的阳角应设置可靠地双向约束。
4.4.5水平支撑结构的竖向设置应综合考虑围护墙受力、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等因素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的标高设置应有利于控制基坑周边围护结构的内力与变形;
2各道水平支撑之间的竖向净距以及支撑与基底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m;
3支撑与其下在拆撑前需要施工的底板或楼板净距不宜小于500mm。
4.4.6钢板桩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规格、长度等应通过支护结构的应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确定。
钢板桩承载力验算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相关规定;
2选用钢板桩作为基坑支护结构,钢板桩的打入、拔出施工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3临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并根据监测情况控制压桩速率;
4钢板桩的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扣尺寸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热轧钢板桩》GB/T20933的规定。
承载力验算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5钢板桩采用锁扣式防水构造,沉桩前应在锁口内嵌填黄油或其他密封止水材料。
防渗要求高或大企口钢板桩有防渗要求时,应在基坑外侧另设截水帷幕;
6钢板桩打设可采用单桩打入、排桩打入(屏风法)与阶梯打入等多种方法;
7钢板桩桩体不应弯曲、变形;锁扣不应有缺损和变形,相邻桩间的钢板桩锁扣应通过套索检查;
8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
桩身接头在同一截面内不应超过50%,接头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9采用内支撑或锚杆时钢板桩宜设置钢腰梁,钢腰梁与钢板桩宜采用焊接的连接方式,钢腰梁应贴合钢板桩;
10拔桩前应进行土方回填,保证板桩两侧土压力平衡;
11拔桩顺序宜与打桩顺序相反,拔桩后形成的桩孔应及时回填处理。
拔桩设备同板桩保持一定距离,减小板桩受到的侧向压力。
4.4.7‘SMW’工法桩支护结构中水泥搅拌桩和型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搅拌桩28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且不小于0.5MPa;
2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P.0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用量和水灰比应结合土质条件和机械性能等指标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并宜符合表4.4.7的规定;
表4.4.7‘SMW’工法材料用量参考表
土质条件
单体土体中的材料用量
水灰比
水泥(kg/m3)
膨胀土(kg/m3)
黏性土
≥360
0~5
1.5~2.0
沙土
≥325
5~10
1.5~2.0
砂砾
≥290
5~15
1.2~2.0
3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土中应提高水泥参量,钻进速度较慢的较硬砂砾土宜提高水泥用量;
4内插型钢宜采用Q235B级钢或Q345级钢,规格、型号及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11263和行业标准《焊接H型钢》YB3301选用。
4.4.8‘SMW’工法桩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SMW’工法桩支护结构搅拌桩之间的搭接时间超过24h时,应作为冷缝处理;
2型钢拼接可采用焊接连接。
单根型钢连接接头不宜超过2个,接头位置不应设置在支撑或开挖面附近等型钢受力较集中部位,相邻型钢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错开间距不小于1m,型钢接头距离坑底面一下不宜小于2m;
3型钢插入前应先在干燥条件下除锈。
再在其表面涂刷减摩材料。
搬运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和强力挤压。
减摩材料有脱落、开裂等现象应及时补涂;
4型钢宜在搅拌桩施工结束后30min内插入,插入前应检查其平整度和接头焊接质量;
5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当型钢插入有困难时可采用辅助措施下沉。
严禁采用多次重复起吊型钢并松钩下落的插入方法;
6型钢回收起拔,应在水泥搅拌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回填密实后进行。
型钢拔出后留下的空隙应及时注浆填充。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型钢不宜回收。
4.5地下水控制
4.5.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
4.5.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
截水方法可选用水泥土搅拌桩帷幕、高压旋喷或摆喷注浆帷幕、地下连续墙或咬合式排桩等。
4.5.3基坑降水可根据土的渗透系数和降水深度选用轻型井点、多级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以及深井井管等形式,并进行井点的合理布置。
4.5.4地下水控制过程中应注意绿色施工及降水回收利用。
4.6基坑安全监测
4.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应进行安全监测:
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槽)支护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或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土质基坑。
4.6.2基坑(槽)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安全等级、地质环境、开挖工法、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制定安全监测方案。
4.6.3安全监测方案应根据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布置等条件,明确监测项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
4.6.4基坑(槽)及支护结构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周边建筑及管线应进行竖向位移观测,采取降水或回灌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应进行地下水位观测;采用锚杆、支撑体系且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应进行锚杆、支撑内力观测;当支护结构、地面及道路、周边建筑出现裂缝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4.6.5当设计对基坑(槽)支护工程有变形监控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6.5的规定执行。
表4.6.5基坑(槽)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槽)支护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支护结构墙顶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
3
5
3
二级
6
8
6
三级
8
10
10
4.6.6监测范围及测点布置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检测点应布置在岩土体或结构及构件的受力、变形、变化关键特征部位。
4.6.7基坑(槽)监测方法及监测精度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监测频率的确定应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上所测监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基坑(槽)施工及使用期间,每天均应对基坑(槽)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检查。
4.6.8基坑(槽)及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监测达到报警条件时,应立即报警。
4.6.9监测期应从基坑(槽)支护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基坑(槽)回填完毕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槽)周边环境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5地基处理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地基处理除符合本规程规定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
5.1.2综合管廊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以下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相应标准。
5.1.3基底存在洞穴、暗浜(塘)、软弱地基等特殊情况时,应采用加强处理措施。
5.1.4地基施工方案的选择,应考虑对边坡稳定及周边建(构)筑物的不利影响。
5.1.5地基处理根据地基处理方法、施工设备、场地等条件合理划分施工段,施工段宜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5.1.6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基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于暴露时间较长的地基,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2处理方法
5.2.1综合管廊常用地基形式主要有换填地基(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复合地基(挤密桩地基、注浆加固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强夯地基。
5.2.2综合管廊跨越地裂缝或河道等特殊地段时,地基处理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3基坑(槽)回填
5.3.1基坑(槽)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3.2基坑(槽)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5.3.3基坑(槽)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要求,应分层对回填土的厚度、密实度进行检验。
碎石类土或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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