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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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函授生教学活动暂行规定
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并辅以必要的面授和辅导,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钻研,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学习,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
函授站函授教学活动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是:
自学(预习)——面授(包括辅导答疑)——复习、作业——考试。
函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自学活动
自学活动是函授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前的自学、预习及面授后的复习、作业。
函授生必须了解函授教学的组织过程及函授学习的特点,熟悉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函授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函授生要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学计划,自觉地加以执行。
函授生在自学时,应有计划、系统地阅读、钻研教材,掌握基本内容,宜按章、节作好自学笔记,完成作业。
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应学会独立思考、发现和提出问题,经过认真钻研和就地请教仍未解决时,可以请函授站和学校有关教师予以解决。
函授生制定自学计划,要保证每周18学时以上的学习时间。
二、面授
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钻研教材,解决学生在平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集中面授时,学校选派或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主讲,一般每天讲课6学时,面授讲课总学时一般占在校生同类型、同专业总学时的40%以上。
学生在参加面授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自学预习任务,以保证面授效果。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面授学习期间的考勤占总评成绩的20%。
函授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时,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出据相关证明,报函授站批准。
对于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按线性方式扣除考勤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函授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函授教学质量。
三、实验
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
实验一般安排在面授期间进行,各函授站要认真创造实验条件,按每门课程规定的实验次数和实验学时,精心组织,保证学生完成实验。
四、作业
作业是督促和检查学生完成自学计划、提高自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查学生平时成绩的必要形式。
作业在面授后自学期间完成,于下学期面授时交函授站。
不交作业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作业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
五、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函授学习的必要形式,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学生的自学质量,锻炼自学能力。
辅导答疑分口头答疑和书面答疑两种形式。
口头答疑在面授期间进行;书面答疑在全学年中任一时间均可进行,学生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教师提出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相关教师负责进行解答。
六、考试
考试时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能力。
考试放在课程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其考试的卷面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
七、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
八、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函授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函授生在知识和理论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核。
因此,函授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紧密联系实际,慎重选题,认真指导函授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函授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材料,勤于思考,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函授生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考核课的成绩计算。
本科生必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由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成绩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前重修一次,经过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九、成绩考核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
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1、考试(包括重修课程的考试)采用百分制,总成绩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20%
作业20%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60%
考试课程每学期2——3门,考试卷由学校负责组织有关教师统一命题。
2、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
3、补(缓)考与毕业生总成绩构成比例为:
考试卷面成绩80%
作业20%
函授站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函授教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函授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入学者需事先向函授站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函授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函授生报到注册后,函授站应将学生报到注册的情况,及时的如实上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五条 函授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新生的年级以录取年份定称,如二OO三年录取的新生为“二OO三级”简称“O三级”。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
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函授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考查衡量函授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第八条 函授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函授生所学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面授考勤和作业等综合加以评定。
课程总成绩(包括重修课程)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20%;
作业20%;
考试卷面成绩60%。
考查成绩五级分制为:
优秀(90 — 100分);
良好(80 — 89分);
中等(70 — 79分);
及格(60 — 69分);
8、考生提问请先举手向监考员示意。
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请勿向监考员询问。
若因特殊情况考生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监考员,经考场方面同意后方可前往指定处。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思考完成考试。
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按照草稿纸、试卷、答题卡的前后顺序整理好,等待监考员查验完成后,根据其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涉嫌违纪、舞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考生考试违纪、作弊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私自调换考场的监考人员。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
由纪检人员找当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二)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为不具备参加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1、其他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
由纪检人员找当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将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送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在对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函授站函授生考勤(暂行)办法
为加强函授生面授过程管理,保证良好的课堂秩序,处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法。
一、考勤负责制
函授生面授期间的学生考勤采用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分工负责制。
1、班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班级的面授考勤工作,并对考勤实施督促检查,及时处理考勤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2、任课教师应按考勤规定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考勤表,认真做好上课考勤工作,严格考勤制度。
二、请假与销假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批准后,交任课教师。
2、请假一周以上者须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有医生证明,因工作原因须有单位证明)。
短期请假(一周以内)可履行补假手续,但必须到课后当天补办。
3、请假期间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考勤情况的处理
1、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时间的1/3的学生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资格,但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
2、旷课达到该课程时间的2/3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3、严格控制请假,对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允许参加考试,但按缺勤扣分。
4、年度缺课超过1/2者,取消评优资格。
函授站管理暂行办法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建站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主办学校和建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职责,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组织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站的审批与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函授站应和成人教育学院一起共同承担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专业人才的重任。
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成人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
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主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函授站一般不独立刻制公章,若因工作需要盖章,可代用设站单位公章,或将公文寄回学院盖章。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在一个地市只设一个函授站。
如果确有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一个以上函授站,须慎重研究,且同一地市的教学站专业不得重复。
若协议未列专业组织学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也可补签未列专业协议,允许当年单独开班。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
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设站单位应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协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站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站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人选,同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函授站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注册登记表》交学院审批。
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函授站站长颁发聘书予以确认和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期或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成教学院落实函授站的建置,为函授站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站长同时对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函授站与成教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成教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函授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同时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颁发聘书。
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员作业,进行书面或当面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协助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员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六条 函授站站长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辅导教师聘期一般为半年。
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拒聘、解聘或聘任期满聘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函授站站长及兼职辅导教师未能履行职责,学院有权予以解聘。
设站单位和函授站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建站协议中的规定从本站学员所交学费中拨给。
函授站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函授站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的原则,函授站可自行筹集部分经费。
但函授站筹集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亦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项目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设站单位检查,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应自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院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在对函授站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要求函授站限期整顿或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院名义或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函授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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