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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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贸等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及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下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自治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地州市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安全预评价:
(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上述行业不属于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或编制安全专篇。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经过评审单位组织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评审意见分通过、不通过两种。
通过的,进行必要修改后,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表、专家组意见修(整)改对照表(见附件1、附件2)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不通过的,重新编制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将不通过的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及相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分析报告参照预评价导则编写。
国家、自治区已下发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相关类别建设项目综合分析报告可以按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编写。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结论和建议;
(十六)附件。
安全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安全专篇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分通过、不通过两种。
第十三条本细则第七条第
(一)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业主与评价机构委托合同;
(三)评价机构资质副本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签)和评价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安全专篇备案申请表。
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备案稿)及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表、专家组意见修(整)改对照表(见附件1、附件2)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专篇备案申请表。
第十四条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变更安全预评价报告相应内容和安全专篇相应内容,经原专家组长签字同意后,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通过评审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评审。
第十七条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专家组审查意见表(原件)、专家组意见修(整)改对照表(原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只提交第二至第五项所列资料。
安全验收及安全验收评价专家组评审结论分通过、不通过两种。
第十八条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及安全专篇评审专家组至少要达到以下条件:
1.投资额在3亿以下的,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名,投资额在3亿以上的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名;
2.主要工艺、专业专家不少于3名,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专家不少于1名,安全管理专家不少于1名;
3.专家组成员必须取得高工以上职称,与所评审和验收的项目没有直接关系;
4.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或评审组织机构指定;
5.余热发电项目与主体项目打包评审的,火电专业专家不少于2名;
6.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属其它综合性项目子项目,未单独核准的,但投资额为3000万以上的,评价报告应单独编写、评审,作为分册备案。
7.新建项目规模在新疆为最大,或者重要工艺、重要设备在新疆首次运用的,专家组中至少应有一名全国范围内业内知名专家。
第十九条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对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又未编制安全专篇的,按36号令第31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对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36号令第31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36号令第33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专篇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36号令第35条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按36号令第36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按36号令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行业,国家仍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全()评价/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表
2.专家组意见修(整)改对照表
3.安全专篇文本格式
附件:
1
安全()评价/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表
审查时间
审查地点
项目名称
专家组审查意见
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字):
二0年月日
附件:
2
专家组意见修(整)改对照表
序号
专家意见
修(整)改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专家组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
3
安全专篇文本格式
一、格式
1、封面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月日
2、封二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人员组成
4、目录
5、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6、主要内容
7、附件
二、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三、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四、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五、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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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贸 行业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