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储备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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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储备粮管理制度
市政办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
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
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
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
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
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
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
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入库:
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
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
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
小麦3-4年。
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
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
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
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
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
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
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
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
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
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
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
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
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
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
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
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
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
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
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
二牌是指:
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三簿是指:
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
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
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
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
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
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
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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