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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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四篇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四篇
罗尔斯的理论,也能够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头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
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根据公正规章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章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务必严守中立。
也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全部这些问题上都持续缄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能够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涵多种不同的价值抱负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到达这个目标。
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行剥夺、社会经济不公平务必照看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持续最大限度的相容性。
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但是,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
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规律动身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
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能够被允许的价值观的资料。
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公平、理性人基于公正立场所选取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责备的错误行为。
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意的价值观,也务必受到限制。
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
个人的特别价值观,不得违反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正正义的应有之义。
它区分于功利主义的共性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正、公正、公益的实现。
而机会均等规章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进展起点和过程的公平的基本准则。
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夫阶层的训练、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峻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退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
在他的公正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到达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判的对象。
他的正义论既能够满意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爱好,又能够为那些焦灼地应对社会现实中的严峻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带给某些理论依据或启发;既能够透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公平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好处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能够说透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思索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推举。
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
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带给一个相宜的、能最广泛地为人理解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透过一种反复比较、相互修正,到达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打算接近全都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2
假如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齐,许多人会怀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晰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许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
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
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由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
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
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
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
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意的主观感受。
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
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打算为基础的。
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
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
而我们所争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
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气在彼此帮忙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
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公平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公平、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把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
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
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一般人的尊严以及公平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能够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全部善存在的基础。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能够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好处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抱负状态下的,究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准确地进行论证。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3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觉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受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公平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抱负国'。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
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
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大事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许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熟悉基础上做出。
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久缺乏社会依据和理论依据。
没有必需清楚的规律,假如叫他解释,不行能解释清晰的。
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分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分中进行熟悉,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气,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4
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索的主题。
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
'越深化地思索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阅历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排列堆砌,感觉才智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剧烈的心理冲击。
但是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呢?
是由于中国法学只进展了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限制?
唯恐都有吧。
应对这个学科的特性,我们就应怎样去学习,才算真正地把握了这门学科?
我认为,法学能够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块(也能够叫一虚一实),并分别实行不同的学习方法。
对于"实践'一块,只要学好司法考试的资料,再辅以法院和律所的阅历,就算基本把握了,这是一种偏重技术性的学习;而对于"理论'一块,仅从现有的法律现实无法把握到它的灵魂,目前法学界所能带给的思想养分也较贫乏,因此需要在更宽阔的天地里查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长的学问。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职责。
而涉及到人的行为的讨论,仅有法学的视角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诸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学问,才能确保法律能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讨论的人仔细思索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务必坦诚应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回顾法学的历史进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感觉,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越来越大的、无法代替的作用,法学就应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汲取过来,成为真正的显学。
以上是我在这个命题的启发下,对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问题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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