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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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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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法中详细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概念,其内涵重要体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
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以调节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
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导致损害均无过错状况下,由人民法院依照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下及其她状况基本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恰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市场活动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平衡原则。
6、法律漏洞:
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背立法筹划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筹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
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体现形式,它重要体当前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畴所制定各种规范文献之中。
9、国际公约: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问题拟定其互相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10、国际惯例:
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国际惯例,具备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国际惯例,不具备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节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直接体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自我保护:
是指权利人自己采用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犯。
15、合法防卫:
是指公共利益,她人或者本人结识或其她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用一种防卫办法。
16、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用致她人和本人损害行为。
17、自主行为:
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祈求权实现,在情事急迫而不能及时祈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状况下,对她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她相应办法,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承认行为。
18、民事权利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
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备五官百骸,区别于其她动物人。
20、民事权利能力:
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基本。
2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可以以自己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可以对于自己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或者资格。
简言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或资格。
2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1条第2款规定: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某些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畴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涉及痴呆症人)
24、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资格,也就是说,不具备以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两类:
一类是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另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25、宣布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其为失踪人一项制度。
26、宣布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死亡一项制度。
27、监护:
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一项制度。
28、法人:
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成都民事义务组织。
29、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30、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31、侵权行为能力:
是指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害补偿能力,因而,也称为责任能力。
32、法定代表人:
依照国内《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负责人。
33、法人机关: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可以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个人或集体。
34、法人终结:
亦即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种状态。
35、清算:
是指法人在终结前应当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行为。
36、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依照合伙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组织。
37、公司型合伙: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依照《合伙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
38、合同型合伙:
是指根据合伙合同而形成合伙,其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一种组织体。
39、普通合伙:
就是依照合伙合同而构成合伙,所有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0、显名合伙:
是指所有合伙人都要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加合伙事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伙。
41、隐名合伙:
是指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合伙业务,仅仅分享合伙利益以及在自己出资范畴内分担合伙损失,对外不公开姓名合伙。
42、合伙债务,即合伙事业经营过程中由合伙所承担债务,合伙债务债务人应当是合伙公司而不是合伙人。
43、合伙事务:
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内,所有与合伙事业有关,设计团队利益事务,既涉及对外交易事务,也涉及对内管理事务等。
44、入伙:
是指合伙设立后来,非合伙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45、退伙:
是指以及获得合伙人身份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法律事实。
46、法定退伙:
是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因素而退伙,又称当让退伙。
47、强制退伙:
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具备某些法定因素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其她合伙人可以强制该合伙人退伙。
48.、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照商定或单反面向其她合伙人声明退伙,不论与否浮现法律规定事由,合伙人均有退伙权利。
49、结算:
就是指将退伙人应当获取收益,应当分割财产和应当承担义务进行了结。
50、合伙公司终结:
又称合伙公司解散,是指由于法定因素浮现或当事人商定因素而使合伙公司消灭。
51、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公司。
52、有限合伙公司: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合伙公司,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普通不负责合伙公司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3、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合法行为。
54、目意思:
又称为基本意思和法律行为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意思要素,她是意思表达据以成立基本。
55、效果意思表达:
又称为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是指意思表达人欲使其表达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内在乎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意图。
56、表达意思:
在指表达意思行为人结识其行为具备某种法律上意义。
57、行为意思:
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意思。
58、表达行为:
是指表意人将效果意思体现于外部之行为,或者说,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乎思以一定方式体现于外部,并足觉得外界所客观理解行为要素。
59、意思表达发出:
只是表意人向意思表达受领人做出了意思表达,完毕了一切为使意思表达生效所必须行为,在学说上:
意思表达发出也可以称为意思表达到立。
60、意思表达到达:
是指意思表达发出后来实际到达意思表达受领人。
61、意思表达撤回:
就是指意思表达在发出后来,在尚未到达意思表达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达撤回。
62、意思表达撤销:
就是指意思表达在打出并生效后来,表意人又承销其意思表达。
63、法律行为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约束力。
64、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与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拟定,有待于其她行为或事实使之拟定法律行为。
65、无效民事行为:
使之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布无效民事行为。
66、可撤销民事行为:
又称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达布政使,法律容许撤销权人形式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67、附条件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与否成绩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法律行为。
68、期限: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拟定到来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付款。
69、附期限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期限,并在期限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照法律行为。
70、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行为。
71、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代理,法定代理权发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而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
72、指定代理:
是指依照人民法院或者其她指定机关指定而进行代理。
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和代理权限都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关于机关拟定。
73、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74、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代理,她是与直接嗲来相相应。
75、显名代理:
是指代理人所进行代理行为,必要以被人名义进行。
76、隐名代理:
即代理人虽未以本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事实上有代理意思,切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发生代理效果。
77、本代理:
是指由被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代理,普通代理都是本代理。
78、复代理:
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行其代理权限内行为,以自己名义选定她人担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
79、代理权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代理行为。
80、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81、无权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指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结后来所从事代理行为。
82、代理权消灭:
又称为代理权终结,是指嗲利润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消灭。
83、时效:
就是时间法律效力。
它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再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法律效力法律制度。
84、诉讼时效:
又称为消灭实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祈求权即丧失祈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权利。
85、时效利益: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祈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权利,义务人因而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当不获得利益。
86、获得时效:
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她人动产、不动产或者其她财产权事实状态通过一定期限后来,将获得该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和其她财产权。
87、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发生,推翻了1诉讼时效存在基本,因而使已进行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88、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实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祈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打算。
、
89、期间:
是民法上一种特定概念,它是指具备一定法律意义一段时间。
90、除斥时间:
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存续期间。
91、民事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民法上后果。
92、责任竞合:
广义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背各种法律规定,产生各种法律责任现象。
狭义责任竞合仅指选取性竞合。
93、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规定以及损害后果多重性,而应当使负责人向权利人承担多钟法律责任形态。
第二篇人格权法
94、人格是指人格权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利益。
95、法人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法人始终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96、人格权:
当前民法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固有权利。
97、人格权主题:
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主题,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和法人。
98、人格权内容:
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内容,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99、人格权义务:
是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义务主题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必要性。
10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事物。
101、控制权:
是指人格权所具有民事主体以自己意思对自身人格利益进行控制权能。
102、运用权:
是指人格权所具有权利主体以自己意思去运用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权能。
103、人格权转让权:
是运用权某些、有限制延伸,是权利主体对其某些权利客体运用恰当转让于她人。
104、恰当处分权:
是人格权所包括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人身利益进行恰当,自主支配权能。
105、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物质载体所体现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权利。
物质性人格权涉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106、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涉及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利和性自主权。
107、人格权祈求权:
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也许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祈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答人格权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权利。
108、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要权利。
109、普通人格权: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概况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所有内容普通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详细人格权基本权利。
110、生命:
法律学上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活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生命。
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基本物质活动能力。
111、健康权:
健康作为健康权客体,是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112、劳动能力:
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脑力和体力综合,是公民健康权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113、姓名是用以拟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她公民相区别文字符号和标记。
114、名称:
是指法人及特殊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拟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与她人文字符号和标记。
115、名称权:
是指法人及特殊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化自己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人格权。
116、肖像权:
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利益为内容详细人格权。
117、名誉权:
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详细人格权。
118、信用权:
是民事主体就起所有具备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保有和维护人格权。
119、荣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保持、支配基自身份权。
120、自由权:
是指公民早起法律规定范畴内,按照自己意志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权利。
121、身份自由权:
也称运动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范畴内作为和不作为权利。
122、精神自由权:
是公民按照自己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自主思维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权利。
123、隐私权:
是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详细人格权。
124、性自主权:
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人格利益人格权。
第三篇物权法
125、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权利,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26、不动产:
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已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物,涉及土地和土地附着物。
127、土地:
法律上土地是指被当作“土地”而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上人力所能支配地球表面及其上下某些。
128、土地附着物:
也称为地上定着物。
它是指根据社会交易观念,通过持续附着于土地之上从而实现其经济上目物。
129、可分物:
是指分割不变化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物。
120、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变化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物。
121、流通物:
是指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与否作为交易标物物。
122、限制流通物: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该物在投入交易时受到若干限制,如不能进行某种种类交易、从事交易当事人必要是特定主体、须经关于主管机关审批。
123、消费物:
是指按照对该物普通用法只可以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物。
124、可代替物:
所谓可代替物指具备共同特性,在交易商可以根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者重量等加以拟定动产。
125、特定物:
是指依照当事人意思或者其她事实详细指定物。
126、不特定物:
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物。
127、单一物:
是指在形态上可以独立成为个体物。
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种独立个体物。
128、集合物:
是指由各种单一物或者结合物集合而成物。
129、物权效力:
是指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上所赋予效果与权能。
130、物权优先效力:
通说以为,物权优先效力不但涉及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也涉及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互相之间优先效力。
131、物权之间优先效力:
是指同一物上并存互不冲突多项物权时,设立在先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物权。
132、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133、定限物权:
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基本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获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某些全能,她只能在一定范畴内(在某一方面或某几种方面)对标物进行支配。
134、物权法:
就是调节因物归属和运用而产生民事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135、物权法定原则:
是当代物权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物权或者合意变化物权内容。
136、公示原则:
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要透过一定方式向外界呈现此种变动后果,即通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力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原则。
137、公信原则:
是指依公示办法呈现出来物权即便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是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所呈现出来物权而以之为标进行交易人,法律上仍旧承认其进行物权交易具备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似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原则。
138、公示力:
就是指根据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当事人在采用了公示办法后产生法律效力。
139、公信力:
随着公信原则确立,物权公示不但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或对抗效力),并且具备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功能,此种功能被称为“公信力”。
140、物权特定原则:
也被称为: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一物一权原则”,它是指物权客体必要是特定,或者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得特定。
141、原始获得:
又称固有获得或者权利绝对发生,它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获得物权,而不是以原物权人转让其物权为基本而获得。
142、继受获得:
又称传来获得或权利相对发生,它是指基于她人对其物权让与获得该项物权。
143、物权变更:
广义上是指物权主体、客体与内容变更,因而物权获得、消灭也包括在其中。
此处物权变更仅指狭义物权变更,即物权内容变更。
物权内容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状况下物权客体、效力范畴、方式所发生变化。
144、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物权变动,涉及基于单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与基于双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145、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其她法律事实如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引起物权变动,重要涉及因获得时效而获得物权,因征收或没收而获得物权,因继承而获得物权,因生产而获得物权,因法律规定而获得物权或者消灭物权,因法律裁决而获得物权,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获得动产所有权,因标物灭失而消灭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物权。
146、意思主义:
也称合意原则,它是指不动产抑或动产上物权仅因当事人合意而发生,不必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147、形式主义:
也称物权合意主义,它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不但需要油当事人物权变动合意,还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这一法定形式,否则物权变动不生效力。
148、折衷主义:
也称为交付原则与登记原则,它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合意之外,仅需践行登记或者交付法定心事,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149、不动产登记:
也称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她项权利以及其她依法应当登记不动产物权及与此有关事项进行记载、公示行为。
150、本登记:
是对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法律事实所进行登记。
151、预备登记:
是指在本登记之迈进行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备终局、拟定效力,其目重要在于限制登记名义人对所登记权利处分并警示第三人。
152、登记权利推定效力:
也称登记推定力,它是指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推定其登记状态物权与正式物权一致效力。
153、不动产登记公信效力:
是指依法完毕登记产生绝对效力,即便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并不存在或者内容与实际权利内容不相符,因信赖登记簿所呈现出来物权而以之位标进行交易人,法律上仍旧承认其进行物权交易具备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似法律效果。
154、不动产登记机关:
是指根据民法典及其她法律规定,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依法就关于民事主体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组织机构。
155、不动产所在地:
就是指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处地点。
156、不动产登记簿:
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和原则制作,用以记录不动产标示及其上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具备法律效力文献。
157、不动产登记资料:
是指涉及不动产登记簿在内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所有有关文献资料。
158、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义务: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了当事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有义务审查那些内容以及审查到何种限度才被以为符合法律规定。
159、改正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发生错误或者漏掉,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改正时所进行登记。
160、异议登记:
是指为了芜湖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暂时切断登记簿公信力,警示交易第三人而进行一种暂时登记。
161、异议登记不当:
是指利害关系人恶意滥用异议登记程序,以损害登记权利人为目情形,对此,权利人应当举证加以证明。
162、预告登记:
当事人订立买卖房屋或者其她不动产物权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商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批准,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163、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现实移转,她是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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