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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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的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的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
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
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
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
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3 规划内容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
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
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
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3.0.2.1 规划文本:
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文件。
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3.0.2.2 规划图纸:
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1/l000-l/2000现状地形图上。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3 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4 一般规定
4.0.1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远离城市的开发区应先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毗邻的开发区在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协调,必要时可先行编制分区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直接在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
4.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管网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
对于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分区规划或单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
该补充规划,不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范畴,其工作量另行计算。
4.0.3 规划编制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应控制在l00ha左右,大于200ha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
4.0.4 地块划分:
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4.0.4.1 基本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2) 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 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需要;
(6)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里巷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7)山区应重点考虑建筑间梯道、通道、挡土墙、边坡等因素。
4.0.4.2 基本地块控制规模一般宜控制在lha以内。
为适应中小学、标准厂房及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新区可控制在0.25-2.5ha内,旧城改建区可控制在0.05-lha,特殊情况下可再细分或合并,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4.0.5 用地面积计算:
规划区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以上级道路(≥15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4.0.6 用地分类、代码及设施图例
4.0.6.1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分类规定,分至小类,无小类的分至中类;
4.0.6.2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细分类,其代码由R与该设施名称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如表4.0.6.2所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充代码 表4.0.6.2
用 地 类 别 代 码
托儿所用地 RT
幼儿园用地 RY
小学用地 Rx
中学用地 RZ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Q
4.0.6.3 综合性用地的分类代码按其主要用地性质的分类代码进行组合,如商业办公用地的代码为C21/C11;
4.0.6.4 地块内街区(坊)级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以图例符号表示,其图例符号如表4.0.6.4所示,表中未涉及项目,可沿用现行常规表示方法。
4.0.7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0.7.1 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规模,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0.7.2 其它居住区、商住区、综合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7.2规定;
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 表4.0.7.2 设施
序号
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按人口规模分级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l
医院
15000-25000
12000-18000
居住区
2
门诊所
3000-5000
2000-3000
居住区
3
居民运动场
10000-15000
————
居住区
4
文化活动中心
8000-12000
4000-6000
居住区
5
街道办事处
300-500
700-1200
居住区
6
集贸市场
1500-2000
1000-1200
居住区
7
小区
800-1500
500-1000
小区
8
公共厕所
60-100
30-60
每1000-1500户设一处
9
托儿所
1200-1600
——
小区或组团
10
幼儿园
1500-2400
——
小区
11
小学
6000-8000
——
小区
12
中学
l1000-14000
——
居住区或小区
13
菜店
——
1500-2500
小区或组团
14
文化站
——
150-300
小区或组团
15
居委会
——
30-50
组团
16
垃圾站
>40
——
组团
4.0.7.3 工业区、仓储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
如生产中心配建供电、供气等设施;服务中心配建单身公寓、餐饮、医疗、服务等设施。
4.0.8 土地级差划分
4.0.8.1 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 I类:
商业(含商住)用地;
(2) II类:
居住用地;
(3)III类:
工业及其它用地;
(4)各类型再按区位因素细分为l、2两级。
表示形式为:
Il、I2;II1、II2;III1、III3。
4.0.8.2 区位因素:
(1)工商效益:
服务性质、等级规模、集聚效益,与各级中心的距离等;
(3) 交通条件:
道路等级、交通通达性、交通时距等。
(3)服务设施条件:
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娱设施等配套完善程度;
(4) 建筑密度、空地率、污染程度等。
4.0.8.3 等级划分:
(1)I类(商业、商住用地):
沿各级城市道路或位于商业街区内,其集聚效益好的为1级,次之为2级;
(2)II类(居住用地):
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居住性质。
服务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较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如按居住性质评价,低层别野与多层住宅、住宅小区与商住区、一般住宅与保留的市政设施较差的农村居民点,前者为1级、后者为2级;
(3)III类(工业及其它用地):
根据其相应区位的适合度差异进行划分,高者为1级、次之为2级。
4.0.8.4上述划分方法适用于一般商住区和各类综合区,工业区、仓储区等可参照此规定另行确定。
5 控制指标规定
5.0.1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两类,两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5.0.2 规定性指标
5.0.2.1 用地性质:
即上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参照4.0.6条执行;
5.0.2.2 建筑密度:
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区位条件、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群体空间控制要求等因素。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5.0.2.3 容积率:
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用地性质、土地级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因素。
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表5.0.2.2执行(山区等特殊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5.0.2.2
类 别 城市中心区等重要地段 一般地区 老城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R低层住宅(别墅) 15-25 0.5-0.7
R多层住宅 26-30 1.2-1.8 20-26 1.0-1.6 28-32 1.3-1.8
R高层住宅 18-23 2.5-3.5 15-20 2.5-3.2
R自建住宅(低层) 30-40 0.9-1.5 35-40 1.0-1.6
C办公建筑(多层) 35-42 2.5-3.5 30-38 2.0-3.0 35-45 1.5-3.0
(高层) 28-35 3.5-6.0 33-36 3.0-5.5
C商业建筑(多层) 40-45 3.0-4.0 35-42 2.5-3.5 45-60 2.4-4.2
(高层) 38-45 5.5-6.5 32-38 4.5-6.0
C/R商住楼(多层) 30-38 2.2-2.5 26-32 1.8-2.3 36-45 2.0-2.5
高层 28-35 3.0-5.0 22-30 2.5-4.5
M标准房厂(多层) 25-35 1.7-2.4
(高层) 20-30 2.0-4.0
M普通厂房(低层) 30-60 0.6-1.5 40-60 0.6-1.8
(多层) 30-45 1.2-3.5 35-50 1.5-3.0
W普遍仓库(低层) 45-60 0.6-1.5
(多层) 30-45 1.2-2.5
注:
表内未涉及类别,可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5.0.2.4 建筑控制高度:
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H≤1.5(W十S)……
(1)
式中:
H——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A≤L(W+S)……
(2)
式中:
A一—沿路建筑以56.3度高度角,垂直道路投射在建筑后退线近道路一侧地面上的投影面积
W.S——意义同前
L一一一基地长度
5.0.2.5 绿地率:
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0.2.5规定:
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表5.0.2.5
5.0.2.6 交通出人口方位:
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人口,机动车出人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2)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人口)边缘不应小于5 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的关系处理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出人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5.0.2.7 停车泊位:
各地块内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其控制指标参照表5.0.2.7执行。
停车泊位控制指标表 表5.0.2.7
注:
停车面积按室外25-30平方米/车、室内30-35平方米/车控制。
5.0.3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5.0.3.1 人口容量:
多层住宅居住人口按500-700人/ha控制,高层住宅区按1000-1400人/ha控制,低层住宅区按400-500人/控制,一般混合区按200-400人/ha控制;
5.0.3.2 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5.0.3.3 建筑色彩要求;
5.0.3.4 其它环境要求,
6 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参考规定
6.0.1 土地使用
6.0.1.1 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是指各地块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其范围控制参照表6.0.l.1执行;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6.0.1.1
6.0.1.2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0.1.3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6.0.1.4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0.2一0.5;
(3)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0.1.5 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
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
6.0.2 建筑间距
6.0.2.1 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一南偏西15度),避免西向布置,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
大城市不少于2h,中小城市不少于3h,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h。
不同形式的住宅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老城区不少于0.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跨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
6.0.2.2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
6.0.2.3 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
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6.0.2.4 多层标准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6.0.3 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
绍
6.0.3.1 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
(1)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6m。
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2)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12m。
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3)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或按6.0.2.2条执行;
(4)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m。
6.0.3.2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6.0.3.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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