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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000611
自考《国家税收》(00061)
考试知识点之一上篇税收概论
第一章税收的定义本质及特征
第一节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的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对税收的理解: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2)税收的交纳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税收名词的演进:
税、租税、捐税、赋税、课税。
第二节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分配关系问题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所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
征税的过程就是把国家一部分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以税收的形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非分配过程。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
社会产品价值按最终用途分为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
补偿基金是弥补生产过程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部分,它是简单再生产赖以继续进行的保证。
积累基金是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它是生产发展和进步的物质前提。
消费基金包括劳动者及其家属的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的两部分。
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1)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
(2)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3)税收分配是为了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政治、经济及社会职能;对外职能)。
政治职能即对本阶级实行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对敌对阶级实行镇压,以保持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
经济职能即运用政权的力量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组织、调节、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统治者的利益。
社会职能即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矛盾,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使社会陷于崩溃。
对外职能主要是加强国防,抵御外来侵略,调节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
税收的形式特征。
三个形式特征:
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1)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税收的这个特征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
(2)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制性体现在国家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
(3)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固定下来。
税收与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
(1)分配依据、作用范围不同。
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对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上缴利润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依据财产权力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分配,调节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
(2)形式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国家征税以法律为保障,强制征税,无需返还,且已预先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征收;上缴利润是以国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身份收取,不具有无偿性,通过双方商定的契约进行分配,上缴利润没有固定性,以实现的利润为分配依据,利润多的多交,少的少交,无利润不交。
税收与国债。
(1)财政作用不同。
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是当年财政的实际收入,不存在“寅吃卯粮”的问题,反映的是国家真实财力;国债是国家通过信用方式筹集资金暂时解决财政困难,反映的是该时期的财力,需要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偿还,实际上是税收的预支。
(2)形式特征不同。
国债体现债权债务关系,到期需要还本付息,体现的是信用关系,采取自愿认购;税收无偿性,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征收具有固定性。
税收与货币财政发行:
(1)税收有物质保证,货币财政发行没有物资保证。
(2)税收具有固定性,货币财政发行不具有固定性。
(3)货币财政发行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货币,是国家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方法。
税收与罚没收入:
(1)两者都具有无偿性。
(2)罚没收入不具有固定性,处罚具有一次性。
(3)税收与罚没收入的特征不同,作用也不同。
罚没收入的强制性比税收更明显,主要是使被处罚者禁止违法,但是财政作用不大。
税收与费:
(1)主体不同,费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某种劳务或某种资源的的使用权,而向受益人收取的代价。
费一般由其他机关、经济部门、事业单位收取的;税款征收一般是税务机关、海关等;。
(2)税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国家征税不必向纳税人提供任何对等的服务,征税遵循无偿性原则;收费是国家为单位和居民提供某种劳务或服务使用权而向受益人收取的报酬,具有有偿性。
(3)税款一般由税务机关征收,统一上缴国家,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不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收费多用于满足本身义务支出的需要,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第二章税收的要素与税收分类
第一节税收要素
税收要素。
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是最重要的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
(1)税法的最基本要素,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
(2)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征税对象包括:
(1)税目。
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2)计税依据。
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3)税源。
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税源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自然人。
是在法律上形成一个权力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
(2)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扣缴义务人。
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
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
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名义税率。
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
即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
实际税率。
实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
即实纳税额/实际征税对象数量。
我国现行的三种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
(1)单一比例税率:
一个税种只规定一种税率。
(2)差别比例税:
一种税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
按使用范围分:
产业差别税率(如消费税)、行业差别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税率(如农业税)。
(3)幅度比例税率:
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由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1)全累税率。
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是按其相应低等级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
(2)超累税率。
是把征收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数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超累税率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法计算的数额-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法原理:
(1)全额累计的税额-超额累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
(2)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3)速算扣除率法计算超率累进税额=销售额×(销售利润×税率-速算扣除)
全累税率和超累税率比较:
(1)在名义税率不同,全累负担重,超累负担轻;
(2)全累的最大缺点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累负担不合理;(3)在各个级距上,全累税负变化急剧,而超累变化缓和,也就是随着征税对象的增长,税款的增加,全累较快,超累叫缓和;(4)全累计算简单,超累计算复杂。
税率的累退性。
即征税对象数量越来越大,实际税率越低。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
可分为: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幅度定额税率;(3)分级定额税率。
征税对象:
价格稳定、质量规格和标准统一的产品适用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是对处于运动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是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各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税款的交纳期限。
在确定期限时应考虑:
(1)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征税对象所决定;
(2)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3)根据纳税行为发生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实行挨次征收;(4)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交纳税款。
一般期限为1、3、5、10、15、1个月等。
一般按一个月结算纳税的,税款应在期满后7天缴纳,其余5天。
减税免税。
是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与减少或免除的一种规定。
对减免税一定要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不能随意减免。
起征点。
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
免征额。
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第二节税收的分类(论述题)
按征税对象分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类
(2)对所得额的征税类(3)对资源的征税类(4)对财产的征税类(5)对行为的征税类。
按计税依据分类:
(1)从价税:
以征税价格为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
(2)从量税:
是以征税对象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的税种。
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
(1)中央税
(2)地方税(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
(2)间接税。
其他方法分类:
(1)事物税和货币税
(2)一般税和目的税(3)定律税和配赋税。
第三章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第一节税收的职能
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
是税收首要、基本的职能。
税收之所以具有财政职能是因为税收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为依据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形式,可以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分散的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可供国家支配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行政职能的需要。
税收财政职能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
经济职能的主要表现:
(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
(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的作用
作用与职能的区别:
税收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
税收的职能是税收本身固有的长期属性,是客观存在的,而税收的作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反应。
税收的微观作用机制:
是指征税对纳税人所产生的效应,主要反映在税收对纳税人的劳动投入、储蓄、消费和投资的影响。
机制内容:
(1)税收对纳税人劳动投入的影响。
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发挥作用;
(2)税收与储蓄。
储蓄处理的是把个人的经济资源转移到未来某个时期以便在未来消费的关系;(3)税收与消费;(4)税收与投资。
税收的宏观作用机制:
是指税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第一是税收的乘数效应。
第二是税收的内在稳定器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
(一)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二)税收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1、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2、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实现收入的分配公平。
(1)税收调节企业利润大体均衡;
(2)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水平;(3)税收调节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
(三)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为国家管理及企业经济提供信息,对各项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税收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作用表现:
首先,税收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
其次,通过关税,对进口的不同的商品,规定差别较大的税率,体现国家鼓励和限制的政策,以此来调节进口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达到既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又有利于引进我们所需要的商品的目的。
再次,通过对鼓励出口商品的免征税和实行消费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使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加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扩大出口,取得更多的外汇收入。
最后,通过涉外税种的各种优惠待遇,吸引外国向我国国内投资,引进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
第四章税收原则
第一节税收原则的发展
古代的税收原则:
1、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三条税收标准:
公平、简便、节约。
代表着《赋税论》、《政治算术》。
首次提出税收原则理论《他自称为税收标准》
2、尤斯迪的税收原则征税的六条原则:
(1)税收应采用使国民自动自发纳税的方法
(2)税收不要侵害人民的合理自由,也不要对产业加以压迫,换句话说,税收应该无害于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3)税收应该平等课征(4)课税应有明确的依据,并且要实行确定的征收,不能发生不正常的情形(5)税收应对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课征(6)税收的征收,必须使纳税容易而便利。
代表作《政府行政管理》、《国家经济学》、《租税及岁出论》、《财政学体系》等,其中《财政学体系》1766年出版,首次提出了税收原则。
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税收四原则:
平等、确实、便利、节约。
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提出。
近代的税收原则:
1、西斯.蒙蒂的税收原则。
赞成亚当斯密四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四原则:
(1)税收不可侵及资本
(2)不可以总产品为课税依据(3)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4)税收不可驱使财富流向国外。
代表作《政治经济学新原理》。
2、瓦格纳的税收四端九项原则:
1、财政政策原则:
充分和弹性原则。
2、国民经济原则:
税源选择和税种选择原则。
3、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原则:
普遍和平等原则。
4、税务行政原则:
确实、便利和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财政学》。
现代西方税收原则:
(一)效率原则。
1、要尽量缩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2、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
(二)公平原则(最基本)。
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
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三个标准:
1、按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的利益多少为标准;2、按征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程度为标准;3、纳税人的能力来分配税负,纳税能力高的多纳税,反之,少纳税。
(三)稳定原则。
1、内在稳定器作用:
它是指税收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
2、相机抉择作用:
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情况,相应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有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
财政原则。
首先,要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国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其次,要强化税收征管力度;此外,还要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逐步减少税外收费项目。
法治原则。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税原则的前提。
实现依法治税,从严进行征收管理是是十分必要的。
必须使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公平原则。
1、税负公平。
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
同样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额,即横向公平。
不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额,即纵向公平。
2、机会均等。
是基于竞争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标。
公平原则的实现途径:
要实现公平税负,就要做到普遍征税、量能负担,使税收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
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
效率原则。
税收经济成本:
1、直接税收成本;2、纳税人所支付的除税款以外的从属费用和额外负担。
降低税收成本:
首先,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程度;其次,要改进管理形式,实现征管要素的最佳组合;最后,要健全征管成本制度,精兵简政、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第二,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的关系;第三,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的关系。
第五章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纳税人对国家征税的经济负担程度或负担水平。
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上各阶级、各阶层和各部门对于国家课税的负担。
狭义上讲是指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收的总额。
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通常用负担率来表示。
负担率:
分子为纳税人的纳税金额,分母视考察角度不同而选定不同的测量值。
税收负担按照考察角度的不同分为:
宏观税负、中观税负、微观税负。
税负即全社会总收入负担,研究宏观税负,旨在宏观方面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中带有整体性的问题。
也为国际间的税负比较提供了基础。
国民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总和。
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税收水平的比较,主要使用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
国民收入是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者创造价值的总和。
国民收入只包括新创造的或最终进入消费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中间产品的价值,选用国民收入税收税率可以准确的衡量国民经济总体的税收水平,这一指标能够清晰的说明国家通过税收到底集中了多少国民收入。
中观税负即某个地区、国民经济某个部门或某个税种的税收负担。
微观税负指纳税人个体,如单个企业、农民、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
微观税负是制定税收政策时被考虑的最基本因素,研究微观税负是要解决宏观税负和中观税负在微观领域内的合理化问题。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
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宏观税率也越高。
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社会产品和社会财富以及经济效益的高低。
2。
国家职能的大小或者说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参与程度的大小。
政府对社会资源的支配程度越高,必然体现为政府活动范围广,规模大,造成国家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导致宏观税率的提高。
3、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影响。
在西方国家,一般是单一体制的国家宏观税率要高于联邦制国家。
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是否合理,首先要看他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收入的多少。
一般说来生产力水平越高,经济越发达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多,人均收入也越高,税负能力也就越强,反之则亦然。
当今税负总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重税负国家。
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一般在35%以上。
第二类是中等税负国家。
发展中国家多属于这一类,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一般在20%-30%。
第三类是轻赋税国家。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率在15%以下。
我国的税负水平总体偏低。
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第二节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全部或部分的转嫁给他人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
最早由英国重商主义学者托马斯.曼在《英国来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提出。
税负归宿是指税收负担的最后承担者,即税负的最终落脚点。
税负归宿有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之分。
法定归宿是税法上规定的应纳税的承担者。
经济归宿是指税收负担的最后承担者。
税收冲击是指国家征税就会对纳税人产生的税收冲击。
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要经过三个环节:
税收冲击、税负转嫁、税负归宿。
三者共同反映了税收负担变化的全过程。
其中,税收冲击是起点,经过转嫁,税负到达终点。
税负转嫁的方式。
1、前转又称顺转,是指税负通过市场买卖,由卖方转嫁给买方,也就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方式于商品交易之时,顺利的转嫁给消费者,前转是税负转嫁中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
一般说来前转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通过几次完成,通过多次完成的前转叫复前转。
2、后转又称逆转,是指税负无法通过市场买卖转嫁给买方而改为向后转嫁给上一环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3、混转又称散转,是指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一部分向前转嫁,一部分向后转嫁,使税负分担给许多人负担。
主要原因是商品价格的提高无法全部消化所纳税款。
4、消转又称转化,是指纳税人无法将税负前转、后转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使由于承担税负而造成的损失在新增的利润中得到抵补,由于这种形式是纳税人自己把税负“消化”了故被称为消转。
消转按消化税负的方式分为积极消转和消极消转。
积极消转是指纳税人在受到纳税冲击后,通过改良生产技术、改革工艺流程、改善经济管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增加利润,从而将税负损失抵补掉。
消极消转是指纳税人受到税收冲击后,运用压低工人的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不合理手段来达到增加利润,以消除税收负担。
5、税收资本化又称资本还原或税收偿本,是指将税收折入资本财产的价格之内,也就是说,当被课税的货物出售时,其买者已将此货物以后所应缴纳的税款,从所买货物的价格中预先扣除,以后税款名义上虽由买者负担,实际上仍为卖家负担。
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
税负转嫁主要是就商品课税而言的。
商品课税能否转嫁及程度如何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商品供求弹性、成本的形态、课税对象的性质、资本和劳动力转移的难易程度、商品的需求弹性、商品的市场垄断程度。
起决定作用的两个因素是被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
1、商品需求弹性和税负转嫁。
商品的需求弹性是指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化相对于商品价格的变化的反应程度,即价格的上升或下降的一定比率,引起需求量减少或增加的比率。
从商品需求弹性与税负转嫁的关系上来看,需求弹性越小,越容易转嫁,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越不易转嫁。
税负转嫁与商品需求弹性成反比,需求弹性越大,税负越容易向生产者方向转化,需求弹性越小,税负越容易向消费者的方向转化。
2、商品供给弹性和税负转嫁。
商品供给弹性是指商品的供给量的变化相对于商品的价格的变化的反应程度,即价格的上升或下降的一定比率,引起供给量减少或增加的比率。
从商品供给弹性与税负转嫁关系来看,供给弹性越小,越不易转嫁,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越容易转嫁。
税负转嫁与商品的供给弹性成正比,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容易向消费者的方向转化,供给弹性越小,税负越容易向生产者转化。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负转嫁。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
1、经济利益机制驱使企业产生税负转嫁的动机。
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制度是明晰的,经济利益是经济活动的核心,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经济利益,都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由于改革,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的经济成分之间,尤其是非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自由价格为税负转嫁提供了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越来越多的通过市场,以价格形式进行经济上的联系,而价格转换机制中又主要是以市场决定的协商价格和自由价格为主,这就是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税负转嫁提供了基本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3、税负转嫁是政府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
税负转嫁机制可以起到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供求平衡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于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4、外商企业的税负转嫁是客观现实。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逐步由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而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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