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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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参考,除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其余内容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
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职工人数不足30人的,可以设立1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成文时请删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重庆江北XXXX学校。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理念:
。
办学目标:
。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重庆市江北区。
〔填写到门牌号〕
办学期限:
永久存续(或:
自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举办者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注:
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举办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出资情况〕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民办学校发展道路。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本民办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民办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为党组织开展工作,过组织生活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和时间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四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民办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十五条支持党组织对民办学校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名﹝不小于5的单数﹞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以上综合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规定﹞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并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
﹝以上综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并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以上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5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面向社会进行招收学生,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九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严格按照在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原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及风险提留等。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办学环境变化或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实现办学目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或自行解散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前四款情形须由举办者提出,并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批准。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主动终止时,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做好教职工分流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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