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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2
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5
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7
一、总则7
二、谈判文件8
三、报价文件9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11
五、谈判程序11
六、签订合同14
七、保密和披露14
八、询问和质疑15
九、报价人违规处罚16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17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18
第六部分报价文件格式19
一、报价函22
二、报价函附录24
三、资格审查资料27
四、报价人资信31
五、项目班子配置表33
六、技术方案 35
七、其他资料 39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9
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的委托,就其工程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欢迎符合本项目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预算:
250000元
四.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共一包,主要内容为1、从7号箱变引主电缆进入井房;2、从井房引电缆至游泳馆;3、配电柜采购安装等。
2、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3、工程地点:
五、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经办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规费证、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一次社保金交纳凭证和前三个月供应商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套。
七.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
2016年08月15日至201年08月17日
(北京时间8:
30-11:
30,15:
00-17:
00,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
3.谈判文件售价:
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谈判文件销售不退)
八.谈判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16年08月19日下午15:
00时。
地点: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项目联系人:
李龙生
电话及传真:
邮编:
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报价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2
是否允许分公司报价
否
3
报价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本次谈判报价人应按下列顺序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和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部分),其中加★项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无效。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报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除外);
(5)★按照“报价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报价人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报价截止日期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报价人纳税凭证;
(8)★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三证合一的除外);
(9)★报价截止日期前半年内报价人和项目经理任意一次社保金交纳凭证(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任意一种);
(10)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4
报价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本次谈判报价人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文件(格式和内容详见本文件的第六部分),其中加★项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无效。
1、★报价函;(正本须提供原件)
2、近三年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
3、★报价一览表;
4、★项目班子配置情况(格式详见本文件第六部分);
5、★技术方案(要求和内容详见本文件的第六部分);
5
报价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
(1)本项目每包的报价保证金金额为:
0.4万元,报价人须在报价文件递交之前将本项目报价保证金交纳到指定银行的账户上
(2)保证金须采用电汇或支票倒送的方式交纳,不得采用现金方式递交。
未按要求交纳的视为未提交,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6
报价有效期
90日历天(从递交报价文件日起计算)
7
报价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8
谈判及报价轮次
本次谈判采用
(二)轮谈判
(二)轮报价。
9
谈判小组构成
本次谈判小组共(3)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
(1)人,经济、技术专家
(2)人。
10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1
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或报价无效的相关条款
3;6.2;9.2;9.4;10.2;10.4;10.5;10.7;11;12.2;13.2;14;18.2;18.3;20.1;23.2
12
报价人现场探勘
时间:
2016年8月18日上午10:
00时
地点:
联系人:
郑工
联系电话:
注:
本表内容与报价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货物”指本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
2.2“服务”指本谈判文件所述报价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3“潜在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合格报价人的资格条件
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报价人均可参加报价。
3.2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报价人,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3.3本次谈判是否允许分公司参加报价,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
3.4报价人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谈判项目所需要的其他特定条件:
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8)为保证谈判现场报价人授权代表的签字真实有效,报价人授权代表必须为本单位的参保人员(附社保明细)。
4.报价费用
4.1报价人应当承担参与本次谈判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或以在本次谈判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报价人,联系方式以报价人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报价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
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内容
6.1谈判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谈判邀请;
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
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6.2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
7.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报价人澄清要求的提交:
任何已购买了谈判文件的报价人,均可对谈判文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
7.2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的处理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澄清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谈判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7.4如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公开报价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5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发出,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7.6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是谈判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报价文件
8.报价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报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报价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报价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报价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
报价人须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7条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份数。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工程质量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9.2报价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其中加★号项为必须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复印件清晰、真实、有效。
(现场核查原件),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谈判文件第六部分。
9.3报价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胶印装订形式。
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报价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报价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9.4报价保证金
(1)报价人应提交的报价保证金金额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5条。
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2)成交结果预公示期满后,未成交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须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一份,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合同副本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9.5谈判报价
(1)所有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
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2)报价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10.报价文件填写说明
10.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报价文件应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0.2报价人照搬照抄谈判文件资格、报价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报价函及其附录为判定该报价人是否响应谈判文件的凭证,如有不详或不明确谈判小组有权作无效报价处理。
10.3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
10.4报价一览表为第一轮谈判报价,要求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5报价人必须保证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技术方案应包含本文件第六部分所提的全部要求和内容,并逐页盖章,其中主要材料明细表应注明材料名称、品牌、生产地及单价等;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必须是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章,以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6报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报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因报价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0.7报价人应保证报价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0.8报价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报价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
11.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报价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
有效期不明确或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2.报价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2.1组成报价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2.2报价人在报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3.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报价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报价人须将报价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于两袋内。
封口处应有密封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代表的签字。
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人全称、地址,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3.2如果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密封、签署、盖章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报价截止时间
报价文件须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
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人的报价文件。
五、谈判程序
15.本次谈判的谈判轮次、报价轮次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8条规定执行。
16.成立谈判小组
16.1谈判小组人数及构成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
16.2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当日确定。
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16.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由所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通过推荐方式确定其中一人为谈判小组组长,负责主持本次谈判活动。
17.第一轮公开报价
1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随机抽取报价文件的方式,向所有报价人宣读报价人的名称、价格、工期、书面补充、修改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报价人的第一轮报价、工期、在第一轮报价记录表上予以记录,并提请报价人代表签字确认。
18.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8.1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对各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从而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8.2资格性审查:
由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报价人的报价文件中资格证明(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人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18.3符合性审查:
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签署、盖章;完整性;有效期和报价保证金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作无效报价处理。
19.确定谈判方案
19.1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情况,熟悉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等条款以及评定原则等事项。
19.2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各报价文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核,在审核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书面谈判要点并在谈判小组成员评定意见表中详细记录。
20.组织商务、技术谈判
20.1谈判小组按照各报价人的签到顺序,与各报价人分别进行商务、技术谈判。
具体步骤为:
(1)报价人向谈判小组作商务、技术陈述;
报价人须结合谈判文件要求,对所报价内容的技术方案、工期、业绩、信誉、项目班子配置情况(配置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要包含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造价人员,且人员的有效证件需为彩色复印件)等向谈判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结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报价内容以及报价组成等向谈判小组专家进行技术陈述。
(2)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要点,结合谈判小组对报价人报价文件全面详细的审核情况和报价人商务、技术陈述情况,与报价人分别进行商务、技术谈判。
(3)商务、技术谈判后,报价人根据谈判小组谈判意见,对商务、技术进行修正并作出最终承诺。
报价人最终承诺如不能完全响应谈判要求的,谈判小组可做出无效报价处理,谈判小组组长须向无效报价人做出说明。
21.第二轮谈判
21.1谈判小组根据报价情况,结合本项目所涉及内容的市场实际价格,分别与各报价人进行价格谈判。
21.2谈判小组在进行价格谈判时,可根据谈判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价格构成、统一标准,要求报价人进行分项报价。
21.3谈判期间,谈判小组若发现谈判文件的内容有遗漏或不清楚而需要调整或修正的,应形成统一书面意见,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根据调整或修正的内容做出相应承诺,且该承诺为最终承诺。
谈判小组做出的调整或修正内容不得做出实质性变动,不得对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
21.4如果谈判文件约定为多轮次谈判和报价,谈判小组参照上述要求,直至组织完成谈判方案确定的全部内容及程序。
22.最终密封报价
22.1各报价人以技术、商务谈判后的最终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最终报价。
报价人须在谈判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将报价单于同一时间密封(将报价单放入信封并封口视为密封)提交谈判小组组长。
22.2谈判小组须对各报价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或者是价格虚高、物无所值等情形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分项报价。
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分项报价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时,谈判小组有权做出无效报价处理。
23.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根据各报价人的商务、技术谈判最终承诺以及最终报价情况,依照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谈判小组集体推荐意见,最终按顺序推荐出前三名成交候选人,对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衡量标准须在谈判小组组长主持下,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共同认定。
24.谈判保密
24.1在谈判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2在谈判期间,报价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谈判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法律法规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25.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谈判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
一旦被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六、签订合同
26.成交通知
2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谈判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报价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报价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6.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成交服务费
28.1本次谈判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成交服务费,请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28.签订合同
28.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8.2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8.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28.4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七、保密和披露
29.保密
报价人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0.披露
30.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0.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报价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
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1.询问
31.1报价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质疑
32.1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2.2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信息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4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3报价人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信息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2.4质疑应严格按照“质疑函”格式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5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材料按照一式二份提供。
3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按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
(4)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2.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8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2.9质疑报价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九、报价人违规处罚
3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公开报价后报价人撤回其报价的;
(5)在谈判期间,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6)成交后未按本谈判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7)报价人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8)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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