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施工临时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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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施工临时设施
水利设施施工临时设施
一、一般规定
(一)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
其工作项目包括: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及施工临时支护等。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3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4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根据现场情况,负责临时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并对施工现场和周边建筑物、堤防的安全负责。
(三)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四)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二、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三、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四、施工交通
(一)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二)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五、施工供电
(一)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二)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六、施工供水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七、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八、施工照明
(一)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二)承包人应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九、施工通信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解决对内、对外通讯。
一十、混凝土拌和系统
(一)承包人可从市场采购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混凝土供应商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
但承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确保混凝土的按时按需供应。
(二)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
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拒绝接受。
(三)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底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
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承包人采购混凝土的依据。
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一十一、临时工厂设施
(一)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加工厂,包括:
1、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2、钢筋加工厂;
3、木材加工厂;
4、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二)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一十二、仓库和堆、存料场
(一)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和存料场的修建、管理和维护。
(二)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一十三、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一十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一)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一十五、施工临时支护
(一)承包人应根据场地条件、地形地质条件、自身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本标段基坑的支护型式及支护范围。
(二)承包人负责临时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三)青静黄倒虹吸基坑支护
1、本工程因地质条件较差、开挖较深、地下水较充沛,青静黄倒虹吸深槽段基坑开挖应采用钢桩支护措施。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经计算和实际经验确定型钢桩的规格尺寸、入土深度及排列形式,并确定横梁及横撑的位置与形式。
3、钢桩、横梁及横撑之间应连接牢固并便于拆卸。
4、钢桩、横梁及横撑等支护工程材料可根据施工进度交替使用。
5、地下水降至设计高程后方允许实施支护工程;支护工程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相配合,且在拆除后及时回填至设计高程。
6、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支护工程的安全情况。
在不利条件出现时(如大雨、河道水位上涨、地面解冻期、降水设施故障等),更应加强检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7、型钢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回填时应采取工程措施,以保证回填密实。
一十六、计量和支付
(一)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二)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施工交通设施
1、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施工交通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本节2.4.2款规定的场外公共交通及场外公共交通协调,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施工供电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五)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六)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七)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八)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九)混凝拌和产系统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本项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一十)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一十一)仓库和存料场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一十二)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一十三)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一十四)施工临时支护
青静黄倒虹吸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论证、施工、管理和维护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青静黄倒虹吸基坑支护措施费(含基坑论证费)”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完成的其他临时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一十五)其他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施工临时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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