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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申请流程
国家标准申请流程
一、标准分级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适用于一个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标准,由主权国家标准化组织(官方、非官方或半官方)对需在本国范围内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协会标准或行业标准——指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非官方组织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对需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内容包括:
① 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 基本原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 通用试验、检验方法;
⑥ 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 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二、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和阶段划分
根据ISO/IEC导则1《程序》、GB/T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国家标准制定(修定)的程序、阶段划分及代码见表,其它各级标准可参照用。
注:
快速程序适用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特别适用于变化快的技术领域,其中:
——B程序:
省略起草阶段,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适用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或我国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
——C程序:
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适用于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
三、标准的制定工作
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列计划;
2.征求意见;
3.审查;
4.报批;
其中1、2步可以合在一起,形成征求意见稿,内容 包括这一时期所做的大量工作,该做的实验、返回的意见,对意见的协调及如何对问题进行解决;第3步形成送审稿;第4步形成报批稿。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标准制定程序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一个规定执行的。
1.预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这一阶段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或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提案起,至将新工作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止。
在这一阶段中,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并在此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如标准的范围、结构及与其他标准相互协调的关系等),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2.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直至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新工作项目。
3.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起,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
新工作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落实,由承担任务的单位负责完成。
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概况;编制原则、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主要试验的分析;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对比情况;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重大分岐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4.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
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5.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采用会议方式审查的,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采用函审方式审查的,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
若标准送审稿没有被通过,则应责成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第二稿)并再次进行审查。
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
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报批稿。
6.批准阶段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一般应返回起草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审核。
部门审核后,由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对上报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
时间周期不超过3个月。
经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时间周期不超过1个月。
若报批稿中存在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一般应退回部门或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
批准阶段总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提供标准出版稿。
7.出版阶段
标准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
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8.复审阶段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国家标准复审后,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可确认其继续有效;对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可作为修订项目申报,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技术委员会或部门对该国家标准提议废止。
9.废止阶段
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上述9个阶段为正常情况下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
行业标准申请流程
一、立项条件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3.行业和企业需要,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4.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且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请流程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是前提条件,在填写完毕后通过行业牵头单位中国冶金协会报送工信部审核,审核通过便可以开始起草初稿。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见附件。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每季度申报和下达一次,每个季度月头申报,季度末月下达审核通过公告。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核通过,方可开始行业标准的申请工作,具体流程包括标准起草、征求意见稿、审查报批、公告备案四项。
标准起草
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2、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3、标准编写: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2009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1.2-2002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
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审查报批
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其中,使用
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1/4。
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送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
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委报批。
公告备案
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需要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5份。
三、补充说明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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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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