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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修订版
思修2015年修订版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1、如何尽快适应大学生活P3
2、我们应树立怎样的学习理念P4
3、思想道德与法律P7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P8
4、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P5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P9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P11(“四个方面”战略布局)
6、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P13
7、本课的学习内容P15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尚信念
1、理想的含义与特征P17-18
2、信念的含义与特征P18
3、理想信念的重要意义P20-21
4、大学生的历史使命P22
5、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P23-24
6、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P25-27
7、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P28-31(艰苦奋斗)
8、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P32-33
9、在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理想P34-35
第二章弘扬中国精神共筑精神家园
1、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P37(重视并崇尚精神生活)
2、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P40
3、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P41
4、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P42-43
5、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P44-45(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
6、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P46-47
7、国的内涵P44
8、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P48-50(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
9、做忠诚的爱国者P52-56(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P56)
10、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P57-63
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马克思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具体理解P66
2、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总是深深打上了社会属性的烙印。
P66
3、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
P66
4、人生观的主要内容P67-71(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
5、正确认识人生矛盾P71-73
6、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P73-76“一个树立了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人,就能对人生目的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P75特征P76)
7、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P77
8、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P78-79
9、人生价值的实现条件P79-80
10、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P81
11、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P83
☆※心理学(最后附上)
1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P84-87
四个原则:
平等、诚信、宽容、互助;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13、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P87-88
14、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P89-90
第四章注重道德传承加强道德实践
1、道德的起源与本质P92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是统一于生产实践的
2、道德的功能和作用P93-94
3、道德的历史发展P95“曲折上升”
人类道德进步的主要表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
4、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P96-97
5、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P97-100
6、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P100-101
在对待中国传统道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问题上,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全盘复古论两种错误观点,这两种观点割断了道德的历史与发展的关系,否定道德的历史进步性。
7、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及其主要内容P102-105
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P106-107
“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国革命道德的渊源之一”
8、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1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道德建设P108每段第一句话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P109-112
3积极投身崇德向善的道德实践P113-115
第五章遵守道德规范锤炼高尚品格
社会公德部分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P117-119(特征)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P119-120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P121
4、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P121-122
职业道德部分
5、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P123-124
6、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P125-127
7、自觉遵守职业道德P127-128
家庭美德部分
8、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规范P129-132
9、大学生的恋爱观与婚姻观P132-135
10、弘扬家庭美德P135-136
个人品德部分
11、个人品德的定义、特点及作用P136-137
12、加强个人道德修养P137-138
13、追求崇高道德境界P139-140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1、法律的含义P143
2、法律的本质和特征P144-145
3、法律的产生与发展P145-146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P147-148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P148-149
6、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P149-150
7、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P150-152(“依法办事”P152)
8、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P153-154
9、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155
10、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P156-157
11、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P15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2、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P162-163
1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及内容P164-166
14、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P167-169
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1、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P172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P174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P175
4、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P176-177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
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本质区别的体现四个方面P177
5、依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四条)及其与人治思维的区别(四条)P178-179
6、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P179-182
7、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P183-184
8、最终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P185-186基本要求P187-188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意义)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P191-192
2、法律权利的分类P192-193
3、法律权利与人权相互关系P193-194
4、法律义务:
含义、履行的表现形式(两种)P194特点(四点)P195
5、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P196-197
6、政治权利与义务(选举、表达、民主管理、监督)P198-203
7、人身权利与义务(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自由)P205-207
8、财产权利与义务(私有财产、继承)P208
9、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劳动、休息、社会保障、物质帮助)P209-211
10、宗教信仰文化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文化教育)P212-214
11、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依法行使权力P215-216
依法救济权利P216-217尊重他人权利P218-219
依法履行义务P220-221
1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兵役P221
13、未能依法履行义务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P222
结束语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
1、勤于学习、敏与求知,打下坚定的知识和理论功底;
2、崇德修身、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3、明辨是非、坚定自励,在是非善恶面前做到择善固守、从容自信;
4、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心理学
一、心理概述
1、心理的概念: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人脑的机能。
2、心理的内容:
①心理过程:
认识、情感、意志;
②个性心理:
⑴个性倾向性:
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人生观等;
⑵个性心理特征:
能力、气质、性格等。
3、分类:
①胆汁质:
直率热情,果断勇敢;暴躁冲动,意感情用事;具有外倾性;②多血质:
活泼好动,喜欢交往;灵活易适应环境,兴趣容易转移,做事粗枝大叶,具有外倾性;③粘液质:
安静沉稳,喜欢沉思,善于忍耐,情绪不易外露,动作迟缓,比较刻板,具有内倾性;④抑郁质:
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注重内心世界,不善交际,孤僻离群,敏感,具有内倾性。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1、对个体:
事业成功,身体健康,人际和谐,快乐生活;
2、对社会:
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个体的和谐发展。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标准
1、智力正常(IQ100左右);
2、情绪良好:
乐观稳定,反应适度,控制调节,高级情感;
3、意志坚强:
自主性,坚韧性,果断性;
4、人际关系和谐:
交往态度,交往能力;
5、认知客观:
自我意识正确偏执,死心眼,不灵活,自卑自恋(自我意识不健全);
6、人格统一:
超我,自我,本我;
7、心理年龄和实际年龄协调。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3、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
①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相对于法人而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②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条件: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概念:
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民事行为能力
1、定义:
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独立实施)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2、划分:
以年龄、智力状况划分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正常;16-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监护制度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监护人的规定:
父母、配偶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由民政部门承担)
※※3、监护行为要求:
代替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4、监护人所做的危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或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不合格;②一方以欺诈、欺骗等手段或乘人之危实施的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做的违法行为。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有效性认定:
①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行为;②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如购贵重物品,一般认定为效力待定,若其监护人不反对就有效。
六、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例:
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侵权行为。
人身权分类:
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身份权(夫妻身份权、监护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诉讼时效
一、定义:
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二、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两年;2、特殊诉讼时效:
①一年: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损毁的②四年:
《合同法》中某些规定③长期:
最长20年
三、计算:
1、时效开始: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中止事由:
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到绑架等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形。
4、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5、新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债券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接受,时效另行开始重新计算。
婚姻法
一、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结婚(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不承认同性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罪: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6、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结婚
1、条件:
①必备条件:
⑴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⑵达到法定婚龄男:
22女:
20⑶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未婚|离婚|丧偶)注:
民族自治区人大可根据当地民族实际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如早婚,一夫(妻)多妻(夫)。
②禁止条件:
⑴血亲关系:
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
生育被生育关系;旁系:
同源血亲,兄弟姐妹,父母为一代血亲,亲兄弟姐妹为二代血亲)
某些少数民族有近期结婚
⑵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性病、严重精神疾病、重症智力低下尚未治愈等。
2、程序
①申请(本人亲自);证件:
户籍证明、身份证;机关:
⑴城市:
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
⑵农村:
人民政府;②审查:
是否符合条件③登记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均为自始无效)
1、无效婚姻:
违反几项禁止规定,如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
2、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时效一年,自登记之日起)
四、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①人身关系:
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扶持的义务等
※※②财产关系:
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ⅰ工资奖金ⅱ生产经营的收益ⅲ知识产权的收益ⅳ继承或赠与的财产ⅴ其他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⑵夫妻一方财产;ⅰ一方的婚前财产ⅱ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ⅲ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ⅴ其他当归一方的财产
⑶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或共有),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
2、父母子女关系
①分类:
⑴自然血亲(不可解除):
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
⑵拟制血亲(可解除):
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
注:
非婚生父母子女与婚生父母子女权利完全相同。
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⑵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⑶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关系---祖孙、兄弟姐妹间(义务是有条件的不存在什么权利)
①一方的法定义务人不存在②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五、离婚
1、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②反对轻率离婚;③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2、程序:
根据是否双方皆自愿,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①协议离婚(行政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
⑴允许条件:
双方皆自愿;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完全一致意见;⑵禁止条件:
一方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登记的“事实”婚姻。
②诉讼离婚(民事案件)
⑴允许条件:
一方不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⑵程序:
ⅰ调解,应当调解(坚决不能省略这一步)调解书一经下达,即时生效,六个月内无新事实、新理由,不可上诉;ⅱ判决:
若调解不成,则由法官判决,判决书送达15天内,不服可上诉二审。
3、应判离婚的情形:
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两年以上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若调解不成,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都应判决离婚。
4、诉讼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①军婚:
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女方:
在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自提或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离婚的法律后果
①子女抚养:
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夫妻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子女的年龄(两岁以内的判给母亲,十岁以上的征求子女意见)、双方经济、生活环境、生育能力等由法院判定,判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方仍有抚养、教育、探视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人应积极配合。
②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协商解决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③债务清偿: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继承法
一、概念和原则
1、概念:
公民死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原则: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②养老育幼;③互谅互让,和睦团结;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二、遗产
1、定义:
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
2、范围:
包括财产、债权、(债务:
先还债,再继承)
当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时,用全部积极遗产去偿还,其余的,人死债灭。
三、继承
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当不知死亡先后或同时死亡是,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若都有继承人,则推定长辈先死。
2、形式:
①法定继承;②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⑴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⑵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⑶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⑷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⑸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范围和顺序
①范围:
近亲属、儿媳、女婿原则上无法定继承权,但丧偶的并且尽了赡养义务的除外
②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姊妹、(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无顺序之分
4、遗嘱实现的有效条件:
①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形式合法;④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
▶形式有效的条件:
⑴公证:
不能代理;⑵自书;⑶代书;⑷录音;⑸口头
有公证的,公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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