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报名表正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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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报名表正面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收优惠代理的执业行为,明确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规则所称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业务委托协议涵盖的委托事项范围内为被代理人提供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申报和资料准备,以及报告及附件生成的行为。
第四条【遵循原则】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及税务咨询业务、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当依据税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基本流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开展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行下列基本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和出具业务报告四个阶段。
第六条【基本要求】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税收优惠申报资料准备齐全、数据填列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税款计算准确、政策运用合规、申报和备案按时。
第七条【风险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员开展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全面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代理服务过程。
第八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九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
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如已完成约定业务,应按约定标准收费,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十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分析评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执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税收优惠代理业务;
(二)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
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遵循《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计划
第十三条【遵循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合理制定税收优惠代理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基本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收优惠代理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代理工作计划。
申报代理工作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委托人情况和税收法规情况变化对工作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归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总体要求】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第十六条【资料归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
必要时,可书面列示税收优惠申报所需的必报资料和其他资料清单。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负有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资料复核】开展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时,应对根据不同的申报代理类型要求准备相应的资料进行复核。
按照不同的来源渠道,包括直接从被代理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与代理人经过分析整理的进一步资料。
被代理人应对原始资料及进一步整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
直接从被代理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业务情况;
(三)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四)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权属证书;
(五)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资质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经过分析整理的进一步资料,包括:
(一)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申请报告;
(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情况说明;
(三)其他有关进一步资料。
第十八条【核准类复核重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核准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核准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及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优惠期间、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方面分析的契合性。
(四)被代理人在核准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备案类复核重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减免税申请备案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
(四)被代理人在备案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各税种复核重点】
一、企业所得税:
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提供的报送资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进行复核。
在资料复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备案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情况说明与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契合性;
(四)检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是否充分;
(五)被代理人是否首次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六)被代理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代理人还应当根据优惠类型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免税收入
1.免税收入的核算情况;
2.免税收入来源与性质的证明资料,包括购买凭证、转让凭证、分配公告、银行转账凭证等。
其中: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被代理人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若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还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减计收入
1.减计收入的核算情况;
2.被代理人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资料或说明,包括相关证书、收入来源说明、相关购买合同或凭证等。
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被代理人从事的行业;
(2)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立项的决议文件与相关自主、委托、合作研发合同;
(3)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核算情况,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费用归集情况说明;
(5)“研发支出”辅助账与核算情况说明;
(6)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被代理人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占全体员工数量的比例;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加速折旧
1.被代理人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与证明材料;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摊销的情况说明与证明材料;
2.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
3.有关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所得减免
1.被代理人从事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免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证书、相关合同、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立项、验收、竣工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2.减免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3.所得减免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
4.所得减免项目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其中: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与相关产权证明;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相应登记、转让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被代理人的投资运作情况说明与年检合格通知书;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与基本情况说明;
4.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情况。
其中: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减低税率
1.被代理人与减低税率优惠事项相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文件(包括实际经营地点、从事行业证明、产品规格品类等证明、实际投资金额、经营期限、年审情况等)与说明文件;
2.被代理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期间,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关于收入比例、员工人数与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说明文件;
3.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获利年度或者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说明与证明材料,以及前期优惠享受情况说明;
4.对于吸纳特定人员而享受的减低税率优惠事项,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人员资格认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记录、工资缴费记录等证明文件。
其中: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4)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提示被代理人按税法规定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转制方案与批复文件;
(2)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示被代理人准备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3)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5)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6)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税额抵免
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专用设备的协议、发票;
专用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专用设备属于税收优惠目录中具体项目的说明;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前一年度的结转抵免情况。
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
提示被代理人根据重点关注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
(一)代理人在核准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1、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核准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2、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及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3、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优惠期间、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方面分析的契合性。
4、被代理人在核准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二)代理人在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1、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3、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
4、被代理人在备案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三)代理人在办理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1、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1)核实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2)核实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3)核实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
享受股息条款待遇重点关注:
非居民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和非居民纳税人在该公司的投资金额;
享受利息条款待遇重点关注:
贷款资金是否存在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符合条件的政府或机构间接提供资金、担保(保险);贷款合同利率、同期市场利率、还款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与利息支付人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非居民纳税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重点关注:
据以产生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属于以下哪种类型?
如属于何种专利、著作权,租赁何种设备等,并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和计算标准。
对据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非居民纳税人是否拥有权属证明?
非居民纳税人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人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非居民纳税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了解非居民纳税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情况(包括第三人名称、第三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关系、合同签约日期、金额、期限、受让使用条件、收费方式等)
(4)、了解与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有关的其他信息:
该项所得是否与非居民纳税人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通过代理人取得该项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为该项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的声明: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具有控制权或处置权”,根据非居民纳税人对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和所得本身是否可以依自身意愿支配(即行使控制权或处置权不受任何关联或非关联的第三方影响)进行核对。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承担相应风险”,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是否需承担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和所得本身因各种不确定因素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核对。
“非居民纳税人据以取得该项所得的有关权利或财产是否为获得税收协定的减免税利益而安排”,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存在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获得税收协定利益、滥用税收协定、减少或逃避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纳税义务的情形。
核实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优惠税率(或实际征收率)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⑥非居民纳税人在取得该项所得后的12个月内有义务对外支付或派发的情况(收款方名称、收款方居民国、支付比例、支付时间)
⑦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此项所得的税收处理情况
⑧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
⑨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享受过税收协定待遇?
⑩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
(二)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
1、核实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2、核实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3、核实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情况:
(1)非居民纳税人所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类型与性质:
如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对非居民纳税人所从事活动的专业性和/或独立性进行核实。
(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是否设有经常使用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3)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情况。
(4)该项所得是否由中国居民支付,或者由位于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核实该项所得的金额。
4、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同类所得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
(1)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享受过协定待遇?
(三)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1、核实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2、核实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3、核实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
(1)转让财产具体类型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海运、空运、陆运)的船舶、飞机、陆运车辆、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或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集装箱的动产;
(2)被转让公司股份是否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名称、上市股票代码)
(3)被转让公司的财产的不动产构成情况。
4、了解与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其他信息
(1)非居民纳税人认为应享受财产收益条款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法律依据、事实情况或理由;
(2)享受财产收益条款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扣除总额、享受财产收益条款减免税额;
(3)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国(地区)对此项财产收益所得所征所得税税率;
(4)非居民纳税人持股情况具体信息;
(5)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非居民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6)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
(7)非居民纳税人近三年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同类所得享受过税收协定待遇?
(8)据以支付该项所得的权利或财产是否与非居民纳税人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9)享受其他所得条款所得总额、享受其他所得条款减免税额。
(四)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
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
1、核实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2、核实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3、核实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
(1)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
该所得是否为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而不属于应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的所得?
该所得是否为在缔约对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
非居民纳税人从事受雇活动的国际运输交通工具的具体类型。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情况
该报酬是否由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报酬是否由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2)享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的职业;
非居民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属于哪种情况(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政府间体育交流计划)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开展活动的政府资助情况
(3)享受退休金条款待遇
退休金支付人的基本情况
退休金是否根据缔约对方社会保障制度或公共保险制度支付?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居住或计划居住时间。
(4)享受政府服务条款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向缔约对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提供服务而取得该报酬?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是否为退休金?
该退休金是否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的?
该所得是否因非居民纳税人向缔约对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而取得?
(5)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因官方文化交流项目或计划在中国停留?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提供教学、研究服务机构情况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工作情况:
是否与中国境内教育或研究机构有聘用关系?
非居民纳税人因提供此项教学、研究服务第一次到达中国的日期;非居民纳税人在聘用单位主要从事的活动的类型?
该研究活动是否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主要为了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而开展?
(6)享受学生条款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中国?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学习或实习情况;
非居民纳税人在学习或实习期间取得所得情况
(7)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
需享受国际运输协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可享受相关国际运输协定条款的事实情况
三、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实施,应重点复核下列事项:
(一)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复核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材料是否项目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减免税法定条件是否具有相关性。
3、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复核
1、申报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
2、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进行备案的资料是否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3、减免税备案材料是否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按照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5、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四、消费税:
消费税优惠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的复核:
(一)对委托人《备案表》进行复核;
(二)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复核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复核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税收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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