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列五中学章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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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列五中学章程doc
四川省成都列五中学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四章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学校德育管理
第七章学校教学管理
第八章后勤服务与财务管理
第九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章附则
序言
四川省成都列五中学始建于1904年,伴随着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成立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路成长。
学校秉承“公勇诚朴”的校训,发扬“爱国益民”的传统,与时俱进、团结勤奋、开拓进取。
1994年,由成都市第五中学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列五中学。
2009年,成为成都市优质教育集团。
2016年,成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列五中学。
高中部地址为成都市双林路双园巷9号,初中部地址为成都市红星路马镇街8号。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普通完全中学,2006年由成都市移交成华区人民政府管理。
初中学制三年,实施义务教育;高中学制三年。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校训:
公、勇、诚、朴
学校传统:
爱国益民
办学思想:
为了列五人的终身发展
学校定位:
人生预备教育和升学预备教育的有机结合
办学目标:
创品牌,创特色,全面实施以做人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育人理念:
先做人,后做学问,在做学问中学会做人;
人人都有舞台,个个都能精彩
培养目标:
有爱国情怀和学习能力;有合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有健康身心和广泛兴趣
校风:
严谨、勤奋、团结、进取
教风:
爱、实、严、新
学风:
严、勤、实、恒
第五条学校标识
校徽:
校歌:
《列五之歌》
网址: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
(三)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法聘任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进行岗位安排、考核、奖惩;
(五)妥善管理学校设施设备,合理使用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实施中学阶段六年(初中阶段三年、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推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协调发展;
(六)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教育集团建设,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办学品质。
第三章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
第十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会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列五中学委员会,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监督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办学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带有决策性或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岗位设置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发挥下列作用:
(一)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二)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主义公德的培养;
(三)服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等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依法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五)组织开展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能力;
(六)协助学校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和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教师发展室、学生活动部、后勤处、财务室等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职能部门设立行政岗位,行政岗位实行责任制。
职能部门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代会代表、工会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加强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人事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关决策。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参加。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安排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基层组织,执行学校相关决定,组织开展年级或教研组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具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具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享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的权利。
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教师奖励或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六)依法享有在聘任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或福利;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责任,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三)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
(五)践行学校课程结构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教师辞聘要提前至少三个月告诉学校,完善相关手续;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视教职工专业发展,提升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一)建立教师发展研究室,负责组织教师专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
(二)完善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四)建立教师分层培养机制,搭建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和优模教师发展平台,形成教师队伍梯级发展局面;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工合法权利。
(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
(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绩效管理;
(三)学校依法聘用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考核评估。
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调解考核纠纷。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职称初评和晋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或晋级的相关政策和条件,组织考核评审工作,公示考核结果,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评优评先有关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教职工考核和推荐,公示考核或推荐结果,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
第三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据《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二)参与民主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奖学金;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行为规范,品行良好;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
(三)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合作;
(四)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程序。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学校德育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坚持德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德育过程,开展序列化德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德育工作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和发展规划,统管全校德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德育处,形成德育管理机制,坚持“先做人,后做学问,在做学问中学会做人”“人人都有舞台,个个都能精彩”的育人理念,建构德育课程结构,不断提升教师育人能力。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活动部,注重团委、少先队和学生会建设,开展富有特色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班导师工作制度,提高班导师工作质量。
(一)班导师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面履行班级管理职责;
(二)加强班导师队伍建设,培养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三)鼓励班导师创新班级管理和开展班级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协助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学校教学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第五十条学校全面实施国家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构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体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务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制,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教学常规,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组教学基础组织。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和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科研兴校,设立教学科研室,负责课题研究和成果推广,做好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的有机结合。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师发展研究室,负责教师培训提高和校本课程的组织开展。
第五十五条学校做好体育工作,抓好体育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工作,保证学生每天“健康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身心素质。
第五十六条学校做好卫生与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卫生与疾病预防宣传、检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
第五十七条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做好艺术教育工作,开展艺术社团活动,增强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第五十九条学校做好安全工作,保证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后勤服务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后勤处负责后勤保障,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及监督评价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收费以及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财务室,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
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申报、决策制度,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毒、防病和防暴力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依靠街道办、社区民警、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依靠基层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六十九条学校逐步建立监督评价制度,对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定期开展测评。
第七十条校长有义务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述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若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均以本章程为准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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