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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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范本
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购销合同(范本)
本合同由辽宁省医疗机构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订立,合同中的甲方指辽宁省行政区内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甲方(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1.药品通用名:
2.规格包装:
3.生产企业:
4.含税中选价(元):
5.药品挂网编号:
6.药品批准文号:
7.年度约定采购量:
8.年度预计采购金额(元):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和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双方关系
2.1甲方为参与辽宁省内医疗机构,乙方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
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之间的药品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合同约束。
第三条资质
3.1乙方提供的企业和产品资质以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提供的材料为准。
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乙方上述证书换发,乙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更新材料,否则视为违约处理。
第四条价格
4.1乙方应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中选药品的价格向甲方配送药品。
4.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药品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药品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当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并按新价格供货。
第五条质量、批件与有效期
5.1乙方提供的中选药品应符合中选药品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5.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该质量检验将由甲方负责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甲方如果发现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5.4前述中选药品批件应当随货提供。
5.5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甲方的中选药品时,供货中选药品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
(1)中选药品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
(2)中选药品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
(3)中选药品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
在中选药品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合同的需求。
5.6如乙方供货中选药品为首营药品,乙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
5.7乙方配送到甲方的药品,有效期须执行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
甲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合同数量的药品。
特殊药品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订购
6.1甲方按约定药品采购量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从乙方采购中选药品。
对于本合同期限内甲方的采购增量需求,乙方应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额供应。
6.2甲乙双方须在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平台操作、网上确认的方式及时确认订单。
第七条运送交付
7.1乙方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应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中选药品相一致。
7.2乙方配送药品,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配送到位(配送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在24小时内配送到位。
节假日正常配送。
7.3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药品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药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
7.4乙方保证中选药品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7.5乙方配送药品应做到货票同行。
每一个包装箱内须附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
7.6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验收
甲方在接收乙方配送的中选药品时,应当场清点产品的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
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收的中选药品,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9.1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的订单执行。
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9.2交货地点:
。
第十条结算时间及方式
10.1各方按本合同约定垫付、付清货款。
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
10.2结算方式:
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_。
第十一条退换货
11.1若因中选药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甲方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1.2乙方供货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但是在乙方收货的当天,中选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符合本合同第5.5条的约定,甲方在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乙方对这类中选药品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
11.3对由于不动销或滞销而出现的近效期中选药品,甲方可向乙方就未销售的中选药品进行协商。
11.4经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或协商,在发生甲方退货情形时,由于退货产生的退货货款,甲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即时向其归还该款,也可将此货款冲抵下一次供货产生的货款。
甲方尚未支付退货中选药品货款的,甲方不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召回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药品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作出相应说明。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甲方归还货款。
在此之后仍有中选药品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甲方亦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第十三条伴随服务
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方可要求乙方免费提供伴随服务中一项或全部: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交付冷藏药品的,提供冷藏药品的测温工具,并按照乙方销售中选药品的实际需要提供冷藏保温储存设备;
(5)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6)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药检损耗
若甲方遇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选药品进行质量抽样检查,抽样药品的样品及在检查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通过补货或退(补)款等形式实现,因中选药品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相关罚款及相关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
15.1乙方保证其中选药品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若甲方在经销、展示、运输等过程中因中选药品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追诉的,甲方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5.2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各方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药方法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
15.3甲、乙双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在合同期内无故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6.2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6.2.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16.2.2误期赔偿。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16.3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16.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重大疫情等),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
16.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
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的伴随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
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被违约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2乙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或资不抵债的,或无能力的/或承认其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3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5条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4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5乙方延迟供货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17.6合同变更和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8.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
___年__月__日签字日期: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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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辽宁省 药品 集中 采购 购销 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