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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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
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种子管理站审核,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核发。
四、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要求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具备相应水电等配套条件,能够满足相应工作的开展。
(2)检验仪器
除具备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相关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4)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具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市和区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详细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和培训证明复印件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职位管理人员);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购买或授权生产经营协议等材料,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包含制种合同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1)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2)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3)主证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对于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内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A、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代表决议等相关文件。
B、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C、变更注册地址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注册地址的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材料。
(4)变更副证生产品种或生产地点的,需提交变更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需登记的作物登记证明复印件、委托生产协议等材料,变更品种如为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提交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具备相应水电等配套条件,能够满足相应工作的开展。
(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
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3)育种基地
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科研投入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5)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规模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7)种子经营
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8)种子加工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相关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9)人员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10)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11)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市和区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详细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和培训证明复印件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职位管理人员);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购买或授权生产经营协议等材料,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包含制种合同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租赁的要求租赁协议且剩余租赁期5年以上;
(9)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彩色照片;
(10)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1)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详细证明材料;
(12)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3)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1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时限:
本单位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00-17:
30
八、办理电话:
九、监督电话:
十、办理地址: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发展服务厅)
附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评审组现场评审意见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农种生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种子生产人员
名
加工贮藏人员
名
种子检验人员
名
科研育种人员
名
检验仪器
台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平方米
仓库面积
平方米
办公场所面积
平方米
科研室面积
平方米
生产基地面积
亩
申请事项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区域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生产
地点
加工包装地点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
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评审组
现场评审意见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请项目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晒场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人
生产技术人员
人
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现场实地评审意见
现场人员签名:
年月日
技术评审组审定
评审组组长(副组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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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 农作物 杂交 种子 及其 亲本 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