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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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
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海关税则》
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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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鸦片战争,黄埔条约,法国2242665百姓天地/enpproperty-->
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海关税则》全文:
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黄埔。
今大清国与大佛兰西国以所历久贸易、船只情事等之往来,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兴念及妥为处置,保护懋生,至于永久,因此两国大皇帝酌定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章程,彼此获益,根深柢固,是以两国特派本国全权大臣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书两广总督耆英;大佛兰西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较阅权柄,查核善当,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佛兰西国皇上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
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第二款
自今以后,凡佛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
所有佛兰西船,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均听其便。
惟明禁不得进中国别口贸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买、私卖。
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载明外,其船内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佛兰西领事。
第三款
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四款
大佛兰西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中国通商之五口地方,办理商人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
中国地方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往来文移,俱用平行。
尚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迳赴总理五口大臣处控诉,如无总理五口大臣,即申诉省垣大宪,为之详细查明,秉公办理。
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佛兰西船主、商人可以扎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大佛兰西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五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
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二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六款
佛兰西人在五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税则及章程所定,系两国钦差印押者,输纳钞饷。
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
佛兰西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
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至税则与章程规定与将来所定者,佛兰西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倘有后减省税饷,佛兰西人亦一体邀减。
第七款
佛兰西货物,在五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
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八款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藉口,谅佛兰西商船将来在五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五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
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账项,刻即出口。
倘有别国冒用佛兰西旗号者,佛兰西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九款
凡前在广东额设贸易之洋行,业已照例裁撤,佛兰西人以后在五口任便置办货物入口、出口,听其与中国无论何人随意交易,不得居中把持。
将来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
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官,设法驱除。
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款
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佛兰西船主、商人债项者,无论亏负、诓骗等情,佛兰西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
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佛兰西商人不得问官取赔。
遇有佛兰西人诓骗、负欠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佛兰西国取偿。
第十一款
凡佛兰西船驶进五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
凡人欲当佛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
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五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二款
凡佛兰西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
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
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
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追偿。
第十三款
凡佛兰西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
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
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
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
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四款
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即与第十六款所议,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十五款
凡船进口,出二日之外,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
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
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佛兰西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
所有佛兰西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
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
倘佛兰西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十六款
凡佛兰西商人,每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送领事官,即着通事通报海关,便准其卸货、下货,当即查验各货物妥当,彼此均无受亏。
佛兰西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纳,亦听其便;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
至估价定税之货,若商人与中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
凡输税饷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
倘佛兰西人与海关不能定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
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佛兰西商人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
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
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十七款
凡佛兰西船进五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饷;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
遇有佛兰西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
候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拿入官。
第十八款
议定佛兰西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
凡佛兰西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
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佛兰西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
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十九款
凡五口海关均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与领事官署存贮,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
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
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款
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
遇有免不得剥货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
该海关可以常着胥役监视。
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一款
凡佛兰西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
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二十二款
凡佛兰西人按照第二款至五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贮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
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佛兰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
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人务须按照地方价值定议。
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佛兰西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值。
在五口地方,凡佛兰西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佛兰西人相宜获益。
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二十三款
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内地民人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
至商船停泊,该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游行。
如时当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佛兰西无论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远入内地,听凭中国官查拿,但应解送近口佛兰西领事官收管;中国官民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佛兰西人,以伤两国和好。
第二十四款
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人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功课。
各等工价、束?
,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
佛兰西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者,亦可以发卖佛兰西书籍,及采买中国各样书籍。
第二十五款
凡佛兰西人有怀怨及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
如有中国人怀怨佛兰西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
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二十六款
将来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
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佛兰西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准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二十七款
凡有佛兰西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械殴伤致毙,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佛兰西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佛兰西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佛兰西议定例款。
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佛兰西例办理。
第二十八款
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佛兰西官办理。
遇有佛兰西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
至佛兰西船在五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佛兰西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二十九款
遇有佛兰西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
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
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为之赔偿。
第三十款
凡佛兰西兵船往来游奕,保护商船,所过中国各口,均以友谊接待。
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
倘佛兰西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当以友谊接待。
如有佛兰西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
凡佛兰西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
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佛兰西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二款
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佛兰西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
凡佛兰西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三款
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
佛兰西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佛兰西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
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
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
佛兰西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察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
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三十四款
将来大佛兰西皇上若有国书送达朝廷,该驻口领事官应将国书送与办理五口及外事务大臣,如无五口大臣,即送与总督,代为进呈。
其有国书覆转,亦一体照行。
第三十五款
日后大佛兰西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
至别国定章程,不在佛兰西此次所定条款内者,佛兰西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
,别国得之,佛兰西亦与焉。
第三十六款
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一年之内或不及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交互存照。
两国钦差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炳据。
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即耶稣基里师督降生后一千八百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黄埔佛西兰阿吉默特火输兵船上钤用关防。
(附注:
本章程见《道光条约》,卷5,页8―17。
汉、法文本均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771―790。
)
本章程因在黄埔签订,通常称为《黄埔条约》。
一八四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澳门交换批准。
海关税则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的中英海关税则差不多完全相同。
所不同的只是:
中法海关税则最后规定“进口违禁货物――鸦片”,是中英海关税则所没有的。
(海关税则汉、法文本均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79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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