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执行手册doc 6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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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执行手册doc64页
税收协定执行手册(doc64页)
税收协定执行手册
前言
为了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需要,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国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谈判。
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生效协定82个,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在体例上与税收协定完全一致,以下不再单提,统称税收协定)。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谈签对象主要是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目的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
同时尽可能地维护来源地征税权,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这一时期我国在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开展和扩大对外投资,在中亚、非洲和拉美等一些国家开展工程承包,对外输出劳务。
协定开始发挥为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
在谈签过程中,我们开始站在居民国的立场,以维护我国纳税人权益为目的。
第三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开始,在这个阶段,我们对上世纪80年代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并有选择地谈签新协定。
由于近年来我国和缔约对方国家的经济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国税制也有所调整,有的协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我们相继同英国、捷克、新加坡、比利时等国家开展了对税收协定修订的谈判工作。
综上,可以说我们已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税收协定网络,税收协定在加强与有关国家税务当局的合作、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税收协定为我“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日显重要,执行税收协定的任务也日趋繁重。
由于税收协定条款仅是原则性规定,文本以英文本为主,中文本属于译文,因此条款文字较生涩,不易掌握。
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协定,现就协定执行中问题较多的条款结合以往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出解释,供执行中参考。
第一编协定范本
一.OECD2005年协定范本
二.UN2001年协定范本
三.我国对外签署协定一览表
第二编相关规定
一.协定适用范围
1.人的范围
2.税种范围
二.常设机构规定
1.常设机构的定义
2.常设机构的列举
3.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4.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第三编对各类所得的处理规定
一.经营所得
1.经营所得范围
2.对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
3.经营活动中的费用处理
二.投资所得
1.股息
2.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三.财产所得
1.不动产所得
2.财产收益
四.国际运输所得
五.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3.艺术家和运动员
4.教师和研究人员
六.其他所得
第四编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五编特别规定
一.相互协商程序
二.情报交换
第一编协定范本
一.OECD2005年协定范本
二.UN2001年协定范本
三.我国对外签署协定一览表
第二编相关规定
一.协定适用范围
1.人的范围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1自然人居民:
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或其他标准在缔
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1.2法人居民:
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
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
1.3中国居民:
1.3.1个人:
指在中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或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一年的人。
1.3.2法人:
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或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和其他团体。
按上述标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居民。
1.3.3中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
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
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
表式及说明如下: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
个人
姓名
审批日期
公司或团体
名称
经办人
审批人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
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CertificateofChineseResidentStatus
(ApplicablefortheDoubleTaxationAvoidanceAgreement)
兹证明:
Thisistocertifythat:
1、
个人
Individual
姓名Name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Occupation________________
在华居所或住所DomicileorResidencein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团体
Corporationorotherentity
名称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机构所在地Placeofhead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在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derivedorwillderivethefollowingincomei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得项目
Itemsofincome
支付人名称
Payer’sname
支付金额
Amountofpayment
支付日期
Dateofpayment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条的规定,是中国居民。
isaChineseresident,accordingtotheprovisionsofArticle_____________in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Betwee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______________.
签署人:
(Approvedby)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Date)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OfficialSeal)
该证明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签署填发。
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
外国企业或个人到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凡按中国法律规定已构成中国居民的,在其向本国提出享受协定有关待遇时,可向其提供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证明表样见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1.4中国境内的外国居民(缔约国对方居民)
1.4.1个人:
指在对方国家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
1.4.2法人:
依照缔约国对方国家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并该公司或团体的实际管理与控制的中心设在缔约国对方国家。
1.4.3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居民,如来自与我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各地税务机关应向上述外国居民提供《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给予该外国居民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表式及说明如下: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ApplicationforTreatmentUnderDoubleTaxationAgreement
一、
申请人事项detailsofClaimant:
个人
Individual
姓名FullName
国籍Nationality
住所或居所
DomicileorResidence
邮政编码
Postcode
公司或团体
Corporationorotherentity
名称
Name
总机构所在地
PlaceofHeadOffice
邮政编码
Postcode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PlaceofEffectiveManagement
邮政编码
Postcode
注册所在地
PlaceofRegistration
邮政编码
Postcode
二、所得事项DetailsofIncome:
股息
Dividends
支付人名称
Payer’sname
地址Address
邮编postcode
支付金额
Amountofpayment
支付日期
Dateofpayment
利息
Interest
支付人名称
Payer’sname
地址Address
邮编postcode
支付金额
Amountofpayment
支付日期
Dateofpayment
合同有效期
Periodofcontract
支付日期
Dateofpayment
特许权使用费
Royalties
支付人名称
Payer’sname
地址Address
邮编postcode
支付金额
Amountofpayment
合同签字日期Dateofpayment
合同有效期Periodofcontract
支付日期
Dateofpayment
个人劳务所得
Incomeofpersonalservice
职业Occupation
支付人名称
Payer’sname
地址Address
邮编
Postcode
支付金额
Amountofpayment
所得项目
Itemofincome
支付日期
Dateofpayment
三、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pplicableDoubleTaxationAgree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
Paragraph_____,Article_______,oftheDoubleTaxationAgreementbetwee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______.
四、声明Declaration: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Iherebydeclarethattheabovestatementiscorrectandcompletetothebestofmyknowledgeandbelief.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laimant(SignatureorSea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或另附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
CertificateofResidentStatusofClaimant(FortheuseofresponsibletaxofficeoftheContractingStateinwhichtheClaimantisaresident)orattachthespecialcertificateofresidentissuedbyresponsibletaxofficeoftheContractingStateinwhichtheClaimantisaresident.
Certification
Wecertifythat_____________________(claimant’sname)isaresidentof________________accordingtotheprovisionofparagraph________________,ofArticle______________intheDoubleTaxationAgreementbetween___________and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Claimant’sserialnumber:
Date:
SignatureorStampofTaxOffice:
以下由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ThefollowingfortheuseofresponsibletaxofficeofChinaonly)
编号(No.):
第号
收到申请表日期
Dateofreceiptofapplication
审核日期
Dateofexamination
审核意见ExaminationReport
主办人(签字)
Responsibleofficer(signature)
负责人(签字)
Chiefofficer(signat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Stampoftaxoffice
关于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说明
一、填报范围和程序
(一)本表适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填报。
(二)本表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填写,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退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二、本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事项:
1、个人住所或居所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2、公司或团体名称填写公司或团体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所得事项:
个人劳务所得中的职业填写申请人为独立个人劳务或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项目是指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三)其他事项:
申请人填写对表列各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该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主管申请人提出该项税务业务的中国县(市)级税务机关另盖本级公章。
该证明于1995年7月1日起始用。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1.5执行双边税收协定时涉及第三国居民的情况
1.5.1在缔约国对方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国居民申请享受活动所在国与中国间税收协定待遇问题
个人:
第三国居民到某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执行税收协定时要判定该个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
如其要求享受中国与其所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国双边协定待遇时,应要求其提供对方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法人:
第三国居民公司在某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中国与该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待遇。
1.5.2缔约国对方居民到第三国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享受原双边协定待遇问题
个人:
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到第三国从事劳务活动,凡依照第三国税收法律规定已构成第三国居民,不再享受中国与该缔约国对方国家间税收协定待遇。
法人:
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设在第三国的分支机构,是该居民公司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法律实体,该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其总公司所在国与中国间税收协定待遇。
但设在第三国的子公司不能享受其母公司所在国与中国间税收协定待遇。
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
2.税种范围
税收协定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因此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
在有财产税的国家一般还包括财产税。
2.1在中国适用的税种
目前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为“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
2.2在缔约国对方国家税用的税种
与我所签协定国家(地区)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一览表
1
日本
所得税;法人税;居民税
2
美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3
法国
所得税;公司税;
包括为上述各种税的源泉扣缴和预扣款
4
英国
所得税;公司税;财产收益税
5
比利时
自然人税;公司税;法人税;非居民税;视同自然人税的特别捐助;
包括预扣税,上述税收和预扣税的附加税以及自然人税的附加税
6
德国
(联邦)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和营业税
7
马来西亚
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补充所得税,即锡利润税、开发税和木材利润税;
石油所得税
8
挪威
对所得征收的国家税;对所得征收的郡的市政税;对所得征收的市政税;国家平衡基金税;对财产征收的国家税;对财产征收的市政税;按照石油税收法令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国家税;对非居民艺术家报酬征收的国家税;海员税
9
丹麦
国家所得税;市政所得税;县政所得税;老年养老金捐助;海员税;特别所得税;教会税;股息税;对疾病每日基金捐助;碳氢化合物税。
10
新加坡
所得税
11
芬兰
国家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公共税;教会税;对居民取得的利息源泉扣缴的税收;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
(议定书,1998年4月10日生效)
国家所得税;公共税;教会税;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原协定)
12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13
瑞典
国家所得税,包括对股息征收的预提税;非居民所得税;非居民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税;市政所得税;扩大经营目的税(附加议定书,2000年6月11日生效)
国家所得税,包括海员税和息票税;对公众表演家征收的税收;公共所得税;利润分享税;(原协定)
14
新西兰
所得税(第二议定书,适用于1991年7月1日取得的所得)
所得税;超额留存税(原协定)
15
泰国
所得税;石油所得税
16
意大利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征收
17
荷兰
所得税;工资税;公司税(包括开发自然资源净利润中的政府股份);股息税
18
原捷克
利润税;工资税;文学艺术活动税;农业利润税;人口所得税;房屋租金税;
19
波兰
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平衡税;不动产税;农业税
20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税收
21
保加利亚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最终年度税(议定书,2003年1月2日生效)
总所得税;独身男女、鳏夫、离婚者和无子女者所得税;利润税;房产税。
(原协定)
22
巴基斯坦
所得税;特别税;附加税
23
科威特
公司所得税;控股公司应向“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支付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KFAS);财产税(TheZakat)
24
瑞士
联邦、州和镇:
1、对所得(全部所得、薪金所得、财产所得、工商利润、财产收益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收;和
2、对财产(全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营业财产、实收股本、准备金和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收
25
塞浦路斯
所得税;财产收益税;特别捐税(用于共和国防务);不动产税。
26
西班牙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地方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27
罗马尼亚
1、对个人和法人团体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对外国代表机构和按照罗马尼亚法律建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公司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
3、对从事农业活动实现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8
奥地利
所得税;公司税;董事税;财产税;替代遗产财产税;工商企业税,包括对工资总额征收的税收;土地税;农林企业税;闲置土地价值税。
29
巴西
联邦所得税,不包括追加所得税和对次要活动征收的税收
30
蒙古
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
31
匈牙利
个人所得税;利润税
32
马耳他
所得税
33
阿联酋
所得税;公司税;附加税
34
卢森堡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对公司董事费征收的税收;财产税;地区贸易税
35
韩国
所得税;公司税;居民税(原协定)
协定第二条韩国方面的税种应理解为包括韩国在所得税或者公司税的税基上直接或者间接附加征收的农村发展特别税。
(第二议定书,2006年7月4日生效)
36
俄罗斯
企业及团体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法
37
巴新
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38
印度
所得税及其附加
39
毛里求斯
所得税
40
克罗地亚
所得税;利润税;
41
白俄罗斯
法人所得和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及不动产税
42
斯洛文尼亚
1、对法人利润,包括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设有代理机构的外国人从事运输服务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对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农业活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及不动产和动产所得征收的税收。
43
以色列
所得税(包括公司税和财产收益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对不动产转让收益征收的税收;和根据财产税法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
44
越南
个人所得税;利润税;利润汇出税;
45
土耳其
所得税;公司税;对所得税和公司税征收的税收
46
乌克兰
对企业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公民所得税;
47
亚美尼亚
利润税;所得税;财产税
48
牙买加
所得税;有关财产收益的转让税
49
冰岛
国民所得税;特别国民所得税;市政所得税;和对银行机构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50
立陶宛
对法人利润征收的税收;对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税收;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征收的税收;不动产税
51
拉脱维亚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
52
乌兹别克
1、企业、协会及社团组织所得税;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籍个人及无国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53
孟加拉
所得税
54
塞黑
公司利润税;公民所得税;财产税;对从事国际运输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税收
55
苏丹
所得税;财产收益税
56
马其顿
个人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
57
埃及
不动产所得税(包括农业土地税和建筑税);
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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